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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335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聲字第3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世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4年度聲觀字第30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世雄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33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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