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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卓穎毓陳本良魏玉英

附民原告  王春梅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黃寶明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閎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大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素真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吳坤寶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第1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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