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佐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佐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佐昌明知秦嘉盛先前將其所有之老滷汁8 大桶(下稱上開老滷汁)寄放在址設臺南市○○區○○○0000號「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菖尚億公司)及政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政大公司)之廠房內,且明知上開老滷汁需冰存始不至於損壞,因秦嘉盛之子秦治瑋寄發存證信函給陳佐昌之子陳信嵐指稱陳信嵐有違反公司法情節,陳佐昌因而心生不悅,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前某日,在上址,將用以保存上開老滷汁之冷凍櫃(下稱系爭冷凍櫃)總電源關閉,使上開老滷汁全數因未冰存而發臭腐敗,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秦嘉盛。 二、案經秦嘉盛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證人秦嘉盛、秦治瑋、蘇貴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於104 年7 月24日所提刑事準備狀原係否認證人秦治瑋、蘇貴美之警詢、檢察事務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653 號卷〈下稱本院審易卷〉第21頁正反面);嗣於本院104 年7 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則表示:伊不認識秦嘉盛這個人,他說的話伊否認,證人秦治瑋把東西放進來,伊有叫他搬走,而且他插錯電,秦治瑋說伊故意把電源關掉,他講的話不能當作證據。證人蘇貴美說的話也不合理,她沒有權利提供電力給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審易卷第27頁正面);再於本院104 年9 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表示:證人說的也是錯誤的,伊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但是對於供述的真實性證明力有意見。之前伊在準備程序說他們說的話不能當證據,意思是他們說的話伊認為是說謊錯誤的,但可以拿來法院作調查使用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53 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20頁反面),是就證人秦嘉盛、秦治瑋、蘇貴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被告於本院104 年9 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既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94頁正反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均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 ㈡告訴人所提出之現場、上開老滷汁受損照片21張(見103 年度他字第3652號偵查卷〈下稱偵一卷〉第4 至11頁)及系爭冷凍櫃接通電源狀況照片5 張(見103 年度交查字第2256號偵查卷〈下稱偵二卷〉第7 