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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黃堯讚朱中和侯明正

  • 當事人
    徐珮蓁杜盈志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唐煜欽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溫志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徐珮蓁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杜盈志 被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唐煜欽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   告 溫志宏 法定代理人 陳雯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34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及105年 度交易字第35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杜盈志被訴業務過失重 傷害及被告唐煜欽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因原告即告訴人徐珮蓁撤回對其二人之告訴,且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交易 字第349號及105年度交易字第359號判決諭知不受理,而原 告復聲請移送民事庭,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105年7月11日刑事撤回暨聲請狀一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又上開被告等人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部分,亦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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