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法撰、被告王瑞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法撰 被 告 王瑞銘 上列被告因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591號、104年度偵字第2286號)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法撰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瑞銘銘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2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均 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證據方法: ㈠、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碧芬、曾瑛瑛、黃耀輝、黃重郎、陳添樹、王國承、邱明勇、謝瑞泰、陳昭明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㈢、臺南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1卷第49至53頁反面) ㈣、現場照片78張(警1卷第74至93頁) ㈤、臺南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1卷第102至125頁) ㈥、被告陳法撰涉嫌藥事法照片295張(警1卷第143至216頁) ㈦、臺南巿政府衛生局104年5月20日南巿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 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2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16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偵2卷第51至51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2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函1份(偵2卷第52至52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30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偵2卷第53至53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2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偵2卷第54至54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30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偵2卷第55至55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2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偵2卷第56至56頁反 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5月13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偵2卷第57至57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2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 偵2卷第58至58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2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偵2卷第59至59頁反面) 四、論罪: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又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被告2人受他人委託多次在駿慶生化科技廠及臺南市 ○○區○○里00○0號之鐵皮屋內研磨製造偽中藥,顯係基 於集合之犯意為之,而為包括一罪。 五、科刑: ㈠、爰審酌藥事法之立法目的,旨在健全並落實藥物、藥商及藥局等藥事之管理,以維護國民用藥之安全與健康權益,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因所製造之藥物成分、規格、性能皆未經主管機關依法審查、管理,致用藥安全無從維護,是被告2人未經許可擅自製造偽藥供中藥商販售他人使用,因 其成分、規格、療效,均屬不明,致有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之嚴重風險,有害於國民健康,被告陳法撰為駿慶生化科技廠之負責人,為貪圖私利,擅自製造中藥丸、藥粉、膠囊供前開中藥商轉售他人,犯罪所生危害不輕,被告王瑞銘則為被告陳法撰所僱請之員工,實際參與製作偽藥,行為均無可取,惟念及被告2人均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均屬良好,又被告2人 之犯後態度尚可,本件係受中藥商所託而代工製造偽藥,復考量被告陳法撰係基於犯罪主導之地位,被告王瑞銘僅因受僱而分擔製造偽藥行為之實施,僅為賺取薪資報酬,犯罪支配程度不高,並斟酌被告2人之犯罪手段和平、犯罪所生危 害非微、犯罪所得非鉅,以及各自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㈡、緩刑 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參酌本件被告2人因一時失慮而偶罹刑章,經此教訓今後應益知慎戒,信 無再犯之虞,認本案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就被告陳法撰、王瑞銘部分依序諭知緩刑4年及3年,以勵自新。