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號附民原告 陳翰緯 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被告 蔡明達即 明進鋁業壓鑄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