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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王國忠陳川傑蔡直青
  • 法定代理人
    黃崇欽

  • 原告
    林志雄
  • 被告
    洪清建宏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林志雄 陳寶蓮 被  告  洪清建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宏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欽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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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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