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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彭喜有鄭雅文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告
王清曉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俊翔
原告
王柔策
被告
黃文洲
被告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功明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4號),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原告王曉清」應更正為「原告王清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原告王曉清」,顯係「原告王清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原告王清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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