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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93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高如宜卓穎毓陳本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國勝
被告
葉淑昭
被告
呂政煌
被告
呂政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錦武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沒收參與人 輝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政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復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案卷宗數多達20宗,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判決書製作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且期間合議庭審理之案件不少,亦如常進行,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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