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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逸梅鄭文祺李俊彬

原告
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漢
被告
吳東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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