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施介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7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共危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飲酒過量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1 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長溪路與長和路交岔路口附近工地處,飲用酒類啤酒及保力達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在臺南市安南區道路上行駛。嗣行經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與安吉路交岔口處,因違規闖紅燈遭警攔檢,員警察覺甲○○散發酒氣後,當場對甲○○實施呼氣所含之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下午5 時25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99毫克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即100年11月30日施行)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本不告不理之原則,審判之範圍應與起訴之範圍相互一致;而同法第264 條第2 項第l 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等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係為特定刑罰權對象之用,而起訴之對象,係檢察官所指涉嫌犯罪而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之『人』,並非其『姓名』,故甲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訊問甲之後,認甲涉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雖誤將被告姓名記載為乙,但僅係姓名記載錯誤,其起訴之對象,應為甲而非被冒名之乙,法院自應以甲為審判對象,並將被告姓名更正為甲,方為適法。而甲既已經提起公訴,倘檢察官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復就甲所涉同一犯罪事實向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自係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23號、102 年度台非字第4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揭犯罪事實,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12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523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法院於101 年4月30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1061號公共危險案件,論處被告(冒名「張崇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刑(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061號影卷【下稱本院前案影卷】第2-3、7-9頁),且前案之判決係對遭冒名「張崇堯」之戶籍址及被告所陳報之一無實際地址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經郵務員以「查無此址」退回(本院前案影卷第11- 15頁),自難認前案判決已對被告合法送達而生確定效力,是前案判決現尚未確定。今檢察官於104 年12月16日(繫屬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379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觀其內容,其中關於公共危險部分,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101 年度速偵字第523 號),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而前案判決,既未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應就該公共危險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