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2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聲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姬惠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4年度毒偵字第386號、104年度聲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姬惠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姬惠月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9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04年7月21日高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聲請裁定被告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姬惠月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9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於104年6月9日送勒戒處所執行,嗣經觀察、勒戒後,評估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等,綜合判斷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節,有本院上開案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04年7月21日高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故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足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法並無不合。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