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鴻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國志
- 兼上一人
- 代理人
- 羅雲發
- 被告
- 林揚瑲
- 被告
- 楊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5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指述被告2 人涉犯侵占等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755 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