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耀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謝耀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所載施用之時間、地點為,於「104年7月2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完畢後,又再犯本罪,顯然悔意不堅,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之態度,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