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9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加健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何健雄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被 告 李明記 選任辯護人 何謹言律師 黃溫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806 號、104 年度偵字第1594號、104 年度偵字第2851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11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健雄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六編號1 之物,沒收銷燬;附表六編號1-1 、18-1所示之物沒收之。又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六編號18-2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李明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六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附表六 編號1-1、18-1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加健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販賣偽藥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何健雄為加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加健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進口及銷售動物用藥品之業務,李明記則係受雇於何健雄任職於加健公司。緣加健公司自民國72年5 月1 日起進口荷蘭華威藥廠(FARVET LABORATORIES )生產之「保克樂」動物用藥品(AMPI-COLI ,主治症狀:治療家畜、家禽之消化道傳染病),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核發許可證(動物藥入字第04372 號)在案,惟該許可證迄至92年5 月1 日即告失效,並於92年11月19日經防檢局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註銷。 ㈠何健雄與李明記明知未持有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依法不得進行販售,且擅自更改有效期限之動物用藥品即屬動物用偽藥,竟仍共同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詐欺及偽造準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自92年11月19日後之某時起,因見自華威藥廠進口之「保克樂」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由何健雄向不知情之「優美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訂製與原廠「保克樂」相同之鋁箔包裝袋,並囑託該公司印製期限較長之有效期限,屬偽造之準私文書,再與李明記於加健公司位於嘉義縣新港鄉○○路000 號之10之倉庫內,共同將數量約600 、700 包之原廠「保克樂」包裝袋拆封後,將內容物裝填入私自訂製之鋁箔包裝袋內,藉此變更有效期限之標示,使不知情之購買者誤以為該產品仍在有效期限內,並將上開更改標示後之「保克樂」偽藥以每包新臺幣(下同)700 至900 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詳之人,同時行使上開偽造標示之包裝袋之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華威藥廠。 ㈡前開進口經更換包裝之「保克樂」偽藥銷售完畢後,何健雄無法合法進口「保克樂」,知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藥品即屬動物用偽藥,竟另基於製造及販賣動物用偽藥、詐欺及偽造準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自98年間起向科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德公司)購買構成「保克樂」之主要原料藥品Ampicillin及Colistin後,於加健公司位於嘉義縣新港鄉○○路000 號之10之倉庫內,以不詳之比例予以攪拌,調劑製成「保克樂」之動物用偽藥後,復先後於98年9 月、101 年2 月及102 年3 月三度向前開不知情之「優美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訂製與原廠「保克樂」相同之鋁箔包裝袋(含英文標示),另委請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印刷「保克樂」之中文標籤,均屬偽造之準私文書,再將上開偽藥裝填入內封口製作「保克樂」動物用偽藥(每包重量500 公克)。而李明記知悉上開「保克樂」應係由何健雄未經核准製作之偽藥,仍與何健雄共同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將上開中文標籤黏貼於何健雄所製造之「保克樂」動物用偽藥鋁箔包裝袋上,使不知情之購買者誤以為該藥品係原裝進口之「保克樂」,其後何健雄、李明記再以每包約900 元之價格販賣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同時行使上開偽造之包裝袋(含中文標籤)之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華威藥廠。嗣經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於102 年10月7 日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16「成功家畜診所」購得「保克樂」後,發現「保克樂」之許可證業已註銷,且經檢定後發現「保克樂」根本無Ampicillin成分,遂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而於103 年12月16日經檢調人員持搜索票分別前往加健公司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及嘉義縣新港鄉之倉庫搜索後,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二、加健公司自71年11月1 日起進口荷蘭華威藥廠(FARVET LABORATORIES)生產之「華壯」口服液(FARTRIM,主治症 狀:呼吸道、傳染性可利查、消化道、敗血症、雞球蟲病、家禽霍亂及格菌氏陽性及陰性菌所致傳染病),並經防檢局核發許可證在案(動物藥入字第4274號),惟該許可證迄至101年10月4日經防檢局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註銷而告失效,原輸入合於規定之動物用藥品,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清查其庫存數量,並於每瓶藥品標籤或包裝上之明顯處,加蓋「動物用藥品清查章」後始准予出售,否則即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2項所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何健雄未循相關規定辦理,依法即不得進行販售,又其因上開登記在案之「華壯」口服液中文語意與家禽用藥關聯性不大而影響銷路,在未變更上開「華壯」口服液之內容物及英文標籤之下,另委託請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印刷「禽靈」之中文標籤後,黏貼於部分之「華壯」口服液包裝後,基於販賣動物用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二所揭時間販賣「華壯」口服液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及於附表三所揭時間販賣「禽靈」口服液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1 第102 頁反面至104 頁反面、第118頁反面至120頁反面,本院卷2第29頁反面至第 31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所依憑之理由與證據: ㈠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健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及被告李明記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防檢局技正郭乃維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3 第77至78頁)、證人即加健公司會計薛金蓮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4 第64至66頁、第77至78頁背面)、證人即加健公司行政助理郭芝維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4 第39至40頁背面、第61至62頁背面)、證人即「鴻偉打字行」負責人黃美娟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3 第119 至120 頁)、臺北市動物用藥品稽查訪談(受訪人:郭芝維)紀錄1 份(偵卷1 第49至51頁)、加健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份(偵卷1 第11至14頁)、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樓之GOOGLE實景圖各1紙(偵卷2第19至21頁)、臺 南地檢署公務電話記錄單暨貨單影本各1紙、加健企業有限 公司100-103年之員工投保資料1份(偵卷2第22至23頁、第 43至44頁)、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103號搜索票1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受執行人何健雄,地點:嘉義縣新港鄉宮前村○○路000 號之10)、臺南地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103號搜索票1張、臺南地檢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黃 美娟)、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卷1第52頁、第57至59頁)、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103號搜索票1張、臺南地檢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何健雄,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偵卷1第60至63 頁)、103年9月17日司法警察陳宗賢之職務報告1份(偵卷2第3至7頁)、優美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1紙、優美 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應收帳款明細表1份、漲價通知單1張、請款單1張、對帳單2張(偵卷3第179至183頁)、李明記繪製裕鑫幼兒園後方公司之倉庫1紙(偵卷3第60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傳真資料1紙(偵卷3第83頁)、加健企業有限公司客戶名單1份(偵卷4第51至60頁)在卷可稽。