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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國忠陳川傑蔡直青

原告
林志雄
原告
陳寶蓮
被告
洪清建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
被告
宏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欽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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