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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柏吉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八至九行關於「假釋後不到2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假釋後不到1年2個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八至九行關於「假釋後不到2個月」之記載,顯係「假釋後不到1年2個月」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5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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