頁),非屬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照相機所錄得之影像,全憑機械力所為,並未伴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復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或製作之物,且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引為物證自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檢察官及被告對上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94頁反面至96頁正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均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至本判決所未引用之證據資料,自無庸贅述其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佐昌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並辯稱:告訴人並沒有權利將上開老滷汁放在臺南市○○區○○○0000號的廠房內,因為該處是政大公司的包裝工廠,而告訴人是向蘇貴美借場地,從未向伊借用場地,且是利用禮拜天偷搬至該處,也沒有告訴伊是搬什麼東西,菖尚億公司雖有登記在該處,但伊有註明只能在辦公室使用,因為伊土地有差不多1 千坪,不可能全部承租。且伊早就要告訴人將系爭冷凍櫃搬走,已經趕過好幾次,因為在那邊會妨害伊工作,那邊有許多插頭,有時候會拔掉也說不定,但是既然拔掉就拔掉,伊是不小心拔掉的,伊認為伊沒有錯云云。 二、經查: ㈠告訴人秦嘉盛所有放置於系爭冷凍櫃內之上開老滷汁,原係由告訴人透過其子秦治瑋商得其母即告訴人前妻蘇貴美同意,寄放於蘇貴美位於臺南市○○區○○○○○里00○0 號住處,嗣因蘇貴美上開住處不再承租,而於102 年12月間,將系爭冷凍櫃移至蘇貴美擔任負責人之菖尚億公司內寄放。因被告於103 年4 月3 日前某日,將系爭冷凍櫃之總電源關閉,使告訴人放置其內之上開老滷汁全數因未冰存而發臭腐敗,致令不堪使用之事實,業據證人秦嘉盛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25至29頁、偵二卷第10正面至11頁正面、本院易字卷第36正面至41頁反面),核與證人秦治瑋、蘇貴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31至33頁、36至39頁、偵二卷第11頁正反面、104 年度交查字第314 號卷〈下稱偵三卷〉第4 頁反面、本院易字卷第42頁正面至52頁正面、第52頁反面至58頁正面),並有現場、滷汁受損照片21張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4 至11頁),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並未向伊借用場地,且是利用禮拜天偷搬東西至該處,也沒有告訴伊是搬什麼東西,又伊係不小心將系爭冷凍櫃之電源拔除云云,然查: ⒈證人秦嘉盛於警詢時證稱:是菖尚億公司負責人蘇貴美同意伊可將系爭冷凍櫃及上開老滷汁寄放冰存在菖尚億公司,蘇貴美及伊兒子秦治瑋都有親自告訴過陳佐昌,陳佐昌知道伊所寄存放置之冷凍櫃老滷汁需冰存才不至腐敗,蘇貴美及秦治瑋都親自跟他說過,說冷凍櫃是不可以斷電的,不然裡面的老滷汁會壞掉,因此蘇貴美才會直接從他們公司的總電源直接牽了一條220 伏特的電單獨供應伊擺放滷汁的冷凍櫃。伊總共寄放在菖尚億公司8 大桶,每1 桶約39至40公升之老滷汁,全部都生蟲發臭壞掉了。