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鄧希賢蔡直青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育滋
指定辯護人
黃郁蘋律師

具 保 人 徐文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71號、105年度偵字第433號、偵字第2297號、偵字第2298號)、移送併辦(105年度營毒偵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徐文怡因被告林育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5年2月5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詳本院卷一第23至25頁)為憑。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指定辯護人亦無由聯繫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逃匿,並拒不到案接受審理,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