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 原告
- 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漢
- 被告
- 吳東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