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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74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17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輝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輝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輝武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仍貿然駕駛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對用路人及其自身造成相當之危害,惟念及被告係初犯酒駕公共危險罪,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於警詢時自陳現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889號
    被      告  廖輝武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輝武明知飲酒過量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5 年
    3 月30日19時3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民權路四段某處
    店家飲用酒類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從該處上路,在臺南市道路
    行駛。嗣於同日21時2 分許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三段與
    臨安路一段路交岔路口處,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員警察覺
    廖輝武散發酒氣後,當場對廖輝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並於同日21時17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53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
    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各1 紙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 照 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74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