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 法定代理人
- Mayank VAID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仁杰律師
- 被告
- 霈姬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龍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全正律師
李之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引用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引用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