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秉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秉洋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秉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7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4年7月29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助己字第570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偽造文書案件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5日南檢文己104執助570字第50424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