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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怡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5號)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3項規定,準用上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刑事裁定)。

二、查上訴人因他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於民國105年2月5日收受本院105年1月30日105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簡易判決後,遲於105年2月19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而逾越上訴期間,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監所收狀日期為105年2月19日)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已因逾越上訴期間致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