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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忠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忠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忠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忠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而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再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一已執行完畢部分,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應予扣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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