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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蔡奇秀鍾邦久徐安傑

  • 被告
    林徵原莊豐安吳耀坤鍾裕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徵原 蘇立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莊豐安 黃化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華陽律師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吳耀坤 鍾裕祥 許華琦 王韋筑 林錦雲 陳泰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鍾裕益 莊崑輝 陳彩琇 蘇倢立 賴家盟 蔡佳薰 王雅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583號、第5584號、第5585號、第5586號、第5587號、第5588號、第6001號、第6383號、第6599號、第6600號、第12109 號、第12116 號、第12267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徵原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蘇立吉犯如附表一編號2 、7 、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7 、10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莊豐安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3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黃化忖犯如附表一編號4 、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 、19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耀坤犯如附表一編號5 、8 、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8 、9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鍾裕祥犯如附表一編號5 、8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8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許華琦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附表一編號6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韋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附表一編號9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錦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11),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泰坤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12),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鍾裕益犯如附表一編號13、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8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莊崑輝犯如附表一編號14、16、17、20至25、27、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16、17、20至25、27、30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彩琇犯如附表一編號15、2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29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蘇倢立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22),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賴家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26),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蔡佳薰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附表一編號26),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雅惠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28),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蘇慶文係昌富公司之負責人,林徵原係嘉慶行之負責人,蘇立吉係新興烘焙坊之負責人,莊豐安係豐安商行(未登記)之負責人,黃化忖係正雅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耀坤係松鶴屋創作料理(未登記)之負責人,鍾裕祥係上井餐飲店之負責人,許華琦係鴻藝平價餐廳(於民國102 年12月間歇業)之負責人,王韋筑係日品鮮食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錦雲係華達食品之負責人,陳泰坤係好可口烤鴨店之負責人,鍾裕益係龍泉岩土雞城之負責人,莊崑輝係新大烘焙蛋糕及新橋食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彩琇係利生早點之負責人,蘇倢立係秦禾美麵包店之負責人,賴家盟係瑞利商行(於100 年間歇業)之負責人;蔡佳薰係騏茂(起訴書誤載為麒茂)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王雅惠係千香麥香雞專賣店(未登記)之負責人。渠等經營公司或商號業務時,均不時需開立估價單或銷貨收據與客戶,均係以此為附隨業務之人。另蘇慶文、黃化忖、許華琦、王韋筑、鍾裕益、莊崑輝、蔡佳薰亦為公司或商號之實際負責人,就後述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二、緣蘇慶文因與副供中心簽訂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深知國軍各單位每日伙食費金額龐大,欲透過承攬軍方廚房伙食委外人力標案,藉由進入廚房工作之機會,取得接近軍方採買人員或伙委之管道,賺取國軍單位採購之利益。故於102 年3 月26日,與鄭麗華共同借用欣達公司之名義,以新臺幣(下同)6,380,000 元標得空軍第四四三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稱四四三聯隊)廚房人力委外標案,並於102 年3 月28日與空軍保修指揮部簽立訂購軍品契約,自102 年5 月1 日起派遣勞工至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進行委外工作【蘇慶文因本案涉犯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部分犯行,本院另行審結】。 三、又四四三聯隊係政府採購法第3 條所稱機關,以該聯隊名義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49條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等規定,10萬元以下之採購屬「小額採購」,可逕行辦理採購,而無需經過公開招標、議價、比價之程序,亦不必受主(會)計單位人員之監辦。是四四三聯隊對外採購副食品【並非國軍自副食供應站採買食材交付伙房烹煮,係直接對外廠商採購副食品之程序,下稱「外購」】之款項若屬未逾10萬元之小額採購,依前開規定無須辦理公開招標,係由各單位輪值伙委就外購之副食品請廠商提出估價單或自行製作電話訪價明細表之方式訪價、填寫小額採購請購單書寫金額、洽購廠商名稱後,連同請購明細表、估價單或電話訪價明細表,由伙委及其所屬單位主官在承辦單位核章,再由基勤中隊勤支分隊分隊長、基勤中隊主官在基勤中隊欄核章,層轉後勤科、主計科、監察科、四四三聯隊主官核章後,即可向廠商採購所需之副食品。嗣伙委向廠商購辦副食品後,再將買受人為「空軍第四四三聯隊」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於次月辦理結報,製作會辦單,並檢附請購單、原始憑證黏存單,層轉由伙委所屬單位主官、後勤科、主計科、督察科、四四三聯隊主官核章後,將款項匯款給廠商。 