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彭喜有、鄭雅文、洪士傑
- 法定代理人王俊翔、楊功明
- 原告王曉清、王俊翔、王柔策
- 被告黃文洲、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王曉清 法定代理 王俊翔 原 告 王俊翔 原 告 王柔策 被 告 黃文洲 被 告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功明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被告黃文洲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4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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