陳佐昌向伊兒子說,因為伊兒子秦治瑋罵陳佐昌兒子,所以他不爽,就是故意將電源關掉要讓冷凍櫃的滷汁壞掉。伊(103 年)4 月9 日下午3 點左右到菖尚億公司去看滷汁壞掉的情形,陳佐昌當著派出所員警的面前,說是他本人把冷凍櫃電源關掉造成滷汁壞掉了,陳佐昌還說他會跟伊處理,當時伊就當著陳佐昌及警員的面前將電源開啟,冷凍櫃是正常運作的是好的,所以就是陳佐昌將電源關掉才會讓冷凍櫃無法運轉導致滷汁壞掉,並不是冷凍櫃故障造成無法運轉讓滷汁壞掉的等語(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103 年4 月9 日秦治瑋告訴伊說,伊放在菖尚億公司的老滷汁8 大桶,原先是放在冷凍庫冷凍保藏,陳佐昌故意從總開關閘刀切下來,也就是整個關掉電源,使冷凍櫃無法運作,以致老滷汁全部都壞掉。伊在菖尚億公司放置冷凍庫蘇貴美有同意,陳佐昌也同意。原本老滷汁伊放在蘇貴美租的房子,後來蘇貴美說她不再租這房子了,因為冷凍庫很大一個,要使用220 伏特的電,便搬至菖尚億公司,那是蘇貴美親自找人搬的,因為那時伊兒子秦治瑋被菖尚億公司派至國外去。伊只是暫時放在那邊,事後會結算電費。因為秦治瑋有寫一張存證信函給陳佐昌與他兒子、蘇貴美,陳佐昌的兒子也是股東之一,另開一間公司,是因為公司內部一些糾紛不愉快,陳佐昌趁秦治瑋出國時,將電源切掉,這點陳佐昌自己也有承認,就是秦治瑋發現當天陳佐昌有承認,去菖尚億公司時陳佐昌也當著伊跟警察的面前承認。本件開關高度大概人一般高,人舉手拉得到等語(見偵二卷第10頁正面至第11頁正面);再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伊寄放在菖尚億公司的是8 大桶,一桶40公升的老滷汁,這是由伊母親留下來40年的老滷汁,準備帶去中國大陸做生意用的,伊都放在一個冷凍櫃裡,那是專門一個大的冷凍櫃,用大鐵桶直接冷凍好放在裡面保存。放到菖尚億公司那邊的時候,這個老滷汁的品質還是完好的。有經過菖尚億公司負責人蘇貴美之同意,蘇貴美自己派人拿過去的,伊是發現(壞掉)的時候才知道放在工廠,他們工廠後面是自己的裝配廠,因為要接220 伏特的電,所以放在他們的裝配廠裡面,當時伊去拍照時,上面有「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及「政大國際有限公司」之字樣,如偵一卷第4 頁上方第1 張照片,那是伊103 年4 月9 日當天拍的。被告今日所提出之照片上面有那個塗料,這是他塗掉的,跟原來的這個是不一樣的,這是後來照的。從這個老滷汁進入這個廠房到伊發現之前,伊沒有去看過,但是伊兒子有去看過,因為蘇貴美是伊前妻,伊跟她20年沒有見面,不方便去,所以就叫伊兒子幫伊代看。這段期間之內,沒有任何人跟伊說伊寄放的東西不可以放在那個地方,因為那時候伊是到中國大陸去投資,那邊有在設廠,這些老滷汁伊也東拜託西拜託告訴他一定要幫伊保管好,伊這要送到中國大陸去的。伊有跟秦治瑋說這個東西要放在冷凍櫃,那個電不能拔掉。老滷汁損壞是伊兒子告訴伊的,在103 年4 月4 日他跟伊講的時候剛好是清明節,伊103 年4 月9 日過去看的,順便叫了警察過去,當場打開來,裡面都生蛆了,因為這些老滷汁是肉汁做的,所以會生蛆、發霉。伊在現場有跟被告講到話,被告說就是他用的,他有指給伊看,當時那個是一個開關的閘,他把那個閘拉下來了。因為當時已經把東西搬出來了,伊在警察面前再把這個閘推回去,然後這個冷凍櫃就開始結霜了。它是總開關,很粗的一條線,專門從伊(冷凍櫃)的電源這樣直接接到總電源,沒有人有辦法再從底下拔掉或做什麼的。因為它是分流的,有好多個閘,而伊那個電源是裝在其中一個閘。被告沒有說他是不小心關掉,他一直在那邊講「我叫你拿回去你不拿回去」,所以他把它關了。總開關設置的位置高度在這個位置(證人秦嘉盛當場比出高度,由通譯測量後高度為173 公分),跟伊差不多高,伊是175 公分。那個位置不可能不小心撥到,因為那個裡面的電很多。