又事實一部分,另有證人郭吉雄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1第32 至33頁,偵卷3第107至108頁、第110至111頁)、證人陳麗 琴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4第22至23頁)、證人即科德公司 負責人徐國潤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卷4第194至197頁 、第203至206頁)、證人即科德公司採購助理謝晉修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卷4第198至202頁、第203至206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所103年2月17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103年1月8日動防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2年12月3日藥檢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購買證明、動物用藥品查詢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動物用一般藥品抽查檢驗成績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2年11月3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92年11月19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動物用藥品登記自動繳銷申請書各1份(偵卷1第1至6頁、第10頁,偵卷3第191至193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103年3月19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本案「保克樂」藥品之外包裝照片3張、「保克樂」鋁箔外包裝照 片7張、「保克樂」鋁箔外包裝照片4張(偵卷1第20至23頁 ,偵卷3第30至31頁)、新生西藥房之訂貨單2份、何文耀、郭吉雄之訂貨單各1份、「加健公司」估價單2張(偵卷3第 36至37頁、第40至41頁)、郭吉雄之訂貨單照片1張、訂貨 照片1張、估價單存根共2張(偵卷3第109頁、第115頁、第 129頁、第133至134頁)、許德欽、郭吉雄、林仁喜、新生 西藥房、葉憲宗、陳茂松、張柒向加健公司購買動物用藥紀錄各1份(偵卷3第135至143頁、第148至151頁、第163至166頁、第171至173頁)、柯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1月16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許可證資料檢索查詢各1份(偵卷4第118至119頁、第147至15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1月27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成份檢驗鑑定成績書各1份(偵卷4第214至217頁)、印有「保克樂」標籤1份(偵卷3第80頁);又事實二部分,另有證人柯宏冀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3第84至85頁、第92至93頁背面)、財 政部關務署103年12月30日臺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98 年12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之進口報關明細資料各1份(偵卷4第27至29頁)、財政部關務署103年10月2日臺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加健公司100年1月1日起至103年9月15日止之進口報關明細1份(偵卷2第46至49頁)、加健企業有限公司104年9月24日健字第0000000000號函、「華壯」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動物用藥品核准登記(輸入)通知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1年10月4日防疫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華壯」廣告單、「禽靈」廣告單各1 份(偵卷3第16至23頁背面)、陳茂松、林仁喜、林通文之 訂貨單各1份(偵卷3第38至39頁)、柯宏冀之訂貨單2份、 許德欽之訂貨單5份、柯宏冀自101年6月12日至101年8月30 日向加健公司訂購動物用藥品一覽表1份、101年9月19日統 計許德欽及柯宏冀帳目1份(偵卷3第48頁、第66至73頁)、柯宏冀之訂貨單2份、柯宏冀自101年11月5日至101年12月22日向加健公司訂購動物用藥品一覽表1份(偵卷3第100至101頁)、許德欽、林仁喜、林通文、新生西藥房、陳茂松、蕭瑞文、張柒向加健公司購買動物用藥紀錄各1份(偵卷3第135至138頁、第142至151頁、第164至167頁、第169至173頁)在卷可為佐證。足認被告2人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予 採信。 ㈡事實一部分: ⒈按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一、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三、前二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另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18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 條、第4 條所明文。另「製造」係指將擬生產藥品所需主成分、賦型劑及助溶劑、調味劑等佐劑原料進行一定之製成,加工調味成為特定劑型之行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6條之立法理由可為參考。而其中第2 款應自內文整體以觀,即該款係將「抽換」及「摻雜」並列,其中所稱之「抽換」乃指將產品之內容加以更換,至於「摻雜」則指將其他成分加入該產品內而言,而可以摻雜者僅其內之內容物而已至為明顯,再參以同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本法第4 條、第6 條所稱檢驗,係指左列事項:一、關於動物用藥品有無經核准、與原核准是否相符及有無黏貼合格封緘之檢查事項,二、關於動物用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事項」,而該施行細則對如何「檢驗」,也是採對「外包裝」及其「內之物」,分別規定,可見前揭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第2 款所稱之「將他人產品抽換者」中之產品,應係指外包裝內之物而言,而非產品之「外包裝」,較符立法原意。 ⒉是被告何健雄與李明記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時間,共同將原廠「保克樂」包裝袋拆封後,將內容物裝填入私自訂製印有效期限較長之鋁箔包裝袋內,藉此變更有效期限之標示,則該動物用藥品顯已遭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應屬於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第3 款所示之動物用偽藥。然其等並未抽換、摻雜其他成分,內容物係完全一致,僅單純更換外包裝所為,應非「製造」偽藥。其次,「保克樂」包裝上更改有效期限之標示,係屬不實事項之記載而有表達一定之用意,核其性質應屬偽造之準私文書。是被告何健雄、李明記藉更換包裝,變更「保克樂」有效期限之標示,使不知情之購買者誤以為該產品仍在有效期限內,並將之販售予不詳之人,同時足生損害於華威藥廠,應該當共同犯販賣動物用偽藥、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 ⒊另被告何健雄於事實欄一㈡所示時間,未經核准,擅自向科德公司購買構成「保克樂」之主要原料,以不詳之比例予以攪拌,調劑製成「保克樂」藥品,則係「製造行為」甚明,而其所自行製成之「保克樂」應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第1 款所示之動物用偽藥。被告李明記並未參與被告何健雄摻雜攪拌擅自製造保克樂部分犯行,其僅有黏貼偽造之中文標籤等情,業據被告何健雄於審理時供述甚明(本院卷1第116頁),亦為被告李明記所坦承(本院卷1第101頁),復參酌上開「製造」藥品之定義,單純黏貼標籤應非參與製造之行為。而被告何健雄於92年11月19日後開始有更換較長有效期限之鋁箔包裝袋行為,於98年之後,應仍有有效期限屆期之問題,但實際上被告李明記卻無需為更換包裝動作,僅需黏貼中文標籤,參被告李明記供陳:其心中有懷疑,想說沒有貨,為何又有貨進來,所以知道後來的「保克樂」應該是被告何健雄製造,只是不敢問等語(本院卷1第200頁背面),是其對於98年之後「保克樂」係被告何健雄擅自調劑製造應有知悉,而其仍於製成之「保克樂」偽藥外包裝上黏貼不實之中文標籤,使該不知情之客戶誤以為該藥品係原裝進口之「保克樂」,與被告何健雄共同銷售與附表一所示客戶。又「保克樂」動物用偽藥,所裝填之外包裝(含英文標示)與中文標籤,係冒充原廠,表示為華威藥廠產製之標示,核其性質均屬偽造之準私文書,被告2人所為,亦足生損害於華威藥 廠。是被告何健雄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之製造偽藥,並與被告李明記共同販賣偽藥、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足堪認定。 ㈢事實二部分: ⒈按本法所稱動物用禁藥,係指動物用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 條所明文。又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經註銷者,製造或輸入合於規定之動物用藥品,應由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清查該業者庫存數量,並於每瓶藥品標籤或包裝上之明顯處,加蓋「動物用藥品清查章」後,始准出售,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2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惟被告何健雄自71年11月1 日起進口「華壯」口服液(FARTRIM )之許可證迄至101 年10月4 日經防檢局公告註銷而告失效,其於許可證失效前合法輸入之動物用藥品「華壯」,未依據上開規定辦理,仍擅自出售,上開藥品則即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 條第2 項所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 年8 月3 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本院卷1 第162 至163 頁)在卷可參。 ⒉另被告因上開「華壯」動物用藥品中文語意與家禽用藥關聯性不大而影響銷路,在未變更上開「華壯」藥品之內容物及英文標籤之下,另委託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印刷「禽靈」之中文標籤後,黏貼於部分之「華壯」藥品之包裝袋後販售等情,業據被告何健雄坦承在卷。由被告何健雄委託印製之標籤觀之,有數款英文標籤,與中文標籤成分記載均相同,另中文標籤部分「禽靈」雖未記載家畜,惟使用方式、適應症部分,除記載格式略有不同,但與「華壯」中文標籤內容大致相合,並無明顯矛盾,有扣案「鴻偉打字行」客戶資料筆記本㈠所示標籤(第11頁、第22頁反面、第32頁反面、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第70至71頁、第74頁反面)在卷可佐。而「華壯」藥品既然係原裝進口,應無印製英文標籤之必要,雖被告何健雄印製英文標籤部分,容有疑問,但因未扣得任何「華壯」或「禽靈」藥品,故無從檢驗「禽靈」與核准進口之「華壯」藥品成分是否確實相同,進而判斷是否為被告何健雄另行加工調劑製造而成。再者,被告何健雄於99年5月16日仍有進口 「華壯」藥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103年12月30日臺關業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98年12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之進 口報關明細資料1份(偵卷4第27至29頁)在卷可佐,參以被告何健雄供陳:因為鋁箔包是小包裝,24包裝成1箱, 需英文標籤黏貼於外包裝上,附表二、三所販售之數量,係最後一次進口連同之前剩餘之藥品持續販售,確實沒有擅自製造「禽靈」等語(本院卷1第116至117頁),是依 相關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何健雄有製造「禽靈」藥品之行為,僅得認其所述更改中文名稱一節,並非全無可採。故無證據證明「禽靈」藥品為被告何健雄擅自加工調劑製造,或抽換、摻雜其他成分所製成,被告何健雄以「禽靈」中文標籤黏貼於進口之「華壯」藥品外包裝袋上,內容物仍為相同,揆諸前開說明,僅更換外包裝行為,應非「製造」偽藥。然「華壯」許可證於至101年10月4日經防檢局公告註銷而告失效,被告何健雄未循相關規定辦理,於附表二、三所揭時間,仍持續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華壯」、「禽靈」動物用禁藥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客戶,仍該當販賣禁藥罪甚明。 ㈣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何健雄、李明記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何健雄、李明記於事實一㈠㈡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就此犯罪之選科或併科罰金之數額已提高至50萬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2 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2 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 ㈡又本件被告何健雄、李明記於事實一㈠行為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規定:「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4 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第5 條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則規定:「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規定就販賣動物用偽藥罰則提高為「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2 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2 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何健雄為加健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李明記為受雇於加健公司之從業人員,有加健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份、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1 份(偵卷1 第11至14頁,偵卷2第19頁)、加健企業有限公司100-103年之員工投保資料1 份(偵卷2第22至23頁、第43至44頁)。核被告何健雄、李 明記就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及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何健雄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210條及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 告李明記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及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核被告何健雄就事實二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再者,被告加健公司之代 表人、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開之各罪,除處罰被告何健雄、李明記2人外,應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2條規定, 分別科以罰金。 ㈡被告何健雄、李明記就上開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與事實欄一㈡所示販賣偽藥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優美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印製與原廠「保克樂」相同之鋁箔包裝袋,與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印刷「保克樂」之中文標籤以完成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何健雄、李明記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避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何健雄與李明記共同更改外包裝有效期限標示而成之「保克樂」偽藥,又被告何健雄就科德公司所購入之原料擅自調製而成之「保克樂」偽藥,均裝填於「優美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所印製與原廠「保克樂」相同之鋁箔包裝袋內,另有黏貼「鴻偉打字行」印刷偽造之標籤而後販售;又「華壯」、「禽靈」禁藥,係許可證經註銷,屬未經許可輸入之禁藥而仍持續販售,被告何健雄涉犯之製造偽藥及其與李明記共同涉犯之販賣偽藥、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被告何健雄所涉及販賣禁藥,均各以相同手法為之,於行為概念上,均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且自始即各基於單一販賣藥之目的,並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堪認為係包括之一罪,應各依集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㈤按製造偽藥與販賣,係屬二個獨立行為,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關係,就情節較重者論處(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3229號判決可為參照)。而按刑法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查被告何健雄製造「保克樂」動物用偽藥,係以販賣為目的,是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被告何健雄之犯罪目的單一,其製造及販賣偽藥間仍有部分合致,且其均係基於單一製造偽藥以販賣之意思及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尤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就此情形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為適當。被告何健雄、李明記就事實一㈠所犯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10 條及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被告何健雄就事實一㈡所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10 條及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論處。被告李明記就事實一㈡所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10 條及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 ㈥被告何健雄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製造偽藥罪、販賣禁藥罪,被告李明記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販賣偽藥罪,均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而被告何健雄、李明記就上開事實欄一㈠部分,其等於98年9 月間,因進口之「保克樂」銷售完畢,而被告何健雄另行自行製造,前後兩者行為樣態不同,時間上並非無從分別,應予分論併罰,而公訴意旨認為前後行為構成接續犯,容有未洽。又無證據證明被告何健雄擅自製造「禽靈」偽藥,是應認為其以原未經核准進口「華壯」禁藥改黏貼中文標籤販售,則應係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詳如前述,公訴意旨認為,應分論併罰,亦有未洽,均附此敘明。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8 月24日以南檢文暑104 偵11934 字第54693 號函,檢送同署104 年度偵字第11934 號卷,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關於涉及「保克樂」動物用偽藥犯行部分,認為被告何健雄與李明記共同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同法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該部分與上開已經起訴即事實欄一㈠㈡部分,係事實上同一之關係,本院業已審究如前,附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何健雄為加健公司負責人,專科學校獸醫系畢業,具有相關知識、又多年從事銷售動物用藥品等業務,為貪圖不法獲利,更改「保克樂」之有效期限、擅自購買原料調劑製造「保克樂」偽藥販賣,且「華壯」、「禽靈」藥物已經註銷許可證,其未依據相關規定處理,持續販售上開禁藥;而被告李明記受雇於加健公司工作多年,對於被告何健雄違法行為未加勸阻,而共同參與部分犯行,又被告何健雄、李明記販賣上開偽、禁藥,未經主觀機關核准、確認,不僅使購買者陷於錯誤,購買者使用於飼養之家禽、畜,亦恐造成食品衛生安全,間接影響人體身體健康,所為均有不該。