四、歐志豪自101 年11月1 日起於四四三聯隊一基勤大隊車輛中隊擔任中尉運輸官,張智凱自102 年7 月1 日起於四四三聯隊一基勤大隊車輛中隊車修分隊擔任中尉輪型車輛修護官,2 人分別為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102 年5 月至7 月間之輪值伙委及協辦伙委;陳佳財自101 年7 月1 日起於空軍第一通信航管資訊中隊航管分隊擔任少尉通信官,為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102 年8 月份輪值伙委;吳志駿自102 年2 月16日起於四四三聯隊一修補大隊飛機支援中隊擔任中尉軍械電子官,為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102 年9 、10月間輪值伙委;張簡凱銘自102 年11月1 日起於四四三聯隊一修補大隊補給中隊擔任中尉油料補給官,為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102 年11、12月間輪值伙委;劉健弘自102 年7 月1 日起於四四三聯隊一修補大隊場站修護中隊擔任中尉飛機修護官,為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103 年1 、2 月輪值伙委;蕭資穎自102 年7 月1 日起於四四三聯隊一修補大隊場站修護中隊擔任中尉飛機修護官,為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103 年2 月輪值伙委。渠等均依「空軍第四四三聯隊膳食勤務督導實施計畫」之規定,受主官指定兼辦伙食業務,於輪值伙委之期間(附表一編號1 至2 、3 至7 、8 至14、15至27、28至36),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外購事宜。 五、詎蘇慶文標得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後,為賺取四四三聯隊外購部分副食費,竟夥同朱政昌與詳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朱政昌透過伙房人員或輪值伙委,得知外購之品項與價格,擬由蘇慶文之昌富公司或覓得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出貨,並提供詳如附表一方式取得登載不實(報價金額不實)之「估價單」,交付輪值伙委進行上開比價、請購程序而行使之。嗣辦理採購後,朱政昌再提供如附表一方式取得登載不實(銷貨金額不實或未為進行交易卻仍開立)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交付輪值伙委辦理結報程序,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給付採購款項,蘇慶文則從中賺取差價,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經費稽核之正確性【蘇慶文、朱政昌、吳素菁因本案涉犯偽造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本院另行審結】。 六、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憲兵指揮部臺南市憲兵隊移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本案因卷證眾多,故本判決所引用之偵查案卷編號均詳如附件之【偵查卷宗對照表】所示。 貳、程序部分: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林徵原、蘇立吉、莊豐安、黃化忖、吳耀坤、鍾裕祥、許華琦、王韋筑、林錦雲、陳泰坤、鍾裕益、莊崑輝、陳彩琇、蘇倢立、賴家盟、蔡佳薰、王雅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四第171 頁正面至背面、第200 頁背面,本院卷五第31頁正面至背面、第35頁背面,本院卷七第184 頁背面),本院依被告之自白及其他現存之證據,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徵原、蘇立吉、莊豐安、黃化忖、吳耀坤、鍾裕祥、許華琦、王韋筑、林錦雲、陳泰坤、鍾裕益、莊崑輝、陳彩琇、蘇倢立、賴家盟、蔡佳薰、王雅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四第171 頁正面至背面、第200 頁背面,本院卷五第31頁正面至背面、第35頁背面,本院卷七第184 頁背面)並與被告即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輪值伙委歐志豪、張智凱、陳佳財、吳志駿、張簡凱銘、劉健弘、蕭資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於輪值伙委期間辦理外購,並向被告朱政昌取得部分之估價單及收據,再持之辦理請購及結報等情;被告蘇慶文、朱政昌供述:為辦理四四三聯隊採購而拿取空白或開立內容不實之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統一發票予等節相符。復有空軍四四三聯隊102 年7 月至103 年2 月間詳如附表二所示之外購資料【請購單、請購明係表、估價單、會驗結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黏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結報簽呈】;本院通訊監察書、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鄭麗華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各編號證據詳如附表八所示),堪認被告林徵原、蘇立吉、莊豐安、黃化忖、吳耀坤、鍾裕祥、許華琦、王韋筑、林錦雲、陳泰坤、鍾裕益、莊崑輝、陳彩琇、蘇倢立、賴家盟、蔡佳薰、王雅惠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二、起訴書應更正之處:附表一編號26之「103 年2 月德國豬腳外購」,所載之「麒茂」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統一發票,係由「騏茂」企業有限公司開立,此有騏茂企業有限公司103 年2 月17日估價單、騏茂企業有限公司103 年3 月1 日統一發票在卷可憑(見卷21第61頁、第281 頁、第294 頁),起訴書附表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附表一編號1 至3 :被告蘇慶文分別於嘉慶行、豐安商行之估價單上蓋用其妻林淑娟、其母親蘇錦雲之小章,依同案被告蘇慶文偵訊時之供述:我有跟他們說做生意要請款,要使用簿子跟印章,他們都知道也有同意,錢都匯到他們的帳戶裡,帳戶是他們交給我的等語(見卷1 第294 頁)。佐以附表一編號1 、3 之「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確係指定林淑娟、蘇錦雲之帳戶支付匯款(見卷21第22頁、第51頁),再衡以一般商人為因應不同生意往來使用多個金融帳戶,現實上並非罕見,林淑娟、蘇錦雲均為被告蘇慶文之至親,一時借用印章、存摺亦與常情無違。此外,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蘇慶文係未經林淑娟、蘇錦雲之同意,擅自使用其等之印章,自應採信有利於被告蘇慶文之供述。起訴書認林淑娟、蘇錦雲均不知情,被告蘇慶文於估價單上偽造林淑娟、蘇錦雲之印文,恐有誤會。 四、附表一編號13之「102 年11月豬肋排外購」,起訴書認被告蘇慶文、朱政昌出貨之成本價為9,000 元,賺取之差價為57,600元,惟依扣案之朱政昌帳冊,就該次外購記載「56,700元,本來軍中匯66,600元,土雞城沒良心扣發票5,170 、還一條4,730 (見卷17第67頁)」,佐以被告鍾裕益即龍泉岩土雞城負責人所述,伊實際上並未出貨,收到四四三聯隊匯款後匯款56,700元給被告朱政昌,扣除發票所得稅及開立估價單之工錢等語(見卷11第69頁至第70頁)。從上可知,被告朱政昌帳冊所記之「56,700元」,應係扣除出貨成本前之銷售金額。再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舉之被告朱政昌、蘇慶文於102 年10月25日下午5 時24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起訴書第152 頁),被告朱政昌僅稱「有很多讓我們做」,並未具體指名本次豬肋排外購。此外,遍查卷內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證據,均無關於「本次外購出貨廠商」或「出貨成本多少」之積極證據,故此部分本院之認定係「不詳廠商」以「不詳成本價」出貨。 五、附表一編號22之「103 年1 月三明治外購」,同案被告莊崑輝提供被告蘇慶文、朱政昌之「西華食品公司103 年1 月6 日估價單」,依被告莊崑輝偵查時之證述:當時被告朱政昌向我表示要我提供其它商行之估價單,我手邊剛好有我朋友鄭明昌開設「西華西點麵包店」的空白估價單,就提供該估價單給朱政昌;西華的估價單是我之前和鄭明昌要的,我跟他說有客人需要估價單,請他給我空白的估價單等語(見卷11第175 頁背面、第186 頁正面)。依其所述,被告莊崑輝先前取得蓋有西華食品公司之空白估價單,係經由西華食品公司負責人鄭明昌之同意,上開提供空白估價單之行為,實已包含授權被告莊崑輝自行填寫、使用之用意,並不因被告莊崑輝在使用前有無再次詢問鄭明昌之同意而有差別。