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王清曉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俊翔 原 告 王柔策 被 告 黃文洲 被 告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功明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4號),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原告王曉清」應更正為「原告王清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原告王曉清」,顯係「原告王清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原告王清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