被告陳佐昌除了說是他弄的以外,並沒有講說他是不小心關掉的,他說「是我用的」,也沒有跟伊道歉或為其他表示,他就一直在那邊說「叫你拿回去就不拿回去」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6頁正面至41頁正面)。 ⒉證人秦治瑋於警詢時證稱:是菖尚億公司負責人蘇貴美同意伊可將上開老滷汁寄放冰存在菖尚億公司的。陳佐昌是菖尚億公司股東,伊當面告訴過陳佐昌說冷凍櫃是伊寄放的,而且經過蘇貴美同意,伊還告訴陳佐昌說冷凍櫃的滷汁是很重要的東西,而且伊特別跟他強調不下過10次,所以陳佐昌明確知道冷凍櫃的滷汁是很重要的東西。陳佐昌知道伊寄存之老滷汁需冰存才不至腐敗,伊有當面跟他說過,而且為了避免讓別人誤關了冷凍櫃開關,蘇貴美還特別請人從菖尚億公司總電源處牽了一條220 伏特的電源專線供應冷凍櫃,所以陳佐昌是很明白知道冷凍櫃的滷汁是需要冰存。係陳佐昌將秦嘉盛寄放在菖尚億公司冰存老滷汁之冷凍櫃電源關閉的,因為滷汁是去年(102 年)12月初左右擺在菖尚億公司,而伊是今年(103 年)2 月出國到沙烏地阿拉伯出差,直到4 月2 、3 號左右回國到菖尚億公司就發現冷凍櫃電源被人關掉,造成裡面的滷汁全部都壞掉了,所以當天晚上伊就在工廠問陳佐昌為什麼冷凍櫃的電源會關掉,陳佐昌說因為伊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兒子,所以他不爽,就故意將冷凍櫃的電源關掉等語(見偵一卷第32至33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冷凍庫原本放在蘇貴美房子裡面,但房子不租了,蘇貴美是我媽媽,後來公司決議將冷凍庫移至菖尚億公司的工廠放,陳佐昌有同意,就伊等幾位一起談的,包括伊、蘇貴美、陳佐昌。是伊發現老滷汁壞掉的,103 年4 月3 日伊出差回來,當晚打開冷凍庫就發現很臭的味道,老滷汁都壞掉了。伊知道老滷汁很重要,就去詢問是誰把老滷汁弄壞的,陳佐昌就說「就我弄的」,伊問他為什麼,他說「因為你罵我兒子,我要讓你難看」,後來伊才知道他指的是存證信函的事等語(見偵二卷第11頁正面);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秦嘉盛有把老滷汁委託伊去寄放在菖尚億公司,因為他之前是放在蘇貴美自己在善化小新營租的房子內,後來是因為他們大股東死掉之後,他們要盡量節省開支,所以他們就把那個地方退掉了,因為伊父親常年都在大陸,他跟人家協助要投資生意,這個老滷汁非常重要,所以伊請蘇貴美協助伊移到他們工廠先插電冰起來,蘇貴美在(102 年)12月份就幫伊移到他們工廠,因為它是吃220 伏特的電,不是吃110 的電,所以她還特地找水電工來接電,然後放到他們工廠(即指偵一卷第4 頁上方照片廠房),當時也有跟陳佐昌講,陳佐昌也知道此事,因為伊跟蘇貴美都有同時跟他講,伊有當面跟陳佐昌講過,也有跟蘇貴美同時跟他講過這個東西非常重要,先借放在他那邊,電費或什麼的伊會去跟他們算,因為伊父親回到臺灣大概在4 月份的時候,伊等再來處理這個東西。有跟陳佐昌說這個不要讓它斷電,就是電插著冰在裡面就好了。陳佐昌說「好,你放」。陳佐昌有說過伊若有空,請伊把這個東西搬走,伊是跟他說2 月份伊出差,4 月份伊回來才會有空去處理這件事情,伊這樣講之後,陳佐昌當時沒有說不行,一定要馬上搬走。伊是在當年的2 月16日或18日出去沙烏地阿拉伯,臨走前伊還有特別跟陳佐昌說這個東西很重要,幫伊顧一下,回來之後這個要如何處理或如何算,伊會跟負責人去算,但伊後來應該是103 年3 月底、4 月的時候回來,回來後就發現電斷掉了,整個電都被切掉,怎麼開那個開關也沒有電,冰箱一打開都發霉、生蛆、長蟲了。伊發現之後有問陳佐昌為何會壞掉、為何會沒電,那是伊父親家傳40多年的老滷汁,伊很緊張、很害怕,他就說「你寫信罵我兒子,我對你不爽就把你關掉」,他就這樣跟伊講,伊就說「你怎麼這樣」,伊很生氣,因為那對伊來說是很要緊的事情,是伊家傳的,而且是伊父親在大陸跟人家投資很要緊的東西,伊跟他起爭執,然後他的親戚、員工也來,他也公開承認說「我就是故意的,故意要把你關掉,我就是要讓你難看,誰叫你要寫存證信函來罵我兒子」。