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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金虎李音儀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杜秀芳
被告
兵永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谷鴻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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