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嘉駿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1452號、104年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嘉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受刑人孫嘉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亦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且受刑人上揭三次犯行均係施用及轉讓第二級毒品,並密接於二月內犯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