陳佐昌的兒子陳信嵐也是菖尚億公司的股東,因為在102 年11月,菖尚億公司因為周轉困難,需要新的股東過來參加背書才能跟銀行借錢,因為伊是蘇貴美的兒子,伊就加入股東,可是在103 年2 月份陳信嵐就用自己的名字成立一個「信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2 月7 日的時候被伊發現,伊覺得怎麼可以這樣,伊等不是才剛成立股東,他怎麼可以成立這樣的事情,所以就在2 月10日立即寫存證信函跟他說不能做這種事情,這樣是不對的,要立即截止,可是他依然不理伊,對伊不理不睬,也沒有任何回應。被告知道冷凍櫃放在何處,伊有跟被告去看過,就在那個工廠的桌子旁邊而已,大概三、五步的距離而已。電源開關的位置是整個工廠的總電源開關接線接出來的,然後吊很高,再接到冰箱的上面,一般人是不會去碰到那個線的,車子就算進進出出也碰不到。因為那是工廠的電,所以都是陳佐昌在負責的,沒有人會去碰那種東西,控制冷凍櫃的開關是單獨控制冷凍櫃,因為它是特別接220 伏特的電出來。伊後來看到總開關的電線是直接接到閘的上面,這樣開關才會有電,然後再接過去,所謂的閘是指可以上下扳的那種,位置很高,差不多一個人高,170 幾公分。陳佐昌沒有跟伊講過他是不小心關掉的,工廠的人不會隨便去碰電源的東西,因為這是有關工廠的電,只有陳佐昌會去關這個東西、碰這個東西,然後這個東西又是獨立出來的電,不可能不小心去關掉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正面至47頁正面) ⒊證人蘇貴美於警詢時證稱:伊在菖尚億公司當負責人,陳佐昌是菖尚億公司的股東。秦嘉盛有將其所有之老滷汁寄存菖尚億公司,是伊同意其可將老滷汁寄放冰存在菖尚億公司,伊有當面告訴過陳佐昌,伊兒子秦治瑋也有告訴過陳佐昌。秦治瑋是擔任菖尚億公司股東,陳佐昌兒子也是公司的股東。陳佐昌知道秦嘉盛所寄存之老滷汁需冰存才不至腐敗,伊有親自當面告訴過他,秦治瑋也有告訴過他,而且伊為怕公司的人誤將冷凍櫃電源關掉,所以特別從公司電源總開關處牽了一條220 伏特的電源專門供應冷凍櫃電源。是陳佐昌將秦嘉盛寄放在菖尚億公司冰存老滷汁的冷凍櫃電源拔除,是(103 年)4 月3 日伊兒子秦治瑋出差回國後發現冷凍櫃電源遭人關掉,造成裡面的滷汁全部都壞掉了,所以當天晚上在公司秦治瑋就問陳佐昌是誰把冷凍櫃電源關掉的,陳佐昌當著秦治瑋及伊的面說是他把冷凍櫃電源關掉的。陳佐昌說因為伊兒子寄存證信函給他兒子,說他兒子私設公司有違反公司法,所以他知道了以後不爽,就將伊前夫秦嘉盛放在伊公司冰存老滷汁的冷凍櫃電源拔掉,讓滷汁壞掉。秦嘉盛總共寄放在菖尚億公司冰存8 大桶之老滷汁,已全數發臭腐敗等語(見偵一卷第37至38頁);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陳佐昌是政大公司的負責人,政大公司與菖尚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陳佐昌的大哥陳佐儀。政大公司地址同菖尚億公司地址。最早是秦嘉盛的兒子,也是伊兒子秦治瑋來拜託伊,將冷凍櫃(包括有八大桶滷汁)放置在伊住家○○區○○○○○里00○0 號,後來陳佐儀往生了,為節省費用,上開小新營住家就直接退租了,冷凍櫃伊就搬回益民寮18之2 號。秦治瑋在(103 年)4 月份返國時,他發現冷凍櫃的東西都已經壞掉了,秦治瑋有去詢問陳佐昌,陳佐昌表示他不高興,所以故意把電源關掉,伊也在場等語(見偵三卷第4 頁反面);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政大公司就是菖尚億公司的前身,因為政大公司本身負債累累,而且政大公司的前身還有一家「秉昌企業」(音譯)也是負債累累,所以無法繼續經營,然後就變更為菖尚億公司,掛名為陳佐儀負責人,但是因為欠資金,伊的銀行信譽比較好,所以改掛伊為負責人,然後可以向銀行貸款,但政大公司也還在。政大公司的負責人是陳佐昌,也是菖尚億公司的股東之一,同屬一個家族企業。