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2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秉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16312號;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0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秉玄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串沒收。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串又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