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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8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意盛
被告
張宮郎

上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意盛於民國93年7月20日向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員警自首並報繳涉案槍械,因而查獲被告林意盛、張宮郎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93年9月29日以93年度營偵字第1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扣案改造手槍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為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業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定: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見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營偵字第1013號不起訴處分書),足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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