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附民原告 王三良 王楊阿蓮 顏伃彤 王泳翰 附民被告 王守帆 宏欣工程行即王豐欣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6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