菖尚億公司有跟陳佐昌訂立租約,之前是跟他爸爸陳春厚,然後跟他的哥哥陳佐儀,也就是公司的大股東,也算是伊的同居人,然後陳佐儀在102 年6 月份走了,就跟陳佐昌辦理這個租約。租約是租廠房跟辦公室,包括廠房的修復,還有住家全部的修復、開銷都是由菖尚億公司來包辦。廠房就在辦公室的旁邊,跟住家同一塊土地上。那個廠房或辦公室有標示菖尚億公司及政大公司,就是偵卷第4 頁上方照片,該處就是廠房,政大公司就是改為菖尚億公司的附屬包裝廠,幫菖尚億公司包裝出口。伊當菖尚億公司負責人時,廠房上面就是這樣標示,這是伊親手做上去的。原本這整個櫃的老滷汁及冰櫃是放在伊的住家,也就是陳佐儀租給伊負責人住的房子,但是他在102 年6 月份走的時候,因為伊當時一個人沒有辦法操縱整個公司的財務,所以在102 年12月份把陳佐儀所買的傢俱、家電及秦治瑋寄放的冰櫃全部搬回到陳家的住家及廠房暫時寄放,因為秦治瑋要經常出國幫公司拿訂單及收帳,因為他爸爸大陸的生意還沒有談好,所以伊等一再的拜託陳佐昌,希望這個櫃子先寄放一下,等他事情談好馬上就搬走。系爭冷凍櫃原來在伊住家那邊的時候,就另外接了一個220 伏特的插頭,上開滷汁是好的,而且是伊親手請人家搬到廠房的,因為廠房那邊才能接220 伏特的電。陳佐昌有同意,他說要儘快搬走,伊說好,談好馬上搬走。陳佐昌說好,但是儘快,只有講這樣。秦治瑋每次出國或是回來一定再三的拜託陳佐昌說這個冰櫃的東西對他爸爸來講很重要,不能斷電。伊有告訴陳佐昌這個冰櫃內是他(秦治瑋)爸爸很重要的老滷汁。有跟陳佐昌說就是不能斷電,伊會請人家來裝220 伏特的電,而且馬上就裝了220 伏特的電接到總開關,伊跟秦治瑋協商之下就是說若搬走,電費馬上跟伊一起算。也有跟陳佐昌說電費秦治瑋會負責,一個月1 千元。開關是總電源的開關,是直接接到那裡,他說這樣比較保險,比較不會隨便手一切掉就容易斷電。那個總開關差不多一個人的高度(並向上比出高度)。秦治瑋在103 年4 月3 日回國時,他就很著急的去看那個冰櫃,他要趕快去確認一下東西有無保存好,結果一打開來看,那個老滷汁都已經發酵、發臭了。伊聽到他在叫,伊從辦公室跑過來,就問陳佐昌這個冰箱怎麼會斷電。秦治瑋說「不是請你這個電不能斷嗎?為何把它關掉」,然後陳佐昌就很理直氣壯的說「我就是故意把你關掉的」,伊說「你為什麼給他關掉」,他說「我故意的,誰叫秦治瑋要寫信罵我兒子」,他就一直這樣講,伊說「你也不要這樣,跟你說這個東西很重要」,他就說「我故意的、我故意的」,在老滷汁放進去接電之後到秦治瑋於103 年4 月3 日回來的期間,陳佐昌曾經問說這些東西何時搬走,伊說秦治瑋爸爸那邊可能快談好了。這期間之內,他沒有說你們若不搬走,他要如何處理,伊只有拜託他說他爸爸那邊事情會很快就解決,秦治瑋也忙,伊這邊也沒有辦法幫他搬到別的地方,就讓它暫時先放這裡,很快馬上就可以搬走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50頁反面至58頁正面)。 ⒋由上開證人秦嘉盛、秦治瑋、蘇貴美之證述相互參照,其等就⑴將系爭冷凍櫃移至菖尚億公司廠房寄放時,證人秦治瑋、蘇貴美確已將上情告知被告陳佐昌,被告當時有表示同意,事後亦未表示反對,僅表示要儘速搬遷系爭冷凍櫃,但並未訂明確切之期限;⑵證人秦治瑋、蘇貴美有明確告知被告陳佐昌系爭冷凍櫃所冰存的物品為告訴人秦嘉盛很重要的老滷汁,需要用冷凍櫃冰存,不可以斷電,且證人蘇貴美並特地請水電工裝設220 伏特的電源以專門供應該冷凍櫃之電源;⑶被告坦承有將電源關掉,且係因秦治瑋寄發存證信函給被告兒子,造成被告不快,所以故意將電源關掉等情,均證述一致,足認被告陳佐昌對上揭各情應知之甚明。