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昇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411號、105年執字第2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昇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查受刑人江昇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