惟考量其2人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事後與多數之被害 人達成和解,經被害人等人表示不予追究,有和解書22份(本院卷1第125至146頁)在卷可參,及被告何健雄自陳獲利 約兩成,之前月入幾10萬元,惟近年患有糖尿病、高血脂症、慢性肝病等、身體狀況不佳,目前公司較無營業,與母親同住;被告李明記並非犯罪主謀,係領取薪資,受被告何健雄指示行事,其自陳學歷為初中畢業,與太太、成年之孩子同住,現已經離開公司待業中,暨其等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參與程度、所生危害及檢察官對於被告何健雄部分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被告何健雄、李明記與加健公司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李明記之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查被告何健雄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法院宣告緩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李明記於93年間有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經判決有期徒刑在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其等因法治觀念淡薄、思慮未週,致罹重典,且犯後坦承犯行,並由被告何健雄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詳如前述,應認為有悔悟之意,另被告2 人年事已高,復均曾經本院羈押在案,被告何健雄身體狀況不佳,加健公司目前亦少營業,被告李明記也已離職待業中,信其經此追訴審判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上開對被告2 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對被告何健雄宣告緩刑4 年、被告李明記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何健雄為加健公司負責人,及上開犯罪情節,與對公益之危害程度,為使被告何健雄今後戒慎其行,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被告何健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之公益金,以收緩刑預防再犯之功效。另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予敘明。 ㈩扣案如附表六之物,均為被告何健雄所有,沒收情形詳如附表六所示。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健雄與李明記明知未持有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依法不得進行販售,且公告註銷後之庫存藥品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銷燬,竟仍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自92年11月19日後之某時起,因見自華威藥廠進口之「保克樂」有效期限即將到期,遂由被告何健雄向不知情之「優美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訂製與原廠「保克樂」相同之鋁箔包裝袋,並囑託該公司印製期限較長之有效期限,被告何健雄與李明記再共同將不詳數量之原廠「保克樂」包裝袋拆封後,將內容物裝填入私自訂製之鋁箔包裝袋內,藉此變更有效期限之標示,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仍在有效之有效期限內【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前段】。迨前開原裝進口之「保克樂」銷售完畢之後,被告李明記與何健雄(有罪部分詳前所述)承接上開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自98年間起向科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構成「保克樂」之主要原料藥品Ampicillin及Colistin後,於加健公司位於嘉義縣新港鄉○○路000號之10之倉庫內以不詳之比例予以攪拌,製造成「保 克樂」之動物用偽藥,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犯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惟單純更換外包 裝,未變更內容物,應非製造行為,又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李明記參與何健雄擅自製造「保克樂」動物用偽藥犯行,均詳如前述,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何健雄因認前開登記在案之「華壯」口服液,其中文語意與家禽用藥關聯性不大,因而影響銷路,竟另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以不詳之方式製造名為「禽靈」之長效型抗菌複劑,並印製廣告單宣稱療效,廣告單上又載稱「禽靈」之許可證字號為前揭「華壯」許可證之「動物藥入字第4274號」,以圖魚目混珠,再持以販賣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應認為被告何健雄係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惟因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何健雄以何方式製造「禽靈」偽藥,又未扣得任何「華壯」或「禽靈」藥品,故無從檢驗「禽靈」與「華壯」藥品成分是否確實相同,因此僅得依據被告何健雄所述,認定其在未變更上開「華壯」內容物及英文標籤下,另委託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印刷「禽靈」之中文標籤後,黏貼於部分之「華壯」包裝袋後販售等情。而在許可證經註銷後,被告何健雄未依相關規定處理,仍逕以「禽靈」中文標籤黏貼於「華壯」口服液外包裝上販售,縱兩者為相同成分之動物用藥品,仍該當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 條第2 項之偽藥,檢察官認為「禽靈」係屬偽藥部分,容有誤會,已如前述。惟被告何健雄僅更換外包裝行為,並無製造行為,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何健雄自98年間起為販賣動物用疫苗予客戶牟利,遂陸續向廖本欽所經營之寰海公司購入「NDIC」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及傳染性鼻炎,許可證字號05996 號)共300 罐;「B1IB」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及傳染性支氣管炎,許可證字號:05137 號)共7800支;及「ND」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許可證字號:05995 號)共600 罐。因上開疫苗之許可證均為寰海公司所有,故疫苗標籤均印有寰海公司之名稱,被告何健雄唯恐其客戶日後直接向寰海公司洽購疫苗而喪失商業利益,竟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意,委請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重新印製疫苗之標籤,使之無法出現寰海公司字樣,因而使其如附表四所示之客戶誤認為係加健公司所有之產品而購買【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部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㈡被告何健雄另於98年10月前之某時,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處購得名稱為「REO 活毒」、「REO 死毒」、「ND/ IB/EDS/IC 」、「ND/I B/IBD/REO死毒」、「ND/IB/EDS/IC」、「ND/IB/IBD /REO」、「REO 」、「ND/IB/IBD 」、「ND/IB/IC1000S 」等無許可證之疫苗,明知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輸入者,為動物用偽禁藥,竟仍基於販賣動物用偽禁藥之犯意,販賣上開疫苗予附表五所示之客戶【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部分】,因認被告何健雄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之販賣偽禁藥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何健雄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防檢局技正郭乃維於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寰海公司負責人廖本欽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及即加健公司會計薛金蓮於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加健公司行政助理郭芝維於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鴻偉打字行」負責人黃美娟於偵訊中之證述、「鴻偉打字行」客戶資料筆記本疫苗標籤照片6 張、寰海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 年1 月16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出貨客戶一覽表與寰海公司所持有許可證之比對結果、陳辜明向加健公司購買動物用藥紀錄各1 份,及扣案標籤與「鴻偉打字行」客戶資料筆記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何健雄供稱其確實有委請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重新印製疫苗之標籤,黏貼於向寰海公司購買3款疫苗之外 包裝上,使之無法出現寰海公司字樣,避免客戶直接向寰海公司購買疫苗。另因應客戶需要,有向臺南、嘉義不知名養雞農2人購買上開「REO活毒」、「REO死毒」等疫苗,於附 表五所示時間,販售予附表五所示之陳辜明等語。經查: ㈠被告何健雄自98年間起遂陸續向寰海公司購入「NDIC」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及傳染性鼻炎,許可證字號05996 號)共300 罐;「B1IB」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及傳染性支氣管炎,許可證字號:05137 號)共7800支;及「ND」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許可證字號:05995 號)共600 罐,並委請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重新印製疫苗之標籤,使之無法出現寰海公司字樣,於附表四所示時間,販售如附表四所示之疫苗予附表四所示之客戶。