此外,檢察官於偵查程序自始並未以證人身分傳喚鄭明昌到庭,就被告莊崑輝是否有權使用西華食品公司估價單乙事再為查證,依犯罪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應採信被告莊崑輝之供述,認為其填寫、使用之行為,均已經鄭明昌同意,應屬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 六、綜上所述,此部分犯罪事實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法律適用: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其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應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位、金額等交易資訊,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稱之會計憑證。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㈡、按偽造文書可分為「有形之偽造」及「無形之偽造」。「有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無形之偽造」則係指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或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倘以自己名義製作之私文書,縱屬內容不實,除合於同法第215 條規定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外,不發生偽造私文書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21 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蘇慶文、朱政昌以詳如附表一之方式,向被告林徵原、蘇立吉、莊豐安、黃化忖、吳耀坤、鍾裕祥、許華琦、王韋筑、林錦雲、陳泰坤、鍾裕益、莊崑輝、陳彩琇、蘇倢立、賴家盟、蔡佳薰、王雅惠拿取不實之估價單、收據之行為,大多係被告蘇慶文、朱政昌先告知各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有辦理採購有比價及請款之需求,商請行為人提供已填載金額之估價單、未為出貨卻開立之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則公司、商號負責人雖為有製作權之人,其開立之估價單、收據有不實之情形,就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前登載不實之行為,不另論罪。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憑證罪,不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罪。另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附表一行為人向公司、商號負責人取得已蓋有公司、商號印章之空白估價單,於上自行填載金額或其他事項比價者,提供空白估價單之商家,於交付估價單時,應已足以明知他人將不實填寫、作為比價使用,而有概括授權他人製作之意思,不因實際製作人登載當時有無再就文書內容加以確認有所不同,亦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再就犯罪結構而言,本件被告蘇慶文共同與被告鄭麗華以欣達公司名義標得四四三聯隊地勤餐廳人力採購案之後,因被告蘇慶文公司離四四三聯隊較近,由蘇慶文主導該餐廳之營運,人力招幕、薪資發放等管理事項,均由被告蘇慶文一手統籌,被告蘇慶文並僱用其表弟被告朱政昌,負責餐廳現場管理。而外購之品項、單價,係被告朱政昌透過伙房人員或輪值伙委得知,取得之估價單、收據等文書,亦透過被告朱政昌交付輪值伙委。故被告蘇慶文、朱政昌就提供不實單據之行為,雖未親自實行構成要件,仍分別與各行為人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至於各行為人之間,因無證據證明其等足以預見被告朱政昌尚有取得其他單據之不法行為,僅就自己之行為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共負其責,不及於其他商家之部分(舉例而言,被告朱政昌向A 商家取得不實估價單,再向B 商家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則被告朱政昌、蘇慶文與A 、B 均分別成立共同正犯,然A 、B 間無法相互預見,故A 就B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並不成立犯罪)。 ㈣、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透過被告林徵原、蘇立吉、黃化忖、吳耀坤、鍾裕祥、許華琦、王韋筑、林錦雲、陳泰坤、鍾裕益、莊崑輝、陳彩琇、蔡佳薰、王雅惠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實之估價單、收據,交付四四三聯隊輪值伙委之行為,供伙委於採購辦理前踐行比價、請購,再於採購後辦理結報程序,經四四三聯隊層核後取得價款,均共同基於同一達成賺取價差之目的,係屬整體犯罪計劃之一部分,除於密集時間內先後多次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行為,係侵害相同法益,應包括一罪評價外,其餘觸犯數罪名之行為,均屬想像競合,應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因於各次犯行均如此,故不再逐一贅述。㈤、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犯罪主體係從事業務之人,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故附表一所示由從事業務之人或商業負責人開立不實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統一發票之行為,不具身分關係而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蘇慶文、朱政昌等行為人,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與具身分關係之被告,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二、所犯法條、共同正犯: ㈠、102 年8 月間之三角飯糰外購(起訴書編號3 ): 核被告林徵原提供不實【嘉慶行102 年7 月29日估價單】、【嘉慶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林徵原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被告蘇慶文之配偶林淑娟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漏論林淑娟亦為共犯,仍無礙於本院之認定。被告林徵原依前述㈣之理由,接續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102 年8 月間之刈包外購(起訴書編號4 ): 核被告林徵原提供不實【嘉慶行102 年8 月14日估價單】、被告蘇立吉提供不實【新興烘培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徵原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被告蘇慶文之配偶林淑娟間,被告蘇立吉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吳素菁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漏論林淑娟亦為共犯,仍無礙於本院之認定。 ㈢、102 年8 月間之白蝦外購(起訴書編號5 ): 核被告莊豐安提供不實【豐安商行102 年8 月17日估價單】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豐安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被告蘇慶文之母親蘇錦雲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漏論蘇錦雲亦為共犯,仍無礙於本院之認定。 ㈣、102 年10月間之明蝦外購(起訴書編號8 ): 核被告黃化忖提供不實【正雅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黃化忖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102 年10月間之三角飯糰外購(起訴書編號9 ): 核被告吳耀坤、鍾裕祥提供不實【上井餐飲店102 年9 月24日估價單】、【上井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吳耀坤、鍾裕祥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耀坤、鍾裕祥均依前述㈣之理由,接續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㈥、102 年10月間之豬肋排外購(起訴書編號10): ⒈核被告許華琦提供不實【鴻藝平價餐廳102 年10月18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許華琦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許華琦提供不實【鴻藝平價餐廳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許華琦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許華琦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㈦、102 年10月間之蛋塔外購(起訴書編號11): 核被告蘇立吉提供不實【新興烘焙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蘇立吉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102年10月間之碗粿外購(起訴書編號12): 核被告鍾裕祥、吳耀坤提供不實【上井餐飲店估價單】、【上井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鍾裕祥、吳耀坤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耀坤、鍾裕祥均依前述㈣之理由,接續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㈨、102 年10月間之涼麵外購(起訴書編號13): ⒈核被告吳耀坤、王韋筑提供不實【日品鮮食品有限公司102 年9 月30日估價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吳耀坤、王韋筑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吳耀坤、王韋筑提供不實【日品鮮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吳耀坤、王韋筑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吳耀坤、王韋筑均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㈩、102年10月間之三明治外購(起訴書編號14): 核被告蘇立吉提供不實【新興烘焙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蘇立吉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102 年11月間之三角飯糰外購(起訴書編號15): 核被告林錦雲提供不實【華達食品102 年10月30日估價單】、【華達食品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林錦雲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錦雲依前述㈣之理由,接續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102 年11月間之烤鴨外購(起訴書編號16): 核被告陳泰坤提供不實【好可口烤鴨店102 年11月13日估價單】、【好可口烤鴨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泰坤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泰坤依前述㈣之理由,接續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102 年11月間之豬肋排外購(起訴書編號17): ⒈核被告鍾裕益提供不實【龍泉岩土雞莊102 年11月18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鍾裕益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鍾裕益提供不實【龍泉岩土雞莊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鍾裕益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鍾裕益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2 年11月間之三明治外購(起訴書編號18):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102 年11月6 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2 年11月間之壽司外購(起訴書編號20): 核被告陳彩琇提供不實【利生早點102 年11月20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彩琇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102 年12月間之牛角麵包外購(起訴書編號21):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9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2 年12月間之三明治外購(起訴書編號23):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2 年12月間之德國豬腳外購(起訴書編號24): ⒈核被告鍾裕益提供不實【龍泉岩土雞莊102 年12月17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鍾裕益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鍾裕益提供不實【龍泉岩土雞莊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鍾裕益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鍾裕益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2 年12月間之日式炸蝦外購(起訴書編號25): 核被告黃化忖提供不實【正雅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黃化忖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102 年12月間之泡芙外購(起訴書編號26):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102 年12月17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2 年12月間之披薩外購(起訴書編號27):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102 年12月19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2年1月間之三明治外購(起訴書編號28):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西華食品公司103 年1 月6 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所犯係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恰,有如前述,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莊崑輝、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西華公司負責人鄭明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漏論西華公司負責人鄭明昌亦為共犯,仍無礙於本院之認定。 ⒉核被告莊崑輝、蘇倢立提供不實【秦禾美西點麵包103 年1 月7 日估價單】、【秦禾美西點麵包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蘇倢立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莊崑輝、蘇倢立均依前述㈣之理由,接續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103 年1月間之三明治外購(起訴書編號29):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3 年2 月間之三明治外購(起訴書編號30):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103 年2 月19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3 年2 月間之甜甜圈外購(起訴書編號31):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103 年2 月14日 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3 年2 月間之德國豬腳外購(起訴書編號32): ⒈核被告蔡佳薰、賴家盟分別提供不實【騏茂企業有限公司103 年2 月17日估價單】、【瑞利商行103 年2 月18日估價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蔡佳薰、賴家盟分別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欄核犯法條雖未列被告賴家盟之論罪法條,然事實欄附表七已載明被告賴家盟提供不估價單之行為(見起訴書第260 頁至第261 頁、第221 頁),應認此部分仍在起訴之範圍內,本院仍得予以審理。 ⒉核被告蔡佳薰提供不實【騏茂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蔡佳薰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蔡佳薰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3 年2 月間之漢堡外購(起訴書編號33):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大烘焙蛋糕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3 年2 月間之漢堡外購(起訴書編號34): 核被告王雅惠提供不實【千香麥香雞專賣店103 年2 月7 日估價單】、【千香麥香雞專賣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王雅惠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雅惠依前述㈣之理由,接續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103 年2 月間之涼麵外購(起訴書編號35): 核被告陳彩琇提供不實【利生早點103 年2 月5 日估價單】、【利生早點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陳彩琇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彩琇依前述㈣之理由,接續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103 年2 月間之披薩外購(起訴書編號36): ⒈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103 年2 月14日估價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⒉核被告莊崑輝提供不實【新橋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莊崑輝與被告蘇慶文、朱政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莊崑輝依前述㈣之理由,想像競合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上開各編號之罪,係於不同時間,辦理不同品項之外購,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徵原、蘇立吉、莊豐安、黃化忖、吳耀坤、鍾裕祥、王韋筑、陳泰坤、鍾裕益、莊崑輝、陳彩琇、蘇倢立、蔡佳薰、王雅惠均無刑事前案紀錄,另被告許華琦、林錦雲、賴家盟雖曾有經法院科刑,但距本案均已10餘年,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應認均係品性素行尚佳之人。其等僅經營小本生意,配合被告朱政昌開立不實或空白之估價單、不實收據,提供給四四三聯隊承辦人員辦理外購,但衡以此舉於公家機關辦理採購時本非罕見,其等行為雖有觸法,實係出自對於法令不甚了解之緣故,況被告朱政昌交付之單據雖涉有不法,但事後均確實出餐供膳,並在部隊預算內完成採購程序,犯罪所生危害非鉅。兼衡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涉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緩刑:末查被告林徵原、蘇立吉、莊豐安、黃化忖、吳耀坤、鍾裕祥、王韋筑、陳泰坤、鍾裕益、莊崑輝、陳彩琇、蘇倢立、蔡佳薰、王雅惠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許華琦、林錦雲、賴家盟5 年內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共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深感悔悟,應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後,已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之認為被告等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考量本案情節輕微、法益侵害性甚低,均諭知緩刑2 年,所受緩刑宣告毋庸附條件,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00 條、第450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行為人│採購時間、│行為態樣 │偽造或不│主文 │ │號│ │品項、數量│ │實之文書│ │ │ │ │、採購情形│ │ │ │ ├─┼───┼─────┼──────────────────┼────┼─────┤ │1 │蘇慶文│102 年8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林徵原、林淑娟(│1.嘉慶行│林徵原共同│ │︵│朱政昌│間 │ 蘇慶文之配偶,未經起訴)基於共同│ 102 年│犯行使業務│ │起│林徵原├─────┤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7 月29│登載不實文│ │訴│林淑娟│三角飯糰 │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林徵原│ 日估價│書罪,處拘│ │書│ ├─────┤ 交付蓋有「嘉慶行」大章之空白估價│ 單(見│役貳拾日,│ │編│ │1,900個 │ 單與蘇慶文,蘇慶文再自行於空白估│ 卷21第│如易科罰金│ │號│ ├─────┤ 價單上填寫:「空軍443 聯隊台照、│ 20頁)│,以新臺幣│ │3 │ │不詳廠商以│ 102 年7 月29日、品名三角飯糰、數│2.嘉慶行│壹仟元折算│ │︶│ │每份18.2元│ 量1,900 、單價25元、金額47,500」│ 102 年│壹日。 │ │ │ │之價格出貨│ ,蓋用其配偶林淑娟之印章,製作報│ 8 月10│ │ │ │ │(譯文所示│ 價金額不實之嘉慶行估價單】,由朱│ 日免用│ │ │ │ │) │ 政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陳佳財辦理│ 統一發│ │ │ │ │ │ 請購而行使之。 │ 票收據│ │ │ │ │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林│ (見卷│ │ │ │ │ │ 徵原復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21第26│ │ │ │ │ │ 文書之犯意聯絡,未實際出貨之林徵│ 頁) │ │ │ │ │ │ 原再提供蓋有「嘉慶行」印文之空白│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與蘇慶文,由【蘇│ │ │ │ │ │ │ 慶文填寫「四四三聯隊台照、102 年│ │ │ │ │ │ │ 8 月10日、飯糰(三角)、數量1,90│ │ │ │ │ │ │ 0 、單價25、總價47,500、合計新臺│ │ │ │ │ │ │ 幣肆萬柒仟伍佰元」不實交易內容之│ │ │ │ │ │ │ 嘉慶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於其上蓋│ │ │ │ │ │ │ 用林淑娟印章】,由朱政昌交由陳佳│ │ │ │ │ │ │ 財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 │ │ │ │ │ │ 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 │ │ │ │ │ │ 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2 │蘇慶文│102 年8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林徵原、林淑娟(│1.嘉慶行│林徵原、蘇│ │︵│朱政昌│間 │ 蘇慶文之配偶,未經起訴)基於共同│ 102 年│立吉共同犯│ │起│林徵原├─────┤ 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 8 月14│行使業務登│ │訴│林淑娟│刈包 │ 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林徵原交付│ 日估價│載不實文書│ │書│蘇立吉├─────┤ 蓋有「嘉慶行」印文之空白估價單與│ 單(見│罪;各處拘│ │編│ │1,100 個 │ 蘇慶文,蘇慶文再自行於空白估價單│ 卷21第│役貳拾日,│ │號│ ├─────┤ 上填寫「四四三聯隊台照、102 年8 │ 30頁)│如易科罰金│ │4 │ │新興烘焙坊│ 月14日、品名刈包、數量1,100 、單│ 。 │,均以新臺│ │︶│ │僅以每個5 │ 價45、金額49,500」,蓋用其配偶林│2.新興烘│幣壹仟元折│ │ │ │元之價格出│ 淑娟小章,製作報價金額不實之嘉慶│ 培坊10│算壹日。 │ │ │ │售刈包皮與│ 行估價單】,由朱政昌交付四四三聯│ 2 年8 │ │ │ │ │蘇慶文,再│ 隊伙委陳佳財比價並辦理請購而行使│ 月14日│ │ │ │ │由蘇慶文出│ 之。 │ 估價單│ │ │ │ │貨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取得蘇立吉之│ (見卷│ │ │ │ │ │ 同意,亦與朱政昌、蘇立吉、吳素菁│ 21第29│ │ │ │ │ │ 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頁)。│ │ │ │ │ │ 犯意聯絡,由【蘇立吉提供蓋有「新│3.新興烘│ │ │ │ │ │ 興烘培坊」印文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 培坊10│ │ │ │ │ │ 與蘇慶文,由蘇慶文填寫「空軍第44│ 2 年8 │ │ │ │ │ │ 3 聯隊台照、102 年8 月23日、品名│ 月23日│ │ │ │ │ │ 刈包、數量1,100 、單位份、單價40│ 免用統│ │ │ │ │ │ 、小計44,000、總計新臺幣肆萬肆仟│ 一發票│ │ │ │ │ │ 元」不實交易內容之新興烘焙坊免用│ 收據(│ │ │ │ │ │ 統一發票收據,於其上蓋用吳素菁印│ 見卷21│ │ │ │ │ │ 章】,由朱政昌交由陳佳財辦理結報│ 第38頁│ │ │ │ │ │ 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 )。 │ │ │ │ │ │ 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 │ │ │ │ │ │ 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3 │蘇慶文│102 年8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豐安、蘇錦雲(│1.豐安商│莊豐安共同│ │︵│朱政昌│間 │ 蘇慶文母親,未經起訴)基於共同行│ 行102 │犯行使業務│ │起│莊豐安├─────┤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年8 月│登載不實文│ │訴│蘇錦雲│白蝦 │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豐安提│ 17日估│書罪,處拘│ │書│ ├─────┤ 供有蓋有豐安商行印文,內容為「空│ 價單(│役貳拾日,│ │編│ │200斤 │ 軍443 聯隊台照、102 年8 月17日、│ 見卷21│如易科罰金│ │號│ ├─────┤ 品名白蝦、數量200 斤、單價180 、│ 第46頁│,以新臺幣│ │5 │ │不詳廠商以│ 金額36,000、合計參萬陸仟元」報價│ )。 │壹仟元折算│ │︶│ │不詳之價格│ 金額不實之豐安商行估價單,蘇慶文│ │壹日。 │ │ │ │出貨,差額│ 取得後,再於其上蓋用其母親蘇錦雲│ │ │ │ │ │為9,000元 │ 之小章】,再由朱政昌交付四四三聯│ │ │ │ │ │(譯文所示│ 隊伙委陳佳財辦購而行使之。 │ │ │ ├─┼───┼─────┼──────────────────┼────┼─────┤ │4 │蘇慶文│102 年10月│一、四四三聯隊伙委吳志駿自朱政昌處得│1.正雅實│黃化忖共同│ │︵│朱政昌│間 │ 知:「正雅實業有限公司、單價35元│ 業有限│犯商業會計│ │起│黃化忖├─────┤ 、總價63,000元」之報價後辦理請購│ 公司10│法第七十一│ │訴│ │明蝦 │ 。 │ 2 年10│條第一款之│ │書│ ├─────┤二、嗣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黃化忖│ 月31日│填製不實會│ │編│ │1,800隻 │ 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統一發│計憑證罪,│ │號│ ├─────┤ 聯絡,由【黃化忖提供內容「161906│ 票(見│處拘役參拾│ │8 │ │黃化忖(正│ 69、買受人四四三聯隊、編號748282│ 卷21第│日,如易科│ │︶│ │雅實業有限│ 71、102 年10月31日、品名明蝦、數│ 99頁)│罰金,以新│ │ │ │公司)以每│ 量1,800 尾、單價33.333、金額60,0│ 。 │臺幣壹仟元│ │ │ │隻21.5元之│ 00、合計60,000、營業稅3,000 、總│ │折算壹日。│ │ │ │價格出貨 │ 計63,000、新臺幣陸萬參仟元」不實│ │ │ │ │ │ │ 交易內容之正雅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 │ │ 票】,由朱政昌交由吳志駿辦理結報│ │ │ │ │ │ │ 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 │ │ │ │ │ │ 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 │ │ │ │ │ │ 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5 │蘇慶文│102 年10月│一、蘇慶文、朱政昌、鍾裕祥、吳耀坤基│1.上井餐│吳耀坤、鍾│ │︵│朱政昌│間 │ 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飲店10│裕祥共同犯│ │起│鍾裕祥├─────┤ 意聯絡,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 2 年9 │行使業務登│ │訴│吳耀坤│三角飯糰 │ 朱政昌透過吳耀坤向鍾裕祥取得「空│ 月24日│載不實文書│ │書│ ├─────┤ 軍第443 聯隊台照、102 年9 月24日│ 估價單│罪;各處拘│ │編│ │1,100個 │ 、貨品名稱三角飯糰、數量1,100 、│ (見卷│役貳拾日,│ │號│ ├─────┤ 單價25、金額27,500、總共新臺幣貳│ 21第76│如易科罰金│ │9 │ │吳耀坤以每│ 萬柒仟伍佰元整」報價金額不實之上│ 頁)。│,均以新臺│ │︶│ │個20元之價│ 井餐飲店估價單】,由朱政昌交付四│2.上井餐│幣壹仟元折│ │ │ │格出貨(朱│ 四三聯隊伙委吳志駿辦理請購而行使│ 飲店10│算壹日。 │ │ │ │政昌帳冊所│ 之。 │ 2 年10│ │ │ │ │示) │二、嗣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鍾裕祥│ 月4 日│ │ │ │ │ │ 、吳耀坤再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 免用統│ │ │ │ │ │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吳耀坤向│ 一發票│ │ │ │ │ │ 未實際出貨之鍾裕祥取得「空軍443 │ 收據(│ │ │ │ │ │ 聯隊台照、102 年10月4 日、品名三│ 見卷21│ │ │ │ │ │ 角飯糰、數量1,100 、單價25、總價│ 第84頁│ │ │ │ │ │ 27,500、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整」│ )。 │ │ │ │ │ │ 不實交易內容之上井餐飲店免用統一│ │ │ │ │ │ │ 發票收據】,由朱政昌交由吳志駿辦│ │ │ │ │ │ │ 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 │ │ │ │ │ │ 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 │ │ │ │ │ │ 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6 │蘇慶文│102 年10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許華琦基於共同行│1.鴻藝平│許華琦共同│ │︵│朱政昌│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價餐廳│犯商業會計│ │起│許華琦├─────┤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許華琦提│ 102 年│法第七十一│ │訴│ │豬肋排 │ 供蓋有「鴻藝平價餐廳」印文,內容│ 10月18│條第一款之│ │書│ ├─────┤ 為「102 年10月18日、品名豬肋排、│ 日估價│填製不實會│ │編│ │170斤 │ 數量170 、單價370 、金額62,900、│ 單(見│計憑證罪,│ │號│ ├─────┤ 合計62,900」報價金額不實之鴻藝平│ 卷21第│處拘役參拾│ │10│ │昌富公司出│ 價餐廳估價單】,由朱政昌交付四四│ 95頁)│日,如易科│ │︶│ │貨,成本價│ 三聯隊伙委吳志駿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罰金,以新│ │ │ │為每斤50元│ 。 │2.鴻藝平│臺幣壹仟元│ │ │ │(譯文、朱│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許│ 價餐廳│折算壹日。│ │ │ │政昌帳冊所│ 華琦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102 年│ │ │ │ │示) │ 犯意聯絡,由【未實際出貨之許華琦│ 10月31│ │ │ │ │ │ 提供「102 年10月31日、品名豬肋排│ 日統一│ │ │ │ │ │ 、數量170 、單價352.38、金額59,9│ 發票(│ │ │ │ │ │ 05、銷售額合計59,905、營業稅2,99│ 見卷21│ │ │ │ │ │ 5 、總計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元」不│ 第100 │ │ │ │ │ │ 實交易內容之鴻藝平價餐廳統一發票│ 頁)。