雖被告於104 年7 月24日刑事準備書狀中主張其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於案發前與菖尚億公司早已無租約,更在案發前約103 年3 、4 月間曾為文警告蘇貴美說不得冒簽租賃契約,拒絕提供該公司使用,認為菖尚億公司於案發時無權使用系爭建物,並提出建物所有權狀(見本院審易卷第23頁)、被告陳佐昌與蘇貴美對話紙條(見本院審易卷第24頁)各1 紙為證,然告訴人所有之系爭冷凍櫃放置於菖尚億公司廠房之時間係於102 年12月間,係在被告回文給蘇貴美之前,又菖尚億公司與政大公司地址均同設於臺南市○○區○○○0000號,此有菖尚億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見本院審易卷第14頁)、政大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見本院審易卷第15頁)各1 紙在卷可稽。又菖尚億公司與政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證人蘇貴美之同居人即被告之兄陳佐儀,該二家公司為家族企業,亦據證人蘇貴美證述如前。且菖尚億公司確有與被告陳佐昌簽訂租約一節,除據證人蘇貴美證述如前外,並有被告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見本院易字卷第22至24頁)在卷可證,由上開租約觀之,租賃期間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6 月30日止,足認於系爭冷凍櫃放置該廠房之102 年12月間至103 年4 月間該段期間,菖尚億公司與被告間確有簽訂租約,且自偵一卷第4 頁最上方照片觀之,系爭廠房於103 年4 月9 日告訴人前往當時,外牆確有標示「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政大國際有限公司」之字樣,足認該廠房原係供菖尚億公司與政大公司共同使用,故菖尚億公司應亦有使用上開廠房之權利。是被告與蘇貴美間應係於系爭冷凍櫃放置之後,始就系爭建物的租賃、使用問題發生爭議,則菖尚億公司既於被告寄放系爭冷凍櫃時亦有使用上開廠房之權利,且系爭冷凍櫃係證人秦治瑋、蘇貴美徵得被告同意放置,則告訴人將系爭冷凍櫃放置在菖尚億公司原本使用之廠房內,應非無權使用,並無侵害被告之權利。且證人秦嘉盛、秦治瑋、蘇貴美均一致證稱,上開老滷汁係證人秦嘉盛家傳多年,用以營業、賴以維生之重要資產,且必須以冷凍之方式妥善保存,故為確保系爭冷凍櫃保持持續供電運作,以保存上開重要之老滷汁,衡之常情,證人秦治瑋、蘇貴美當會將上情告知同時使用該處之政大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陳佐昌,而應無在未徵得被告陳佐昌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將系爭冷凍櫃放置該廠房內,且擅自另接通220 伏特之電源,而不虞遭被告陳佐昌切斷電源,是以被告辯稱告訴人是利用禮拜天偷搬至該處,也沒有告訴伊是搬什麼東西云云,顯與上開事證不符,核無足採。又證人郭書豪警員於本院審理中到庭雖證述伊就到場處理情形已不復記憶,但確有回報110 內網內容中所載陳佐昌因不明原因將滷汁冷凍櫃開關關閉之情,此有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易字卷第91頁正面)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4 年12月9 日南市警善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103 年4 月3 日及103 年4 月9 日110 報案紀錄、員警工作記錄簿(見本院易字卷第72頁至第77頁)在卷足憑。又被告於證人秦治瑋、蘇貴美詢問系爭冷凍櫃為何斷電時,已向其等明確表明其係因不滿秦治瑋寄發存證信函給其子陳信嵐一事而故意關閉系爭冷凍櫃之電源,亦據上開證人秦治瑋、蘇貴美證述明確。再參之除證人秦治瑋、蘇貴美一再向被告強調系爭冷凍櫃保持電源開啟之重要性外,且系爭冷凍櫃之電源係證人蘇貴美特地請水電工另行裝設220 伏特的電源,且開關高度有一百七十幾公分,必須以上下扳動之方式開關電源閘一節,亦據證人秦治瑋、蘇貴美證述明確,並有系爭冷凍櫃接通電源狀況照片5 張(見偵二卷第7 頁)在卷可證,衡情應無不慎關閉之可能。