另被告何健雄另於98年10月前之某時,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處購得名稱為「REO 活毒」、「REO 死毒」、「ND/IB/EDS/IC」、「ND/IB/IBD/REO 死毒」、「ND/IB/EDS/IC」、「ND/IB/IBD/ REO」、「REO 」、「ND/IB/IBD 」、「ND/IB/IC1000S 」等疫苗,於附表五所示時間,販售如附表五所示之疫苗予附表五所示之客戶等情,有證人廖本欽於警、偵訊中之證述(偵卷4第185至187頁、第189至190頁)、證人郭乃維於偵訊中之 證述(偵卷3第77至78頁)、證人黃美娟於偵訊中之證述( 偵卷3第119至120頁)、陳辜明向加健公司購買動物用藥紀 錄1份(偵卷3第152至153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1月16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出貨客戶一覽表與寰海公司所持有許可證之比對結果各1份(偵卷4第147頁至155頁)、本院103年度聲搜 字第1103號搜索票1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受執行人何健雄,地點:嘉 義縣新港鄉宮前村○○路000號之10)、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103號搜索票1張、臺南地檢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黃美娟)、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卷1第52頁、第57至59頁)在卷可稽,及扣案之疫苗標籤、「 鴻偉打字行」客戶資料筆記本,與寰海公司於104年2月17日提出疫苗標籤3張、上開3種疫苗各1瓶等物可為佐證,復為 被告何健雄所坦承,應可認定。 ㈡被告何健雄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其向寰海公司買的3 款疫苗,不想要讓人知道是寰海公司生產,把印有寰海公司的標籤撕下,重製作相同內容,但無公司名字的英文標籤貼上,就不再貼中文標籤。就是鴻偉打字行客戶資料筆記本㈠第18頁反面的小張白色ND/IB 標籤,第36頁反面下方、第67頁反面大張ND/IC 標籤,「B1IB」疫苗就是ND/ IB,對照本院卷第60頁寰海公司於104 年2 月17日提出疫苗標籤3 張,大的標籤應該是大罐疫苗外包裝的標籤,ND/IB 小張標籤是直接貼在小的疫苗上面,改過之後成分都相同,雖然寰海公司疫苗英文顯示HGOLABAC,其製作的標籤是NDIC,只是學名不同等語(本院卷1 第117 頁正反面、第197 頁)。因無被告何健雄所販售、已更改標籤之寰海公司疫苗扣案,無法知悉被告何健雄實際販售時,疫苗之外觀標示與內容成分,惟對照被告何健雄所重製之標籤與寰海公司提供之標籤,雖名稱有部分不同,且格式記載方式略有不同,但主要係藥品成分、劑量、保存與使用方式等記載,並未出現任何與加健公司有關之字句,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何健雄所販售並非寰海公司疫苗之情形下,單就此英文標籤觀察,難認被告何健雄有施用任何詐術,使購買之人誤認係加健公司生產之疫苗之詐欺取財犯行。又被告何健雄重新印製疫苗之標籤,目的僅係將之黏貼於疫苗上,使之無法出現寰海公司字樣,其成分內容、儲存方式、劑量記載相同,復觀察寰海公司提出之疫苗,其中BIOVAC ND-IB與被告所印製之小張ND/IB VAC 標籤名稱相同,是被告何健雄所述係學名之不同一節,並非全無可採,是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何健雄有偽造任何不實之記載內容,則無法推認其有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㈢被告何健雄於審理時另陳稱:「(問:你跟不詳男子買的疫苗,如何知道他的成份還有標籤?)他本來就有標籤。(問:本來有標籤,為何還要印製標籤?)因為我不想要讓別人知道原來是從哪間公司製造的。(問:你的意思是說你跟不詳男子買的疫苗,是國外本來就有製造的?)是。都是別間公司從國外進口來的。(問:你都不知道那兩人是哪裡的人跟姓名,你如何知道他們有許可證?)『REO 活毒』、『 REO 死毒』都只有陳辜明在使用,用久了就會習慣,他都透過我去買的,那兩個不詳男子是在養雞,每個養雞都有在用疫苗,那兩個人我有認識,但不是很熟,所以我忘記他們叫什麼名字。」、「(問:為何認識這兩人?)我做這工作已經30幾年,對於全省各地方都熟,我知道養雞的應該都有疫苗,所以我去問問看,看是否可以幫我調調看。」等語(本院卷1 第117 頁反面至第118 頁)。因本案並無扣得被告何健雄向不詳之人購得之疫苗,所以無從認定其販售予附表五所示疫苗原始之外觀標示與內容成分,從而,該等疫苗有無原始合格封緘、是否確實係不法製造,或係未經核准進口之疫苗,均無可知,無從認定究竟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所示之偽藥或同法第5 條所示之禁藥,甚至是否有為合法進口藥品之可能。故僅依據被告何健雄坦承另行製作英文標籤黏貼於向不詳之人購得之疫苗後販售予他人之單一自白,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之情況下,無法認定其所販售之疫苗係偽藥或禁藥,則無法直接認定被告何健雄所為,該當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之販賣偽藥或禁藥罪。 ㈣綜上所述,被告何健雄重新印製疫苗英文標籤黏貼之行為固然可疑,然未有其販售之上開疫苗扣案為證,僅憑卷內資料相互勾稽,亦無法直接證明被告何健雄有涉犯刑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或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之販賣偽藥或禁藥罪,使本院達到被告何健雄確實有罪之心證。從而,揆諸上開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就上開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㈡部分)應諭知被告何健雄與加健公司無罪之判決。 肆、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8 月24日以南檢文暑104 偵11934 字第54693 號函,檢送同署104 年度偵字第11934 號卷,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記載何健雄自98年間起為販賣動物用疫苗予客戶牟利,遂陸續向廖本欽所經營之寰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海公司)購入「NDIC」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及傳染性鼻炎,許可證字號05996 號)共300 罐;「B1IB」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及傳染性支氣管炎,許可證字號:05137 號)共7800支;及「ND」疫苗(用途:預防新城雞病,許可證字號:05995 號)共600 罐。因上開疫苗之許可證均為寰海公司所有,故疫苗標籤均印有寰海公司之名稱,何健雄唯恐其客戶日後直接向寰海公司洽購疫苗而喪失商業利益,竟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意,委請不知情之「鴻偉打字行」重新印製疫苗之標籤,使之無法出現寰海公司字樣,因而使其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誤認為係加健公司所有之產品而購買,認被告何健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前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並認為與被告何健雄本案犯行係相同罪嫌而移送併辦。然被告何健雄前開事實所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等,既經本院為上開無罪之諭知,則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伍、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第35條第1 項、第42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 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款、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97年12月03日)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四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第五條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2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33條至第38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94年02月02日)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錄:卷證標目對照】 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935 號偵查卷宗(偵卷1 )。 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交查字第2116號偵查卷宗(偵卷2 )。 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806 號偵查卷宗( 一) (偵卷3 )。 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806 號偵查卷宗( 二) (偵卷4 )。 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342 號偵查卷宗(聲羈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卷宗(本院卷1 )。 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45 號刑事卷宗(本院卷2 )。 