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曾子珍許育菱蔡盈貞

附民 原告 陳林英蘭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 被告 銘樟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東洲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東洲犯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98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