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王春梅
- 訴訟代理人
- 李耿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黃寶明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閎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水
- 法定代理人
- 附民被告 大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素真
- 法定代理人
- 附民被告 吳坤寶
- 法定代理人
- 附民被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第1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