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原簡字第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齊麟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680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齊麟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壹捌公克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