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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6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本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致宏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合計為參點參貳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致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0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認定確為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而其驗後淨重分別為2.839、0.489公克(合計3.328公克),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可按,則上開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至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認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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