另為使緩刑宣告能收其功效,避免再犯,本院考量被告2 人各自犯罪情節、程度、獲利情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之規定,分別命被告陳法撰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被告王瑞銘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5萬元。 ㈢、沒收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依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對偽藥及禁藥並未禁止持有,除依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如安非他命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吸用,屬違禁物)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但上開沒 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 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 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藥事法第88條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二所示之器械物品,除編號11、12、16、17、19、20、23-29外, 其餘均係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業據被告陳法撰供稱在卷,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所示之蜂蜜,則為被告陳法撰所有用供製造禁藥之藥材,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其餘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1、12、16、17、19、20、23-29之物,非屬 違禁物,或為客戶所有之物,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該等物品確係被告所有且與本件製造偽藥犯行有關,俱不併予諭知沒收。 六、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8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附錄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案藥材)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 備註 │ ├──┼───────┼──┼───┼───────┤ │1 │藥丸 1 袋 │公克│8874 │臺南巿七股區 │ │ │ │ │ │義合里53之1號 │ ├──┼───────┼──┼───┼───────┤ │2 │藥丸 1 袋 │公克│2946 │扣案地點同上 │ ├──┼───────┼──┼───┼───────┤ │3 │藥丸 1 袋 │公克│972 │扣案地點同上 │ ├──┼───────┼──┼───┼───────┤ │4 │藥丸 1 袋 │公克│4406 │扣案地點同上 │ ├──┼───────┼──┼───┼───────┤ │5 │藥丸 1 袋 │公克│8348 │扣案地點同上 │ ├──┼───────┼──┼───┼───────┤ │6 │藥丸 1 袋 │公克│4416 │扣案地點同上 │ ├──┼───────┼──┼───┼───────┤ │7 │藥丸 1 袋 │公克│11246 │扣案地點同上 │ ├──┼───────┼──┼───┼───────┤ │8 │藥丸 1 袋 │公克│4634 │扣案地點同上 │ ├──┼───────┼──┼───┼───────┤ │9 │藥丸 1 袋 │公克│2426 │扣案地點同上 │ ├──┼───────┼──┼───┼───────┤ │10 │藥丸 1 袋 │公克│156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 │藥粉 1 袋 │公克│2256 │扣案地點同上 │ ├──┼───────┼──┼───┼───────┤ │12 │藥粉 1 袋 │公克│1616 │扣案地點同上 │ ├──┼───────┼──┼───┼───────┤ │13 │藥粉 1 袋 │公克│2616 │扣案地點同上 │ ├──┼───────┼──┼───┼───────┤ │14 │藥丸 1 袋 │公克│7574 │扣案地點同上 │ ├──┼───────┼──┼───┼───────┤ │15 │藥丸 1 袋 │公克│3730 │扣案地點同上 │ ├──┼───────┼──┼───┼───────┤ │16 │藥丸 1 袋 │公克│4036 │扣案地點同上 │ ├──┼───────┼──┼───┼───────┤ │17 │藥丸 1 袋 │公克│2334 │扣案地點同上 │ ├──┼───────┼──┼───┼───────┤ │18 │藥丸 1 袋 │公克│2014 │扣案地點同上 │ ├──┼───────┼──┼───┼───────┤ │19 │藥丸 1 袋 │公克│318 │扣案地點同上 │ ├──┼───────┼──┼───┼───────┤ │20 │藥粉 1 袋 │公克│11056 │扣案地點同上 │ ├──┼───────┼──┼───┼───────┤ │21 │藥粉 1 袋 │公克│2582 │扣案地點同上 │ ├──┼───────┼──┼───┼───────┤ │22 │藥粉 1 袋 │公克│5192 │扣案地點同上 │ ├──┼───────┼──┼───┼───────┤ │23 │藥粉 1 袋 │公克│6300 │扣案地點同上 │ ├──┼───────┼──┼───┼───────┤ │24 │藥粉 1 袋 │公克│2858 │扣案地點同上 │ ├──┼───────┼──┼───┼───────┤ │25 │藥粉 1 袋 │公克│5458 │扣案地點同上 │ ├──┼───────┼──┼───┼───────┤ │26 │藥粉 1 袋 │公克│28386 │扣案地點同上 │ ├──┼───────┼──┼───┼───────┤ │27 │藥粉 1 