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4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雄知悉上有「條紋」、「含羞草」之格紋、圖樣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該美術著作為為小野美紀於民國102年間所完成,小野美紀並將上開 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小野美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小野美紀公司),由小野美紀公司委託廠商印製在布料上後出售,商品名稱「2013印花棉布系列:Elfin與大自然的 對話」】,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之。詎被告竟基於意圖銷售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參考小野美紀公司銷售之布料後,仿「條紋」、「含羞草」格紋、圖樣另製成布料出售。嗣小野美紀公司於104年6月13日在臺南市○○區○○里○○○路000巷 00號之鑫韋布莊實體店面購得前揭仿「條紋」、「含羞草」格紋、圖樣之布條後,向鑫韋布莊詢問始知布料是被告經營之「棉欣布業」所提供販售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 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 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 ,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