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徐珮蓁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杜盈志 被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唐煜欽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 告 溫志宏 法定代理人 陳雯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34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及105年 度交易字第35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杜盈志被訴業務過失重 傷害及被告唐煜欽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因原告即告訴人徐珮蓁撤回對其二人之告訴,且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交易 字第349號及105年度交易字第359號判決諭知不受理,而原 告復聲請移送民事庭,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105年7月11日刑事撤回暨聲請狀一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又上開被告等人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部分,亦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