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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耀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謝耀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所載施用之時間、地點為,於「104年7月2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完畢後,又再犯本罪,顯然悔意不堅,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之態度,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3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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