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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怡茹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59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怡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怡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四號、第六0四號」外,餘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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