【附表一】 ┌──┬─────┬─────┬────────┬────────┐ │編號│ 客戶 │ 日期 │ 產品名 │ 數量 │ ├──┼─────┼─────┼────────┼────────┤ │ 1 │ 蔡錦賢 │ 980930 │ 保克樂 │ 24包 │ ├──┼─────┼─────┼────────┼────────┤ │ 2 │ 黃百崑 │ 981006 │ 保克樂 │ 120包 │ ├──┼─────┼─────┼────────┼────────┤ │ 3 │ 黃河章 │ 981113 │ 保克樂 │ 24包 │ ├──┼─────┼─────┼────────┼────────┤ │ 4 │ 林坤聰 │ 981126 │ 保克樂 │ 48包 │ ├──┼─────┼─────┼────────┼────────┤ │ 5 │ 塗正隆 │ 981126 │ 保克樂 │ 48包 │ ├──┼─────┼─────┼────────┼────────┤ │ 6 │ 蕭瑞文 │ 981201 │ 保克樂 │ 24包 │ ├──┼─────┼─────┼────────┼────────┤ │ 7 │ 郭俊佑 │ 981201 │ 保克樂 │ 120包 │ ├──┼─────┼─────┼────────┼────────┤ │ 8 │ 張來福 │ 981216 │ 保克樂 │ 96包 │ ├──┼─────┼─────┼────────┼────────┤ │ 9 │ 蕭瑞文 │ 981222 │ 保克樂 │ 24包 │ ├──┼─────┼─────┼────────┼────────┤ │ 10 │ 潘榮華 │ 981229 │ 保克樂 │ 24包 │ ├──┼─────┼─────┼────────┼────────┤ │ 11 │ 郭俊佑 │ 990125 │ 保克樂 │ 96包 │ ├──┼─────┼─────┼────────┼────────┤ │ 12 │ 黃百崑 │ 990126 │ 保克樂 │ 144包 │ ├──┼─────┼─────┼────────┼────────┤ │ 13 │ 鄒培國 │ 990206 │ 保克樂 │ 24包 │ ├──┼─────┼─────┼────────┼────────┤ │ 14 │ 蕭瑞文 │ 990210 │ 保克樂 │ 24包 │ ├──┼─────┼─────┼────────┼────────┤ │ 15 │ 郭吉雄 │ 990317 │ 保克樂 │ 24包 │ ├──┼─────┼─────┼────────┼────────┤ │ 16 │ 徐阿田 │ 990406 │ 保克樂 │ 48包 │ ├──┼─────┼─────┼────────┼────────┤ │ 17 │新生西藥局│ 990701 │ 保克樂 │ 48包 │ ├──┼─────┼─────┼────────┼────────┤ │ 18 │新生西藥局│ 0000000 │ 保克樂 │ 48包 │ ├──┼─────┼─────┼────────┼────────┤ │ 19 │ 郭吉雄 │ 0000000 │ 保克樂 │ 24包 │ ├──┼─────┼─────┼────────┼────────┤ │ 20 │ 林仁喜 │ 0000000 │ 保克樂 │ 24包 │ ├──┼─────┼─────┼────────┼────────┤ │ 21 │ 顏明安 │ 0000000 │ 保克樂 │ 24包 │ ├──┼─────┼─────┼────────┼────────┤ │ 22 │ 郭吉雄 │ 0000000 │ 保克樂 │ 24包 │ ├──┼─────┼─────┼────────┼────────┤ │ 23 │新生西藥局│ 0000000 │ 保克樂 │ 48包 │ ├──┼─────┼─────┼────────┼────────┤ │ 24 │ 許德欽 │ 0000000 │ 保克樂 │ 24包 │ ├──┼─────┼─────┼────────┼────────┤ │ 25 │ 許德欽 │ 0000000 │ 保克樂 │ 24包 │ ├──┼─────┼─────┼────────┼────────┤ │ 26 │ 許德欽 │ 0000000 │ 保克樂 │ 24包 │ ├──┼─────┼─────┼────────┼────────┤ │ 27 │ 許德欽 │ 0000000 │ 保克樂 │ 24包 │ ├──┼─────┼─────┼────────┼────────┤ │ 28 │ 許天賞 │ 0000000 │ 保克樂 │ 128包 │ ├──┼─────┼─────┼────────┼────────┤ │ 29 │ 許德欽 │ 0000000 │ 保克樂 │ 32包 │ ├──┼─────┼─────┼────────┼────────┤ │ 30 │ 謝明旭 │ 0000000 │ 保克樂 │ 14包 │ ├──┼─────┼─────┼────────┼────────┤ │ 31 │ 許德欽 │ 0000000 │ 保克樂 │ 32包 │ ├──┼─────┼─────┼────────┼────────┤ │ 32 │ 林仁喜 │ 0000000 │ 保克樂 │ 96包 │ ├──┼─────┼─────┼────────┼────────┤ │ 33 │ 林仁喜 │ 0000000 │ 保克樂 │ 64包 │ ├──┼─────┼─────┼────────┼────────┤ │ 34 │ 郭吉雄 │ 0000000 │ 保克樂 │ 32包 │ ├──┼─────┼─────┼────────┼────────┤ │ 35 │ 劉章源 │ 0000000 │ 保克樂 │ 32包 │ ├──┼─────┼─────┼────────┼────────┤ │ 36 │ 李素娥 │ 0000000 │ 保克樂 │ 4包 │ ├──┼─────┼─────┼────────┼────────┤ │ 37 │ 李素娥 │ 0000000 │ 保克樂 │ 2包 │ ├──┼─────┼─────┼────────┼────────┤ │ 38 │ 許德欽 │ 0000000 │ 保克樂 │ 32包 │ ├──┼─────┼─────┼────────┼────────┤ │ 39 │ 郭吉雄 │ 0000000 │ 保克樂 │ 32包 │ ├──┼─────┼─────┼────────┼────────┤ │ 40 │ 何文耀 │ 0000000 │ 保克樂 │ 32包 │ ├──┼─────┼─────┼────────┼────────┤ │ 41 │ 郭吉雄 │ 0000000 │ 保克樂 │ 32包 │ ├──┼─────┼─────┼────────┼────────┤ │ 42 │ 陳茂松 │ 0000000 │ 保克樂 │ 64包 │ └──┴─────┴─────┴────────┴────────┘ 【附表二】 ┌──┬─────┬─────┬────────┬────────┐ │編號│ 客戶 │ 日期 │ 產品名 │ 數量 │ ├──┼─────┼─────┼────────┼────────┤ │ 1 │ 林庸仁 │ 0000000 │ 華壯 │ 96瓶 │ ├──┼─────┼─────┼────────┼────────┤ │ 2 │ 林仁喜 │ 0000000 │ 華壯 │ 2292瓶 │ ├──┼─────┼─────┼────────┼────────┤ │ 3 │ 林仁喜 │ 0000000 │ 華壯 │ 8瓶 │ ├──┼─────┼─────┼────────┼────────┤ │ 4 │ 林通文 │ 0000000 │ 華壯 │ 12瓶 │ ├──┼─────┼─────┼────────┼────────┤ │ 5 │新生西藥局│ 0000000 │ 華壯 │ 192瓶 │ ├──┼─────┼─────┼────────┼────────┤ │ 6 │新生西藥局│ 0000000 │ 華壯 │ 192瓶 │ ├──┼─────┼─────┼────────┼────────┤ │ 7 │新生西藥局│ 0000000 │ 華壯 │ 180瓶 │ └──┴─────┴─────┴────────┴────────┘ 【附表三】 ┌──┬─────┬─────┬────────┬────────┐ │編號│ 客戶 │ 日期 │ 產品名 │ 數量 │ ├──┼─────┼─────┼────────┼────────┤ │ 1 │ 蕭瑞文 │ 0000000 │ 禽靈 │ 120瓶 │ ├──┼─────┼─────┼────────┼────────┤ │ 2 │ 張柒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3 │ 顏明安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4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5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6 │ 顏明安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7 │ 陳茂松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8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9 │ 許天賞 │ 0000000 │ 禽靈 │ 48瓶 │ ├──┼─────┼─────┼────────┼────────┤ │ 10 │ 蕭瑞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11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12 │ 顏明安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13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48瓶 │ ├──┼─────┼─────┼────────┼────────┤ │ 14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15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16 │ 陳茂松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17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18 │ 許晉銨 │ 0000000 │ 禽靈 │ 48瓶 │ ├──┼─────┼─────┼────────┼────────┤ │ 19 │ 陳茂松 │ 0000000 │ 禽靈 │ 48瓶 │ ├──┼─────┼─────┼────────┼────────┤ │ 20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21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70瓶 │ ├──┼─────┼─────┼────────┼────────┤ │ 22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72瓶 │ ├──┼─────┼─────┼────────┼────────┤ │ 23 │ 謝明旭 │ 0000000 │ 禽靈 │ 6瓶 │ ├──┼─────┼─────┼────────┼────────┤ │ 24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25 │ 蕭瑞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26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27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60瓶 │ ├──┼─────┼─────┼────────┼────────┤ │ 28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29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30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120瓶 │ ├──┼─────┼─────┼────────┼────────┤ │ 31 │ 劉章源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32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33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34 │ 陳茂松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35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36 │ 許天賞 │ 0000000 │ 禽靈 │ 96瓶 │ ├──┼─────┼─────┼────────┼────────┤ │ 37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38 │ 蕭瑞文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39 │ 林通文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40 │ 陳茂松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41 │ 