袋 │公克│578 │扣案地點同上 │ ├──┼───────┼──┼───┼───────┤ │28 │藥粉 1 袋 │公克│710 │扣案地點同上 │ ├──┼───────┼──┼───┼───────┤ │29 │藥粉 1 袋 │公克│780 │扣案地點同上 │ ├──┼───────┼──┼───┼───────┤ │30 │藥粉 1 袋 │公克│954 │扣案地點同上 │ ├──┼───────┼──┼───┼───────┤ │31 │藥粉 1 袋 │公克│1826 │扣案地點同上 │ ├──┼───────┼──┼───┼───────┤ │32 │藥粉 1 袋 │公克│12006 │扣案地點同上 │ ├──┼───────┼──┼───┼───────┤ │33 │藥粉 1 袋 │公克│6068 │扣案地點同上 │ ├──┼───────┼──┼───┼───────┤ │34 │藥粉 1 袋 │公克│4690 │扣案地點同上 │ ├──┼───────┼──┼───┼───────┤ │35 │藥粉 1 袋 │公克│15850 │扣案地點同上 │ ├──┼───────┼──┼───┼───────┤ │36 │藥粉 1 袋 │公克│10926 │扣案地點同上 │ ├──┼───────┼──┼───┼───────┤ │37 │藥粉 1 袋 │公克│17400 │扣案地點同上 │ ├──┼───────┼──┼───┼───────┤ │38 │藥粉 1 袋 │公克│4536 │扣案地點同上 │ ├──┼───────┼──┼───┼───────┤ │39 │藥粉 1 袋 │公克│17700 │扣案地點同上 │ ├──┼───────┼──┼───┼───────┤ │40 │藥粉 1 袋 │公克│14690 │扣案地點同上 │ ├──┼───────┼──┼───┼───────┤ │41 │藥粉 1 袋 │公克│2556 │扣案地點同上 │ ├──┼───────┼──┼───┼───────┤ │42 │藥粉 1 袋 │公克│622 │扣案地點同上 │ ├──┼───────┼──┼───┼───────┤ │43 │藥粉 1 袋 │公克│2754 │扣案地點同上 │ ├──┼───────┼──┼───┼───────┤ │44 │藥粉 1 袋 │公克│304 │扣案地點同上 │ ├──┼───────┼──┼───┼───────┤ │45 │藥粉 1 袋 │公克│3456 │扣案地點同上 │ ├──┼───────┼──┼───┼───────┤ │46 │藥粉 1 袋 │公克│1376 │扣案地點同上 │ ├──┼───────┼──┼───┼───────┤ │47 │藥粉 1 袋 │公克│4062 │扣案地點同上 │ ├──┼───────┼──┼───┼───────┤ │48 │藥粉 1 袋 │公克│4440 │扣案地點同上 │ ├──┼───────┼──┼───┼───────┤ │49 │藥粉 1 袋 │公克│1556 │扣案地點同上 │ ├──┼───────┼──┼───┼───────┤ │50 │藥粉 1 袋 │公克│4546 │扣案地點同上 │ ├──┼───────┼──┼───┼───────┤ │51 │藥粉 1 袋 │公克│1126 │扣案地點同上 │ ├──┼───────┼──┼───┼───────┤ │52 │藥粉 1 袋 │公克│3680 │扣案地點同上 │ ├──┼───────┼──┼───┼───────┤ │53 │藥粉 1 袋 │公克│2516 │扣案地點同上 │ ├──┼───────┼──┼───┼───────┤ │54 │藥粉 1 袋 │公克│3414 │扣案地點同上 │ ├──┼───────┼──┼───┼───────┤ │55 │藥粉 1 袋 │公克│4028 │扣案地點同上 │ ├──┼───────┼──┼───┼───────┤ │56 │藥粉 1 袋 │公克│6164 │扣案地點同上 │ ├──┼───────┼──┼───┼───────┤ │57 │藥粉 1 袋 │公克│1942 │扣案地點同上 │ ├──┼───────┼──┼───┼───────┤ │58 │藥粉 1 袋 │公克│9146 │扣案地點同上 │ ├──┼───────┼──┼───┼───────┤ │59 │藥粉 1 袋 │公克│7188 │扣案地點同上 │ ├──┼───────┼──┼───┼───────┤ │60 │藥粉 1 袋 │公克│1208 │扣案地點同上 │ ├──┼───────┼──┼───┼───────┤ │61 │藥粉 1 袋 │公克│1944 │扣案地點同上 │ ├──┼───────┼──┼───┼───────┤ │62 │藥粉 1 袋 │公克│6620 │扣案地點同上 │ ├──┼───────┼──┼───┼───────┤ │63 │藥粉 1 袋 │公克│792 │扣案地點同上 │ ├──┼───────┼──┼───┼───────┤ │64 │藥粉 1 袋 │公克│1134 │扣案地點同上 │ ├──┼───────┼──┼───┼───────┤ │65 │藥粉 1 袋 │公克│3066 │扣案地點同上 │ ├──┼───────┼──┼───┼───────┤ │66 │藥粉 1 袋 │公克│1118 │扣案地點同上 │ ├──┼───────┼──┼───┼───────┤ │67 │藥粉 1 袋 │公克│1120 │扣案地點同上 │ ├──┼───────┼──┼───┼───────┤ │68 │藥粉 1 袋 │公克│856 │扣案地點同上 │ ├──┼───────┼──┼───┼───────┤ │69 │藥粉 1 袋 │公克│1020 │扣案地點同上 │ ├──┼───────┼──┼───┼───────┤ │70 │藥粉 1 袋 │公克│1482 │扣案地點同上 │ ├──┼───────┼──┼───┼───────┤ │71 │藥粉 1 袋 │公克│1720 │扣案地點同上 │ ├──┼───────┼──┼───┼───────┤ │72 │藥粉 1 袋 │公克│540 │扣案地點同上 │ ├──┼───────┼──┼───┼───────┤ │73 │藥粉 1 袋 │公克│2216 │扣案地點同上 │ ├──┼───────┼──┼───┼───────┤ │74 │藥粉 1 袋 │公克│760 │扣案地點同上 │ ├──┼───────┼──┼───┼───────┤ │75 │藥粉 1 袋 │公克│3064 │扣案地點同上 │ ├──┼───────┼──┼───┼───────┤ │76 │藥粉 1 袋 │公克│4168 │扣案地點同上 │ ├──┼───────┼──┼───┼───────┤ │77 │藥粉 1 袋 │公克│20800 │扣案地點同上 │ ├──┼───────┼──┼───┼───────┤ │78 │藥粉 1 袋 │公克│28900 │扣案地點同上 │ ├──┼───────┼──┼───┼───────┤ │79 │藥粉 1 袋 │公克│26170 │扣案地點同上 │ ├──┼───────┼──┼───┼───────┤ │80 │藥粉 1 袋 │公克│23950 │扣案地點同上 │ ├──┼───────┼──┼───┼───────┤ │81 │藥粉 1 袋 │公克│23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82 │藥粉 1 袋 │公克│25950 │扣案地點同上 │ ├──┼───────┼──┼───┼───────┤ │83 │藥粉 1 袋 │公克│15820 │扣案地點同上 │ ├──┼───────┼──┼───┼───────┤ │84 │藥粉 1 袋 │公克│19940 │扣案地點同上 │ ├──┼───────┼──┼───┼───────┤ │85 │藥粉 1 袋 │公克│27900 │扣案地點同上 │ ├──┼───────┼──┼───┼───────┤ │86 │藥粉 1 袋 │公克│15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87 │藥粉 1 袋 │公克│19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88 │藥粉 1 袋 │公克│15900 │扣案地點同上 │ ├──┼───────┼──┼───┼───────┤ │89 │藥粉 1 袋 │公克│25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0 │藥粉 1 袋 │公克│33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1 │藥粉 1 袋 │公克│7790 │扣案地點同上 │ ├──┼───────┼──┼───┼───────┤ │92 │藥粉 1 袋 │公克│18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3 │藥粉 1 袋 │公克│148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4 │藥粉 1 袋 │公克│32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5 │藥粉 1 袋 │公克│30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6 │藥粉 1 袋 │公克│28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7 │藥粉 1 袋 │公克│225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8 │藥粉 1 袋 │公克│238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9 │藥粉 1 袋 │公克│10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0 │藥粉 1 袋 │公克│252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1 │藥粉 1 袋 │公克│242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2 │藥粉 1 袋 │公克│2539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3 │藥粉 1 袋 │公克│2425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4 │藥粉 1 袋 │公克│265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5 │藥粉 1 袋 │公克│166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6 │藥粉 1 袋 │公克│238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7 │藥粉 1 袋 │公克│253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8 │藥粉 1 袋 │公克│2518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9 │藥粉 1 袋 │公克│18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0 │藥粉 1 袋 │公克│281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1 │藥粉 1 袋 │公克│281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2 │藥粉 1 袋 │公克│2725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3 │藥粉 1 袋 │公克│22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4 │藥粉 1 袋 │公克│26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5 │藥粉 1 袋 │公克│2775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6 │藥粉 1 袋 │公克│2614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7 │藥粉 1 袋 │公克│194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8 │藥粉 1 袋 │公克│24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9 │藥粉 1 袋 │公克│289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0 │藥粉 1 袋 │公克│234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1 │藥粉 1 袋 │公克│1965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2 │藥粉 1 袋 │公克│1965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3 │藥粉 1 袋 │公克│222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4 │藥粉 1 袋 │公克│139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5 │藥粉 1 袋 │公克│265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6 │藥粉 1 袋 │公克│242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7 │藥粉 1 袋 │公克│169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8 │藥粉 1 袋 │公克│16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29 │藥粉 1 袋 │公克│11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0 │藥粉 1 袋 │公克│182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1 │藥粉 1 袋 │公克│45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2 │藥粉 1 袋 │公克│9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3 │藥粉 1 袋 │公克│254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4 │藥粉 1 袋 │公克│61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5 │藥粉 1 袋 │公克│195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6 │藥粉 1 袋 │公克│19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7 │藥粉 1 袋 │公克│14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8 │藥粉 1 袋 │公克│178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39 │藥粉 1 袋 │公克│156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40 │藥粉 1 袋 │公克│73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41 │藥粉 1 袋 │公克│72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42 │藥粉 1 袋 │公克│34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43 │膠囊 1 袋、 │公斤│21 │臺南巿永康區 │ │ │膠囊半成品1袋 │ │ │正南一街45號 │ ├──┼───────┼──┼───┼───────┤ │144 │粗粉 1 袋 │公斤│5.7 │扣案地點同上 │ ├──┼───────┼──┼───┼───────┤ │145 │胃樂散1袋 │公斤│4.4 │扣案地點同上 │ ├──┼───────┼──┼───┼───────┤ │146 │粉末 1 袋 │公斤│5.5 │扣案地點同上 │ ├──┼───────┼──┼───┼───────┤ │147 │粉末 1 袋 │公斤│5.4 │扣案地點同上 │ ├──┼───────┼──┼───┼───────┤ │148 │粉末 1 袋 │公斤│2.7 │扣案地點同上 │ ├──┼───────┼──┼───┼───────┤ │149 │粗粉 1 袋 │公斤│2.8 │扣案地點同上 │ ├──┼───────┼──┼───┼───────┤ │150 │粗粉 1 袋 │公斤│2.8 │扣案地點同上 │ ├──┼───────┼──┼───┼───────┤ │151 │粉末 1 袋 │公斤│1.7 │扣案地點同上 │ ├──┼───────┼──┼───┼───────┤ │152 │粗粉 1 袋 │公斤│1.5 │扣案地點同上 │ ├──┼───────┼──┼───┼───────┤ │153 │粗粉 1 袋 │公斤│2.6 │扣案地點同上 │ ├──┼───────┼──┼───┼───────┤ │154 │中藥材1袋 │公斤│10.5 │扣案地點同上 │ │ │ │ │(起訴 │ │ │ │ │ │書誤為│ │ │ │ │ │2.6 公│ │ │ │ │ │斤) │ │ ├──┼───────┼──┼───┼───────┤ │155 │中藥材1袋 │公斤│10.7 │扣案地點同上 │ ├──┼───────┼──┼───┼───────┤ │156 │中藥材1袋 │公斤│4.3 │扣案地點同上 │ ├──┼───────┼──┼───┼───────┤ │157 │中藥材1袋 │公斤│3 │扣案地點同上 │ ├──┼───────┼──┼───┼───────┤ │158 │中藥材1袋 │公斤│2.8 │扣案地點同上 │ ├──┼───────┼──┼───┼───────┤ │159 │中藥材1袋 │公斤│2 │扣案地點同上 │ ├──┼───────┼──┼───┼───────┤ │160 │中藥材1袋 │公斤│2.4 │扣案地點同上 │ ├──┼───────┼──┼───┼───────┤ │161 │中藥材1袋 │公斤│3.6 │扣案地點同上 │ ├──┼───────┼──┼───┼───────┤ │162 │中藥材1袋 │公斤│3 │扣案地點同上 │ ├──┼───────┼──┼───┼───────┤ │163 │中藥材1袋 │公斤│1.6 │扣案地點同上 │ ├──┼───────┼──┼───┼───────┤ │164 │中藥材1袋 │公斤│1.7 │扣案地點同上 │ ├──┼───────┼──┼───┼───────┤ │165 │中藥材1袋 │公斤│1.1 │扣案地點同上 │ ├──┼───────┼──┼───┼───────┤ │166 │中藥材1袋 │公斤│1.2 │扣案地點同上 │ ├──┼───────┼──┼───┼───────┤ │167 │中藥材1袋 │公斤│0.9 │扣案地點同上 │ ├──┼───────┼──┼───┼───────┤ │168 │粉末 40 包 │公斤│1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每包25公斤) │ │ │ │ ├──┼───────┼──┼───┼───────┤ │169 │粉末13包 │公斤│325 │扣案地點同上 │ │ │(每包25公斤) │ │ │ │ └──┴───────┴──┴───┴───────┘ 附表二:(扣案器械)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備註 │├──┼────────┼──┼──┼────────┤│1 │圓型大鐵盆 │個 │6 │臺南巿七股區 ││ │ │ │ │義合里 53 之 ││ │ │ │ │1號 │├──┼────────┼──┼──┼────────┤│2 │圓型大鐵盒 │個 │7 │扣案地點同上 │├──┼────────┼──┼──┼────────┤│3 │塑膠圓臉盆 │個 │16 │扣案地點同上 │├──┼────────┼──┼──┼────────┤│4 │方型大鐵盤 │個 │3 │扣案地點同上 │├──┼────────┼──┼──┼────────┤│5 │方型小鐵盤 │個 │7 │扣案地點同上 │├──┼────────┼──┼──┼────────┤│6 │篩盤 │個 │2 │扣案地點同上 │├──┼────────┼──┼──┼────────┤│7 │篩網 │個 │1 │扣案地點同上 │├──┼────────┼──┼──┼────────┤│8 │勺子 │個 │2 │扣案地點同上 │├──┼────────┼──┼──┼────────┤│9 │木小鐵盤 │個 │10 │扣案地點同上 │├──┼────────┼──┼──┼────────┤│10 │塑膠圓盤 │個 │3 │扣案地點同上 │├──┼────────┼──┼──┼────────┤│11 │攪拌機(未插電)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12 │乾燥機(未插電)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13 │藥丸機(插電)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14 │藥丸機(插電)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15 │藥丸機(插電)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16 │攪拌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17 │藥丸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18 │拋光機(插電)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19 │拋光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20 │藥丸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21 │乾燥機(插電)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22 │乾燥機(插電)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23 │粉粹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24 │篩粉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25 │研磨(粉)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26 │研磨(粉)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27 │切片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28 │絞肉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29 │藥丸機 │台 │1 │非供犯罪所用 │├──┼────────┼──┼──┼────────┤│30 │膠囊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1 │研磨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2 │研磨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3 │研磨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4 │攪拌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5 │攪碎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6 │攪碎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7 │烤箱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8 │烤箱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39 │烤箱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40 │粉末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41 │粉末機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42 │電子磅秤 │台 │1 │扣案地點同上 │└──┴────────┴──┴──┴────────┘附表三:(扣案原料)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 │備註 │ ├──┼──────┼──┼───┼───────┤ │1 │蜂蜜1桶 │公克│30000 │臺南巿七股區 │ │ │ │ │ │義合里53之1號 │ ├──┼──────┼──┼───┼───────┤ │2 │蜂蜜1桶 │公克│30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3 │蜂蜜1桶 │公克│30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4 │蜂蜜1桶 │公克│30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5 │蜂蜜1桶 │公克│15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6 │蜂蜜1桶 │公克│3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7 │蜂蜜1桶 │公克│3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8 │蜂蜜1桶 │公克│3000 │扣案地點同上 │ ├──┼──────┼──┼───┼───────┤ │9 │蜂蜜1桶 │公克│24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0 │蜂蜜1桶 │公克│2300 │扣案地點同上 │ ├──┼──────┼──┼───┼───────┤ │11 │蜂蜜1桶 │公克│1700 │扣案地點同上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591號104年度偵字第2286號被 告 陳法撰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王瑞銘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1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法撰為臺南市○○區○○○街00號駿慶生化科技廠之負責人;王瑞銘為陳法撰之妻舅,亦為陳法撰所聘請之員工,渠等均知須由合格GMP中藥廠檢具法定文件資料向行政院衛生 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委員會申請藥品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在合格藥廠製造中藥藥品,而駿慶生化科技廠並未取得藥品製造工廠許可執照,依法不得製造藥品,未經上開程序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而擅自製造者,即屬偽藥;竟仍基於製造偽藥之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96年起受曾瑛媖、黃耀輝、黃重郎、陳添樹、王國承、邱明勇、謝瑞泰、陳昭明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客戶之委託,在駿慶生化科技廠及臺南市○○區○○里00○0號之鐵皮屋 工廠內,將曾瑛媖、黃耀輝、黃重郎、陳添樹、王國承、邱明勇、謝瑞泰、陳昭明等人所交付枸杞子、山茱萸、牡丹皮、白朮、半夏、黃柏、大黃、黃蘗、黃芩、紅花、川芎及當歸等中藥材,以上開工廠內之攪拌機、研磨機、粉末機、膠囊機等設備,由王瑞銘、不知情之員工陳碧芬(另為不起訴 處分)依客戶之要求打磨成中藥粉或填裝入膠囊;由陳法撰 將中藥粉放入塑膠圓盆或鐵盆中,倒入蜂蜜以手攪拌黏合後,放入製丸機製成丸狀,再經過拋光機以沙拉油拋光後,經烘乾製成中藥丸。陳法撰並向客戶收取中藥粉裝填膠囊代工費約每台斤新臺幣(下同) 200元至230元不等;打磨中藥粉 代工費約每台斤20元至100元不等;製成中藥丸代工費每台 斤80元至100元不等。嗣於104年1月15日檢察官指揮臺南市 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二址執行搜索,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陳法撰於警詢及偵│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 │2 │被告王瑞銘於警詢及偵│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 │3 │證人陳碧芬於警詢及偵│證人陳碧芬自103年5月起,依被告王瑞│ │ │查中之證述 │銘及陳法撰之指示操作膠囊機,將粉末│ │ │ │裝填入膠囊之事實 │ ├──┼──────────┼─────────────────┤ │4 │證人曾瑛媖於警詢中之│證人曾瑛媖係開設中一中藥房,以買賣│ │ │證述 │中藥材為業,自100年下半年起委託陳 │ │ │ │法撰代工研磨中藥粉及中藥丸或裝入膠│ │ │ │囊以供販賣,證人曾瑛媖都是將中藥材│ │ │ │丹蔘、四物、黃耆、川七等中藥材交給│ │ │ │陳法撰製成藥粉或藥丸或製成膠囊,最│ │ │ │後一次委託陳法撰是104年1月上旬,重│ │ │ │量約20台斤,扣案證物編號47、55、車│ │ │ │5、車8、車22等物是證人曾瑛媖拿中藥│ │ │ │材給被告陳法撰加工,陳法撰收取藥粉│ │ │ │之代工費為每台斤100元;藥丸之代工 │ │ │ │費為每台斤200元;膠囊之代工費為每 │ │ │ │台斤230元之事實 │ ├──┼──────────┼─────────────────┤ │5 │證人黃耀輝於警詢中之│證人黃耀輝係開設和榮蔘藥行,以買賣│ │ │證述 │中藥材為業,自103年2月起委託陳法撰│ │ │ │代工研磨中藥材成藥粉及製成藥丸以供│ │ │ │販賣,黃耀輝是將中藥材白古月粒、黃│ │ │ │耆、蒲公英、枸杞拿給陳法撰製成中藥│ │ │ │粉,證人黃耀輝每次約拿3台斤的中藥 │ │ │ │材給陳法撰加工,陳法撰收取每公斤30│ │ │ │元的代工費,扣押物證編號32、40的中│ │ │ │藥粉是證人黃耀輝拿給陳法撰研磨的之│ │ │ │事實 │ ├──┼──────────┼─────────────────┤ │6 │證人黃重郎於警詢中之│證人黃重郎係開設岐漢堂中藥鋪,以買│ │ │證述 │賣中藥材為業務,自103年7、8月起委 │ │ │ │託陳法撰代工研磨中藥粉,證人黃重郎│ │ │ │是將當歸、黃耆、川芎、熟地、枸杞、│ │ │ │土龍等中藥材拿給陳法撰製造成藥粉,│ │ │ │扣案物證編號38及車21是證人黃重郎拿│ │ │ │給陳法撰研磨的中藥粉,陳法撰向黃重│ │ │ │郎收取每公斤30至40元的代工費之事實│ ├──┼──────────┼─────────────────┤ │7 │證人陳添樹於警詢中之│證人陳添樹係開設弘元中藥行,以買賣│ │ │證述 │中藥材為業,自102年中旬起委託陳法 │ │ │ │撰代工研磨草本類藥材製成膠囊,證人│ │ │ │陳添樹拿半支蓮、蛇舌草、六神花等草│ │ │ │請陳法撰磨成粉狀後裝入膠囊,陳法撰│ │ │ │收取每台斤230元的代工費,扣案的證 │ │ │ │物車9膠囊是證人陳添樹拿陳法撰研磨 │ │ │ │的之事實。 │ ├──┼──────────┼─────────────────┤ │8 │證人王國承於警詢中之│證人王國承係開設慶生中藥房,以買賣│ │ │證述 │中藥材為業,自103年9月起有委託陳法│ │ │ │撰研磨中藥粉,證人王國承是拿丹皮、│ │ │ │澤舍、棗肉、舊地等中藥材給陳法撰研│ │ │ │磨成粉,扣押物編號43是我拿陳法撰研│ │ │ │磨的中藥粉,陳法撰收取每台斤100元 │ │ │ │的代工費之事實 │ ├──┼──────────┼─────────────────┤ │9 │證人邱明勇於警詢中之│證人邱明勇係開設大有堂藥行,以買賣│ │ │證述 │中藥材為業,自96年起委託陳法撰製造│ │ │ │中藥粉及中藥丸,證人邱明勇是將黃蓮│ │ │ │、黃岑、黃柏等中藥材交給陳法撰研磨│ │ │ │成中藥粉,或作成中藥丸,扣案證物編│ │ │ │號42、67中藥粉、車3中藥丸都是證人 │ │ │ │邱明勇交給陳法撰製成的中藥粉或中藥│ │ │ │丸,陳法撰收取每台斤100元之代工費 │ │ │ │之事實 │ ├──┼──────────┼─────────────────┤ │10 │證人謝瑞泰於警詢中之│證人謝瑞泰係開設存泰中藥行,以買賣│ │ │證述 │中藥材為業,自102年下半年起委託陳 │ │ │ │法撰製造研磨中藥粉,證人謝瑞泰是將│ │ │ │四物、東洋蔘等中藥材交給陳法撰研磨│ │ │ │成中藥粉或製成藥丸,扣押證物編號36│ │ │ │、62之中藥粉及車6膠囊都是證人謝瑞 │ │ │ │泰拿給陳法撰研磨的中藥粉或填裝入膠│ │ │ │囊,陳法撰收取代工費每台斤30元之事│ │ │ │實 │ ├──┼──────────┼─────────────────┤ │11 │證人陳昭明於警詢中之│證人陳昭明係開設昭安蔘藥行,以買賣│ │ │證述 │中藥材為業,自102年1月起委託陳法撰│ │ │ │製造研磨中藥粉及藥丸以供販賣,證人│ │ │ │陳昭明有拿海馬、當歸、黃耆、川芎、│ │ │ │紅棗等多種中藥材給陳法撰研磨加工,│ │ │ │扣案證物編號12、24、28、29、31、50│ │ │ │、51、66、68、74、車1、車2、車10、│ │ │ │車13、車14、車15、車16、車17、車18│ │ │ │等係證人陳昭明拿中藥材委託陳法撰研│ │ │ │磨成藥粉或製成中藥丸,陳法撰收取藥│ │ │ │粉每台斤30元至40元之代工費;藥丸每│ │ │ │台斤80元至100元之代工費之事實 │ ├──┼──────────┼─────────────────┤ │12 │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表所示之物為警查扣在案之事實 │ ├──┼──────────┤ │ │13 │搜索現場照片及扣押證│ │ │ │物照片 │ │ ├──┼──────────┼─────────────────┤ │14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4 │扣案編號1-8之粗粉經檢驗結果含有枸 │ │ │年5月29日南市衛食藥 │杞子、山茱萸、牡丹皮等成份;編號2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1中藥材經檢驗結果含有白朮、半夏及│ │ │及該函所附之衛生福利│黃柏之藥材;編號2-4之中藥材經檢驗 │ │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結果含有大黃、黃蘗及黃芩之藥材;編│ │ │年4月28日FDA研字第10│號2-8檢出紅花、川芎及當歸等藥材; │ │ │00000000、104年4月16│編號2-9檢出黃連藥材、編號2藥丸1袋 │ │ │日FDA研字第000000000│檢出山茱萸、牡丹皮之成份;編號11藥│ │ │8、104年4月28日FDA研│丸1袋檢出含有黃連及黃柏藥材成份; │ │ │字第0000000000、104 │編號20藥丸1袋檢出含有山茱萸、牡丹 │ │ │年4月30日FDA研字第 │皮等藥材之成份;編號65號藥丸1袋檢 │ │ │0000000000號、104年4│出含有當歸、川芎、牡丹皮等藥材之成│ │ │月28日FDA研字第10400│份 │ │ │16973號、104年4月30 │ │ │ │日FDA研字第000000000│ │ │ │2號、104年4月28日FDA│ │ │ │研字第0000000000號、│ │ │ │104年5月13日FDA研字 │ │ │ │第0000000000號、104 │ │ │ │年4月28日FDA研字1040│ │ │ │014882號、104年4月28│ │ │ │日FDA研字0000000000 │ │ │ │號檢驗報告書 │ │ └──┴──────────┴─────────────────┘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罪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又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 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 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 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 ,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 ,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 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 包括一罪。被告2人受他人委託多次在駿慶生化科技廠及臺南市○○區○○里00○0號之鐵皮屋內研磨製造偽中藥,顯係基於集合之犯意為之,應為包括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6 日檢 察 官 郭文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陳冠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