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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施志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3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通蘇(NOYSILUEANG TONGSUK)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1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通蘇(NOYSILUEANG TONGSUK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通蘇(NOYSILUEANG TONGSUK )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下午2 時31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南市安平區之某公園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5 月6 日下午2 時31許,因其係毒品調驗列管人口,而為警通知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到,並徵得其同意由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通蘇(NOYSILUEANG TONGSUK )於偵查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 頁至第4 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毒聲字第520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5 年1 月13日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毒偵字第2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3頁、本院卷第5 頁),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依首揭規定,自應依法論科,不再令其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雖於偵查中坦承毒品來源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臺灣友人,然並未提供其餘諸如上游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使有調查、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因而破獲其餘正犯或共犯,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情事。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猶未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不思警醒,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且育有1 名未滿12歲之孩童,該名孩童現由妻子於泰國扶養之家庭狀況(見警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志遠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9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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