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昇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411號、105年執字第2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昇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查受刑人江昇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0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