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周紹武、劉怡孜、郭瓊徽
- 原告UPAKHOT SOMROT
- 被告金協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楊村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UPAKHOT SOMROT(松羅,泰國籍)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金協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楊村根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代 理 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勞安易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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