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附民 原告 陳林英蘭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 被告 銘樟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洲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東洲犯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98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附民 原告 陳林英蘭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東洲犯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98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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