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3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聲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世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4年度聲觀字第30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世雄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