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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許育菱

  • 當事人
    古乃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乃文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 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乃文因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290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桌上紙牌遊戲(聲請書誤載為遊戲類光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 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被告古乃文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290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前揭偵查卷宗全卷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8、13、16、18、22、25、33、36、40、44、47至49、51、64、82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鑑定報告書、上開遭侵權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佐(警卷第49至53、57、59至61、63、67、69頁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乃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其餘扣案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 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文件證明資料在卷可參,並經本院閱覽上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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