陳茂松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42 │ 許德欽 │ 0000000 │ 禽靈 │ 48瓶 │ ├──┼─────┼─────┼────────┼────────┤ │ 43 │ 陳茂松 │ 0000000 │ 禽靈 │ 24瓶 │ ├──┼─────┼─────┼────────┼────────┤ │ 44 │ 蕭瑞文 │ 0000000 │ 禽靈 │ 120瓶 │ ├──┼─────┼─────┼────────┼────────┤ │ 45 │ 張柒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46 │ 陳茂松 │ 0000000 │ 禽靈 │ 48瓶 │ ├──┼─────┼─────┼────────┼────────┤ │ 47 │ 蕭瑞文 │ 0000000 │ 禽靈 │ 120瓶 │ ├──┼─────┼─────┼────────┼────────┤ │ 48 │ 張柒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 49 │ 蕭瑞文 │ 0000000 │ 禽靈 │ 120瓶 │ ├──┼─────┼─────┼────────┼────────┤ │ 50 │ 張柒 │ 0000000 │ 禽靈 │ 12瓶 │ └──┴─────┴─────┴────────┴────────┘ 【附表四】 ┌──┬─────┬─────┬────────┬────────┐ │編號│ 客戶 │ 日期 │ 產品名 │ 數量 │ ├──┼─────┼─────┼────────┼────────┤ │ 1 │ 蕭瑞文 │ 980930 │ND/IB 1000DS │ 500支 │ ├──┼─────┼─────┼────────┼────────┤ │ 2 │加健公司 │ 981102 │ND/IB 1000DS │ 40支 │ │ │(北部客戶│ │ │ │ │ │透過公司訂│ │ │ │ │ │貨購買,以│ │ │ │ │ │下同) │ │ │ │ ├──┼─────┼─────┼────────┼────────┤ │ 3 │ 蕭瑞文 │ 981201 │ND/IB 1000DS │ 260支 │ ├──┼─────┼─────┼────────┼────────┤ │ 4 │ 康炳堯 │ 981228 │ND/IB 1000S │ 20支 │ ├──┼─────┼─────┼────────┼────────┤ │ 5 │ 蕭瑞文 │ 990113 │ND/IB 1000DS │ 500支 │ ├──┼─────┼─────┼────────┼────────┤ │ 6 │新生西藥局│ 990222 │ND/IB 1000S │ 100支 │ ├──┼─────┼─────┼────────┼────────┤ │ 7 │陳辜明 │ 990224 │ND/IC油質 │ 13瓶 │ ├──┼─────┼─────┼────────┼────────┤ │ 8 │鐘金雄 │ 990313 │ND/IC油質 │ 16瓶 │ ├──┼─────┼─────┼────────┼────────┤ │ 9 │蕭瑞文 │ 990421 │ND/IB 1000DS │ 397支 │ ├──┼─────┼─────┼────────┼────────┤ │ 10 │加健公司 │ 990503 │ND/IB 1000DS │ 40支 │ ├──┼─────┼─────┼────────┼────────┤ │ 11 │蕭瑞文 │ 990604 │ND/IB 1000DS │ 500支 │ ├──┼─────┼─────┼────────┼────────┤ │ 12 │康炳堯 │ 990817 │ND/IB 1000S │ 10支 │ ├──┼─────┼─────┼────────┼────────┤ │ 13 │蕭瑞文 │ 990903 │ND/IB 1000DS │ 440支 │ ├──┼─────┼─────┼────────┼────────┤ │ 14 │新生西藥局│ 991115 │ND/IB 1000S │ 100支 │ ├──┼─────┼─────┼────────┼────────┤ │ 15 │蕭瑞文 │ 991115 │ND/IB 1000DS │ 440支 │ ├──┼─────┼─────┼────────┼────────┤ │ 16 │加健公司 │ 0000000 │ND/IB 1000DS │ 25支 │ ├──┼─────┼─────┼────────┼────────┤ │ 17 │蕭瑞文 │ 0000000 │ND/IB 1000DS │ 300支 │ ├──┼─────┼─────┼────────┼────────┤ │ 18 │蕭瑞文 │ 0000000 │ND/IC油質 │ 34瓶 │ ├──┼─────┼─────┼────────┼────────┤ │ 19 │蕭瑞文 │ 0000000 │ND/IC油質 │ 34瓶 │ ├──┼─────┼─────┼────────┼────────┤ │ 20 │蕭瑞文 │ 0000000 │ND/IC油質 │ 5瓶 │ ├──┼─────┼─────┼────────┼────────┤ │ 21 │蕭瑞文 │ 0000000 │ND/IC油質 │ 34瓶 │ ├──┼─────┼─────┼────────┼────────┤ │ 22 │蕭瑞文 │ 0000000 │ND/IB 1000DS │ 190支 │ ├──┼─────┼─────┼────────┼────────┤ │ 23 │蕭瑞文 │ 0000000 │ND/IB 1000DS │ 499支 │ ├──┼─────┼─────┼────────┼────────┤ │ 24 │加健公司 │ 0000000 │ND/IB 1000DS │ 10支 │ ├──┼─────┼─────┼────────┼────────┤ │ 25 │康炳堯 │ 0000000 │ND/IB 1000S │ 10支 │ ├──┼─────┼─────┼────────┼────────┤ │ 26 │蕭瑞文 │ 0000000 │ND/IB 1000DS │ 400支 │ ├──┼─────┼─────┼────────┼────────┤ │ 27 │蕭瑞文 │ 0000000 │ND/IB 1000DS │ 570支 │ ├──┼─────┼─────┼────────┼────────┤ │ 28 │康炳堯 │ 0000000 │ND/IB 1000S │ 20支 │ ├──┼─────┼─────┼────────┼────────┤ │ 29 │新生西藥局│ 0000000 │ND/IB 1000S │ 100支 │ ├──┼─────┼─────┼────────┼────────┤ │ 30 │顏明安 │ 0000000 │ND/IB 1000S │ 100支 │ ├──┼─────┼─────┼────────┼────────┤ │ 31 │葉國棟 │ 0000000 │ND/IB 1000S │ 30支 │ ├──┼─────┼─────┼────────┼────────┤ │ 32 │蕭瑞文 │ 0000000 │ND/IC油質 │ 34瓶 │ ├──┼─────┼─────┼────────┼────────┤ │ 33 │蕭瑞文 │ 0000000 │ND/IB 1000DS │ 150支 │ ├──┼─────┼─────┼────────┼────────┤ │ 34 │許德欽 │ 0000000 │ND/IB 1000DS │ 37支 │ ├──┼─────┼─────┼────────┼────────┤ │ 35 │許德欽 │ 0000000 │ND/IB 1000DS │ 45支 │ ├──┼─────┼─────┼────────┼────────┤ │ 36 │許德欽 │ 0000000 │ND/IB 1000DS │ 45支 │ ├──┼─────┼─────┼────────┼────────┤ │ 37 │許德欽 │ 0000000 │ND/IB 1000DS │ 20支 │ ├──┼─────┼─────┼────────┼────────┤ │ 38 │許德欽 │ 0000000 │ND/IB 1000DS │ 11支 │ ├──┼─────┼─────┼────────┼────────┤ │ 39 │許德欽 │ 0000000 │ND/IB 1000DS │ 11支 │ ├──┼─────┼─────┼────────┼────────┤ │ 40 │蕭瑞文 │ 0000000 │ND/IC │ 34瓶 │ ├──┼─────┼─────┼────────┼────────┤ │ 41 │葉國棟 │ 0000000 │ND/IB 1000S │ 10支 │ ├──┼─────┼─────┼────────┼────────┤ │ 42 │康炳堯 │ 0000000 │ND/IB 1000S │ 10支 │ ├──┼─────┼─────┼────────┼────────┤ │ 43 │陳辜明 │ 0000000 │ND/IC │ 13瓶 │ ├──┼─────┼─────┼────────┼────────┤ │ 44 │葉國棟 │ 0000000 │ND/IB 1000S │ 10支 │ ├──┼─────┼─────┼────────┼────────┤ │ 45 │康炳堯 │ 0000000 │ND/IB 1000S │ 20支 │ ├──┼─────┼─────┼────────┼────────┤ │ 46 │康炳堯 │ 0000000 │ND/IB 1000S │ 30支 │ ├──┼─────┼─────┼────────┼────────┤ │ 47 │新生西藥局│ 0000000 │ND/IB 1000S │ 100支 │ ├──┼─────┼─────┼────────┼────────┤ │ 48 │金雞飼料行│ 0000000 │ND/IB 1000S │ 20支 │ ├──┼─────┼─────┼────────┼────────┤ │ 49 │康炳堯 │ 0000000 │ND/IB 1000S │ 20支 │ ├──┼─────┼─────┼────────┼────────┤ │ 50 │康炳堯 │ 0000000 │ND/IB 1000S │ 10支 │ ├──┼─────┼─────┼────────┼────────┤ │ 51 │黃萬泰 │ 0000000 │ND/IB 1000S │ 10支 │ ├──┼─────┼─────┼────────┼────────┤ │ 52 │蕭瑞文 │ 0000000 │ND/IB 1000S │ 18瓶 │ └──┴─────┴─────┴────────┴────────┘ 【附表五】 ┌──┬─────┬─────┬─────────────┬───┐ │編號│ 客戶 │ 日期 │ 產品名 │ 數量 │ ├──┼─────┼─────┼─────────────┼───┤ │ 1 │陳辜明 │ 981016 │REO活毒 │ 16支 │ ├──┼─────┼─────┼─────────────┼───┤ │ 2 │陳辜明 │ 981016 │REO死毒 │ 8瓶 │ ├──┼─────┼─────┼─────────────┼───┤ │ 3 │陳辜明 │ 990201 │ND/IB/EDS/IC │ 13瓶 │ ├──┼─────┼─────┼─────────────┼───┤ │ 4 │陳辜明 │ 990504 │REO活毒 │ 15支 │ ├──┼─────┼─────┼─────────────┼───┤ │ 5 │陳辜明 │ 990504 │ND/IB/IBD/REO死毒 │ 15瓶 │ ├──┼─────┼─────┼─────────────┼───┤ │ 6 │陳辜明 │ 990610 │ND/IB/IBD/REO死毒 │ 8瓶 │ ├──┼─────┼─────┼─────────────┼───┤ │ 7 │陳辜明 │ 990610 │REO活毒 │ 8支 │ ├──┼─────┼─────┼─────────────┼───┤ │ 8 │陳辜明 │ 990708 │ND/IB/EDS/IC │ 12瓶 │ ├──┼─────┼─────┼─────────────┼───┤ │ 9 │陳辜明 │ 990812 │ND/IB/IBD/REO死毒 │ 6瓶 │ ├──┼─────┼─────┼─────────────┼───┤ │ 10 │陳辜明 │ 990812 │ND/IB/EDS/IC │ 6瓶 │ ├──┼─────┼─────┼─────────────┼───┤ │ 11 │陳辜明 │ 990901 │ND/IB/IBD/REO │ 