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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高如宜

原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告
霈姬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龍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李之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引用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引用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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