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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直青羅郁棣郭瓊徽

原告
王若琦
被告
王紹銘
被告
新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756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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