17瓶 │ ├──┼─────┼─────┼─────────────┼───┤ │ 12 │陳辜明 │ 990908 │ND/IB/IBD/REO │ 3瓶 │ ├──┼─────┼─────┼─────────────┼───┤ │ 13 │陳辜明 │ 991025 │REO活毒 │ 13支 │ ├──┼─────┼─────┼─────────────┼───┤ │ 14 │陳辜明 │ 991025 │REO死毒 │ 13瓶 │ ├──┼─────┼─────┼─────────────┼───┤ │ 15 │陳辜明 │ 0000000 │ND/IB/EDS/IC │ 14瓶 │ ├──┼─────┼─────┼─────────────┼───┤ │ 16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BD/REO │ 18瓶 │ ├──┼─────┼─────┼─────────────┼───┤ │ 17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7瓶 │ ├──┼─────┼─────┼─────────────┼───┤ │ 18 │陳辜明 │ 0000000 │ND/IB/EDS/IC │ 20瓶 │ ├──┼─────┼─────┼─────────────┼───┤ │ 19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BD │ 11瓶 │ ├──┼─────┼─────┼─────────────┼───┤ │ 20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1瓶 │ ├──┼─────┼─────┼─────────────┼───┤ │ 21 │陳辜明 │ 0000000 │REO死毒 │ 11瓶 │ ├──┼─────┼─────┼─────────────┼───┤ │ 22 │陳辜明 │ 0000000 │ND/IB/EDS/IC │ 12瓶 │ ├──┼─────┼─────┼─────────────┼───┤ │ 23 │陳辜明 │ 0000000 │REO死毒 │ 12瓶 │ ├──┼─────┼─────┼─────────────┼───┤ │ 24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2瓶 │ ├──┼─────┼─────┼─────────────┼───┤ │ 25 │陳辜明 │ 0000000 │ND/IB/EDS/IC │ 14瓶 │ ├──┼─────┼─────┼─────────────┼───┤ │ 26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BD/REO │ 4瓶 │ ├──┼─────┼─────┼─────────────┼───┤ │ 27 │陳辜明 │ 0000000 │ND/IB/EDS/IC │ 18瓶 │ ├──┼─────┼─────┼─────────────┼───┤ │ 28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0瓶 │ ├──┼─────┼─────┼─────────────┼───┤ │ 29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0瓶 │ ├──┼─────┼─────┼─────────────┼───┤ │ 30 │陳辜明 │ 0000000 │REO死毒 │ 12瓶 │ ├──┼─────┼─────┼─────────────┼───┤ │ 31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BD/REO │ 4瓶 │ ├──┼─────┼─────┼─────────────┼───┤ │ 32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BD/REO │ 16瓶 │ ├──┼─────┼─────┼─────────────┼───┤ │ 33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2瓶 │ ├──┼─────┼─────┼─────────────┼───┤ │ 34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5瓶 │ ├──┼─────┼─────┼─────────────┼───┤ │ 35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BD/REO │ 15瓶 │ ├──┼─────┼─────┼─────────────┼───┤ │ 36 │陳辜明 │ 0000000 │ND/IB/EDS/IC │ 18瓶 │ ├──┼─────┼─────┼─────────────┼───┤ │ 37 │陳辜明 │ 0000000 │REO活毒 │ 20瓶 │ ├──┼─────┼─────┼─────────────┼───┤ │ 38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C1000S │ 20瓶 │ ├──┼─────┼─────┼─────────────┼───┤ │ 39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BD/REO │ 14瓶 │ ├──┼─────┼─────┼─────────────┼───┤ │ 40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2瓶 │ ├──┼─────┼─────┼─────────────┼───┤ │ 41 │陳辜明 │ 0000000 │REO活毒 │ 6瓶 │ ├──┼─────┼─────┼─────────────┼───┤ │ 42 │陳辜明 │ 0000000 │ND/IB/IC1000S │ 18瓶 │ ├──┼─────┼─────┼─────────────┼───┤ │ 43 │陳辜明 │ 0000000 │REO │ 11瓶 │ └──┴─────┴─────┴─────────────┴───┘ 【附表六: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 1 │保克樂3 包 │係依法查獲之偽藥,不論是否屬犯│ │ │ │人所有,應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 │第43條第1 項沒收銷燬之。 │ ├──┼───────────┼───────────────┤ │1-1 │保克樂空袋1只 │係偽造之準私文書,不論是否屬犯│ │ │ │人所有,應依據刑法第219 條規定│ │ │ │沒收之。 │ ├──┼───────────┼───────────────┤ │ 2 │英文說明書標籤1袋 │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 │ 3 │102年會計憑證12本 │係被告加健公司各項支出證明之原│ │ │ │始會計憑證,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 │ │ │連,故不宣告沒收。 │ ├──┼───────────┼───────────────┤ │ 4 │加健客戶資料1份 │雖可用以證明購買者之資訊,惟無│ │ │ │沒收之必要,故不宣告沒收。 │ ├──┼───────────┼───────────────┤ │ 5 │101 年出貨保克樂資料1 │係被告何健雄銷售「保克樂」之證│ │ │份 │明,惟無沒收之必要,不宣告沒收│ │ │ │。 │ ├──┼───────────┼───────────────┤ │ 6 │94-96年銷貨簿1本 │係被告何健雄銷售貨物之證明,惟│ │ │ │無沒收之必要,故不宣告沒收。 │ ├──┼───────────┼───────────────┤ │ 7 │送貨單1份 │同上。 │ ├──┼───────────┼───────────────┤ │ 8 │加健客戶通訊錄1本 │雖可用以證明購買者之資訊,惟無│ │ │ │沒收之必要,故不宣告沒收。 │ ├──┼───────────┼───────────────┤ │ 9 │估價單存根17本 │係被告何健雄銷售貨物之證明,惟│ │ │ │無沒收之必要,故不宣告沒收。 │ ├──┼───────────┼───────────────┤ │ 10 │加健每月之客戶收款單紀│同上。 │ │ │錄簿1 本 │ │ ├──┼───────────┼───────────────┤ │ 11 │藥品DM1本 │其中「保克樂」傳單雖係供被告何│ │ │ │健雄銷售廣告之用,惟無沒收之必│ │ │ │要,故不宣告沒收。 │ ├──┼───────────┼───────────────┤ │ 12 │收款通知單1本 │係被告何健雄銷售貨物、受取款項│ │ │ │之證明,惟無沒收之必要,故不宣│ │ │ │告沒收。 │ ├──┼───────────┼───────────────┤ │ 13 │客戶出貨紀錄簿6本 │係被告何健雄銷售貨物之證明,惟│ │ │ │無沒收之必要,故不宣告沒收。 │ ├──┼───────────┼───────────────┤ │ 14 │客戶資料1本 │係紀錄客戶飼養雞隻狀況,與本案│ │ │ │犯罪無直接關連,故不宣告沒收。│ ├──┼───────────┼───────────────┤ │ 15 │藥品說明書1本 │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 │ 16 │88-97 年客戶銷貨簿1 本│係被告何健雄銷售貨物之證明,惟│ │ │ │無沒收之必要,故不宣告沒收。 │ ├──┼───────────┼───────────────┤ │ 17 │加健收支表1冊 │係加健公司之收支狀況,與本案犯│ │ │ │罪無直接關連,故不宣告沒收。 │ ├──┼───────────┼───────────────┤ │ 18 │各式標籤貼紙1 袋(下列│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 │18-1與18-2部分除外) │ │ ├──┼───────────┼───────────────┤ │18-1│「保克樂」英文標籤 │係偽造之準私文書,不論是否屬犯│ │ │ │人所有,應依據刑法第219 條規定│ │ │ │沒收之。 │ ├──┼───────────┼───────────────┤ │18-2│「華壯」英文標籤2 張、│係供被告何健雄犯罪所用,應依刑│ │ │「禽靈」中文標籤2 張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 ├──┼───────────┼───────────────┤ │ 19 │疫苗標籤2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 │ 20 │臺灣動物植物防檢疫暨檢│非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故不宣告│ │ │驗發展協會函1 份等 │沒收。 │ ├──┼───────────┼───────────────┤ │ 21 │電腦主機1臺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連│ │ │ │,故不宣告沒收。 │ ├──┼───────────┼───────────────┤ │ 22 │優美彩藝公司對帳單1 份│係被告何健雄向優美彩藝公司訂貨│ │ │ │證明,惟無沒收之必要,故不宣告│ │ │ │沒收。 │ ├──┼───────────┼───────────────┤ │ 23 │荷蘭華威公司報關資料21│係加健公司向荷蘭華威公司進貨之│ │ │份 │報關明細,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連│ │ │ │,故不宣告沒收。 │ ├──┼───────────┼───────────────┤ │ 24 │2007~2014 付款明細1 份│係加健公司向荷蘭華威公司進貨付│ │ │ │款明細,本案犯罪無直接關連,故│ │ │ │不宣告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