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包梅真、鄭燕璘、周宛瑩
- 法定代理人方明鏡、蔡鎮球
- 原告高進富
- 被告翁豪志、宏興昌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高進富 被 告 翁豪志 被 告 宏興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鏡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被告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5381號),經 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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