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生平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7451號、104年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生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查受刑人黃生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