足認被告辯稱其係不小心拔掉電源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再者,縱如被告所述,系爭冷凍櫃所放置之廠房係屬政大公司之廠房,告訴人無權使用云云,然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此參照民法第767 條中段規定自明,被告若不同意告訴人將系爭冷凍櫃放置上開廠房內,自得本於民法上開相關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侵害,原則上仍不得自行以己力排除,此乃法治國家依法救濟之原則,只有在公權力緩不濟急時,始例外允許當事人自力救濟之,此從民法第151 條明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即詳。是被告對於告訴人既有前述民法第767 條中段之妨害排除請求權可資主張,且依卷內資料查無被告有「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其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之情形,被告應循前述合法途徑為之,要非得憑一己主觀恣意認定已侵害其權利為由,而任意自力救濟逕將系爭冷凍櫃之電源關閉致上開老滷汁腐敗。是縱被告主觀上片面認為該場地係其所有,其他人無權使用,但其逕自關閉系爭冷凍櫃電源之舉,顯與民法自助行為之規定不符,即無從據此主張阻卻違法之餘地。 ㈢此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雖聲請傳喚證人王純檍,欲證明起訴書所載之21張照片是案發後才拍攝的。然因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並不爭執上開照片是案發後所拍攝,且告訴人秦嘉盛於本院審理期日亦證稱其於告訴狀所提出之上開照片21張是於103 年4 月9 日即其發現上開老滷汁遭毀損後才至現場拍攝,是上開被告欲待證之事實已臻明確,而無傳喚上開證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㈣綜上,被告否認上開犯行之辯解,核屬卸責之詞,難以憑採,而從被告明知上開老滷汁係告訴人所有,存放於菖尚億公司之廠房,且需放置於冷凍櫃內以冷凍之方式保存,竟擅自將供應上開冷凍櫃之電源開關關閉,而非以歸還告訴人或其他不毀損上開老滷汁之方式排除其侵害,足徵被告主觀上有毀損告訴人上開老滷汁之故意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當知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理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竟僅因不滿告訴人之子秦治瑋寄發存證信函給其子指摘其子違反公司法之舉,即毀損他人具有財產價值之上開老滷汁,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非輕,且造成告訴人無從回復之損害,且案發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亦未獲取告訴人之諒解,其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其智識程度為初中畢業,因其子繼承其兄之貿易事業,其在該處幫忙,沒有支薪,目前無財產、負債新臺幣2 千多萬元,已婚、育有2 名子女,女兒已婚,兒子30幾歲,現在自己一人獨居之生活狀況及犯後未能坦承犯行,難認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