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王清曉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王俊翔
- 原告
- 王柔策
- 被告
- 黃文洲
- 被告
-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功明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4號),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原告王曉清」應更正為「原告王清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原告王曉清」,顯係「原告王清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原告王清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