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王國忠、陳川傑、蔡直青
- 法定代理人黃崇欽
- 原告林志雄
- 被告洪清建、宏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林志雄 陳寶蓮 被 告 洪清建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宏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欽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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