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4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許雅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雅如不服本院105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於105年5月12日合法提起上訴(前因被告入監服刑,本院誤向其住所送達,致未合法送達,於105年5月26日始再對其合法送達),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屢次提出上訴狀,惟觀其上訴狀內容無非表明無法負擔徒刑如易科罰金後之罰金數額,或請求改判緩刑或易服勞役(應為社會勞動之誤),並未指摘本院判決有何認事用法上之違誤,非屬合法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6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於卷內可憑,被告雖於期間內再提出上訴狀,然觀其上訴狀內容仍執前詞或請求本院重新量刑,同上所述,並非屬合法之上訴理由,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