│ │ │ │ │ │ 】,由朱政昌交由吳志駿辦理結報事│ │ │ │ │ │ │ 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 │ │ │ │ │ │ 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 │ │ │ │ │ │ 稽核之正確性。 │ │ │ ├─┼───┼─────┼──────────────────┼────┼─────┤ │7 │蘇慶文│102 年10月│一、四四三聯隊伙委吳志駿自朱政昌處得│1.新興烘│蘇立吉共同│ │︵│朱政昌│間 │ 知:「新興烘焙坊、單價15元、總價│ 培坊10│犯行使業務│ │起│蘇立吉├─────┤ 27,000元」之報價辦理請購。 │ 2 年10│登載不實文│ │訴│ │蛋塔 │二、蘇慶文、朱政昌、蘇立吉復基於共同│ 月31日│書罪,處拘│ │書│ ├─────┤ 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 免用統│役貳拾日,│ │編│ │1,800個 │ 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朱政昌自蘇│ 一發票│如易科罰金│ │號│ ├─────┤ 立吉取得蓋有「新興烘焙坊」印文,│ 收據(│,以新臺幣│ │11│ │蘇立吉(新│ 內容為「買受人空軍443 戰術戰鬥機│ 見卷21│壹仟元折算│ │︶│ │興烘焙坊)│ 聯隊、102 年10月31日、品名蛋塔、│ 第91頁│壹日。 │ │ │ │以每個10元│ 數量1,800 、單價15、總價27,000、│ ) │ │ │ │ │之價格出貨│ 合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不實交易內│ │ │ │ │ │ │ 容之新興烘焙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由朱政昌交由吳志駿辦理結報事宜│ │ │ │ │ │ │ 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 │ │ │ │ │ │ ,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 │ │ │ │ │ │ 核之正確性。 │ │ │ ├─┼───┼─────┼──────────────────┼────┼─────┤ │8 │蘇慶文│102 年10月│一、蘇慶文、朱政昌、鍾裕祥、吳耀坤基│1.上井餐│吳耀坤、鍾│ │︵│朱政昌│間 │ 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飲店估│裕祥共同犯│ │起│鍾裕祥├─────┤ 意聯絡,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 價單(│行使業務登│ │訴│吳耀坤│碗粿 │ 朱政昌透過吳耀坤向鍾裕祥取得「空│ 見卷21│載不實文書│ │書│ ├─────┤ 軍443 聯隊台照、品名碗粿、數量1,│ 第105 │罪;各處拘│ │編│ │1,150份 │ 150 、單價25、總價28,750」報價金│ 頁) │役貳拾日,│ │號│ ├─────┤ 額不實之上井餐飲店估價單】,由朱│2.上井餐│如易科罰金│ │12│ │吳耀坤以每│ 政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吳志駿辦理│ 飲店10│,均以新臺│ │︶│ │個20元之價│ 請購而行使之。 │ 2 年10│幣壹仟元折│ │ │ │格出貨(朱│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鍾│ 月21日│算壹日。 │ │ │ │政昌帳冊所│ 裕祥、吳耀坤再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上│ 免用統│ │ │ │ │示) │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吳耀│ 一發票│ │ │ │ │ │ 坤向未實際出貨之鍾裕祥取得「空軍│ 收據(│ │ │ │ │ │ 443 聯隊台照、102 年10月21日、品│ 見卷21│ │ │ │ │ │ 名碗粿、數量1,150 、單價25、總價│ 第107 │ │ │ │ │ │ 28,750、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整」│ 頁) │ │ │ │ │ │ 不實交易內容之上井餐飲店免用統一│ │ │ │ │ │ │ 發票收據】,由朱政昌交由吳志駿辦│ │ │ │ │ │ │ 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 │ │ │ │ │ │ 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 │ │ │ │ │ │ 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9 │蘇慶文│102 年10月│一、蘇慶文、朱政昌、王韋筑、吳耀坤基│1.日品鮮│吳耀坤、王│ │︵│朱政昌│間 │ 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食品有│韋筑共同犯│ │起│吳耀坤├─────┤ 意聯絡,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 限公司│商業會計法│ │訴│王韋筑│涼麵 │ 朱政昌透過吳耀坤向王韋筑取得「空│ 102 年│第七十一條│ │書│ ├─────┤ 軍第443 聯隊台照、102 年9 月30日│ 9 月30│第一款之填│ │編│ │1,100份 │ 、貨品名稱涼麵、數量1,100 、單價│ 日估價│製不實會計│ │號│ ├─────┤ 20、金額22,000」報價金額不實之日│ 單(見│憑證罪;各│ │13│ │吳耀坤以每│ 品鮮食品有限公司估價單】,由朱政│ 卷21第│處拘役參拾│ │︶│ │個15元之價│ 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吳志駿辦理請│ 104 頁│日,如易科│ │ │ │格出貨(朱│ 購而行使之。 │ ) │罰金,均以│ │ │ │政昌帳冊所│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王│2.日品鮮│新臺幣壹仟│ │ │ │示) │ 韋筑、吳耀坤再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 食品有│元折算壹日│ │ │ │ │ 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吳耀坤向未│ 限公司│。 │ │ │ │ │ 實際出貨之王韋筑取得「PK00000000│ 102 年│ │ │ │ │ │ 、買受人空軍第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 10月11│ │ │ │ │ │ 台照、102 年10月11日、品名涼麵、│ 日統一│ │ │ │ │ │ 數量1,100 份、單價25、金額22,000│ 發票(│ │ │ │ │ │ 、總計22,000、總計新臺幣貳萬貳仟│ 見卷21│ │ │ │ │ │ 元」不實交易內容之日品鮮食品有限│ 第106 │ │ │ │ │ │ 公司統一發票】,由朱政昌交由吳志│ 頁) │ │ │ │ │ │ 駿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 │ │ │ │ │ │ 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 │ │ │ │ │ │ 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10│蘇慶文│102 年10月│一、蘇慶文、朱政昌未經新興烘焙坊負責│1.新興烘│蘇立吉共同│ │︵│朱政昌│間 │ 人蘇立吉同意,共同【新興烘焙坊提│ 焙坊提│犯行使業務│ │起│蘇立吉├─────┤ 貨單】,由朱政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 貨單(│登載不實文│ │訴│ │三明治 │ 委吳志駿辦理請購。 │ 見卷21│書罪,處拘│ │書│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蘇│ 第77頁│役貳拾日,│ │編│ │1,100個 │ 立吉復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 │如易科罰金│ │號│ ├─────┤ 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前之某│2.新興烘│,以新臺幣│ │14│ │蘇立吉(新│ 時,由【朱政昌自此時知情之蘇立吉│ 焙坊10│壹仟元折算│ │︶│ │興烘焙坊)│ 取得內容為「買受人四四三聯隊、10│ 2 年10│壹日。 │ │ │ │以每個13元│ 2 年10月9 日、品名三明治、數量1,│ 月9 日│ │ │ │ │之價格出貨│ 100 、單價20、總價22,000、合計新│ 免用統│ │ │ │ │ │ 臺幣貳萬貳仟元」不實交易內容之新│ 一發票│ │ │ │ │ │ 興烘焙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由朱│ 收據(│ │ │ │ │ │ 政昌交由吳志駿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 見卷21│ │ │ │ │ │ ,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 第82頁│ │ │ │ │ │ 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 )。 │ │ │ │ │ │ 確性。 │ │ │ ├─┼───┼─────┼──────────────────┼────┼─────┤ │11│蘇慶文│102 年11月│一、蘇慶文、朱政昌、林錦雲基於共同行│1.華達食│林錦雲共同│ │︵│朱政昌│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品102 │犯行使業務│ │起│林錦雲├─────┤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林錦雲提│ 年10月│登載不實文│ │訴│ │三角飯糰 │ 供內容「443 寶號、品名三角飯糰、│ 30日估│書罪,處拘│ │書│ ├─────┤ 數量1,100 、單價25、金額27,500、│ 價單(│役貳拾日,│ │編│ │1,100份 │ 合計27,500」報價金額不實之華達食│ 見卷21│如易科罰金│ │號│ ├─────┤ 品估價單】,由朱政昌交付四四三聯│ 第121 │,以新臺幣│ │15│ │林錦雲(華│ 隊伙委張簡凱銘理請購而行使之。 │ 頁) │壹仟元折算│ │︶│ │達食品)以│二、嗣辦理採購後,因聯隊長官質疑三角│2.華達食│壹日。 │ │ │ │以每份17元│ 飯糰不具25元之價值,協議以降價方│ 品行10│ │ │ │ │之價格出貨│ 式處理(降價為每個20元),蘇慶文│ 2 年11│ │ │ │ │ │ 、朱政昌、林錦雲復基於共同行使業│ 月5 日│ │ │ │ │ │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免用統│ │ │ │ │ │ 林錦雲提供內容「買受人空軍第443 │ 一發票│ │ │ │ │ │ 聯隊台照、102 年11月5 日、品名三│ 收據(│ │ │ │ │ │ 角飯糰、數量1,100 、單價20、總價│ 見卷21│ │ │ │ │ │ 22,000、新臺幣貳萬貳仟元」不實交│ 第123 │ │ │ │ │ │ 易內容之華達食品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頁) │ │ │ │ │ │ 】,於金額不實之文書,由朱政昌交│ │ │ │ │ │ │ 由張簡凱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 │ │ │ │ │ │ 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 │ │ │ │ │ │ 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 │ 。 │ │ │ ├─┼───┼─────┼──────────────────┼────┼─────┤ │12│蘇慶文│102 年11月│一、蘇慶文、朱政昌、陳泰坤基於共同行│1.好可口│陳泰坤共同│ │︵│朱政昌│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鴨店10│犯行使業務│ │起│陳泰坤├─────┤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陳泰坤提│ 2 年11│登載不實文│ │訴│ │烤鴨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102 年11月13│ 月13日│書罪,處拘│ │書│ ├─────┤ 日、品名烤鴨、數量180 、單價300 │ 估價單│役貳拾日,│ │編│ │180隻 │ 、金額54,000、合計54,000」報價金│ (見卷│如易科罰金│ │號│ ├─────┤ 額不實之好可口烤鴨店估價單】與朱│ 21第15│,以新臺幣│ │16│ │陳泰坤(好│ 政昌。由朱政昌將交付四四三聯隊伙│ 8 頁)│壹仟元折算│ │︶│ │可口烤鴨店│ 委張簡凱銘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 │壹日。 │ │ │ │)以每隻22│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陳│2.好可口│ │ │ │ │5 元之價格│ 泰坤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烤鴨店│ │ │ │ │出貨 │ 犯意聯絡,由【陳泰坤提供「買受人│ 102 年│ │ │ │ │ │ 四四三聯隊、102 年11月28日、品名│ 11月28│ │ │ │ │ │ 烤鴨、數量180 、單價300 、總價54│ 日免用│ │ │ │ │ │ ,000、合計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不實│ 統一發│ │ │ │ │ │ 交易內容之好可口烤鴨店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 │ │ │ │ │ 票收據】,由朱政昌交由張簡凱銘辦│ (見卷│ │ │ │ │ │ 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 21第17│ │ │ │ │ │ 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 4 頁)│ │ │ │ │ │ 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 │13│蘇慶文│102 年11月│一、蘇慶文、朱政昌、鍾裕益基於共同行│1.龍泉岩│鍾裕益共同│ │︵│鍾裕益│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土雞莊│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鍾裕益提│ 102 年│法第七十一│ │訴│ │豬肋排 │ 供內容「四四三聯隊寶號、102年11 │ 11月18│條第一款之│ │書│ ├─────┤ 月18日、品名豬肋排、數量180、單 │ 日估價│填製不實會│ │編│ │180隻 │ 價370 、金額66,600、合計66,600」│ 單(見│計憑證罪,│ │號│ ├─────┤ 報價金額不實之龍泉岩土雞莊估價單│ 卷21第│處拘役參拾│ │17│ │不詳廠商以│ 】與朱政昌。由朱政昌交付四四三聯│ 155 頁│日,如易科│ │︶│ │不詳之價格│ 隊伙委張簡凱銘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罰金,以新│ │ │ │出貨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鍾│2.龍泉岩│臺幣壹仟元│ │ │ │ │ 裕益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土雞莊│折算壹日。│ │ │ │ │ 意聯絡,由【未實際出貨之鍾裕益提│ 102 年│ │ │ │ │ │ 供內容「QC00000000、買受人空軍44│ 11月28│ │ │ │ │ │ 3 聯隊、統一編號00000000、102 年│ 日統一│ │ │ │ │ │ 11月28日、品名豬肋排、數量180 、│ 發票(│ │ │ │ │ │ 單價352.38、金額63,428、銷售額合│ 見卷21│ │ │ │ │ │ 計63,428、營業稅3,172 、總計新臺│ 第173 │ │ │ │ │ │ 幣陸萬陸仟陸佰元」不實交易內容之│ 頁) │ │ │ │ │ │ 龍泉岩土雞莊統一發票】,由朱政昌│ │ │ │ │ │ │ 交由張簡凱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 │ │ │ │ │ │ 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 │ │ │ │ │ │ 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 │ │ │ │ │ │ 性。 │ │ │ ├─┼───┼─────┼──────────────────┼────┼─────┤ │14│蘇慶文│102 年11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基於共同行│1.新橋食│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品有限│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公司10│法第七十一│ │訴│ │三明治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102 年11月6 │ 2 年11│條第一款之│ │書│ ├─────┤ 日、貨品名稱三明治、數量1,100 、│ 月6 日│填製不實會│ │編│ │1,100份 │ 單價20、金額22,000、總共新臺幣貳│ 估價單│計憑證罪,│ │號│ ├─────┤ 萬貳仟元整」報價金額不實之新橋食│ (見卷│處拘役參拾│ │18│ │莊崑輝以每│ 品有限公司估價單】,由朱政昌交付│ 21第12│日,如易科│ │︶│ │份13元之價│ 四四三聯隊伙委張簡凱銘辦理請購而│ 6 頁)│罰金,以新│ │ │ │格出貨 │ 行使之。 │2.新橋食│臺幣壹仟元│ │ │ │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莊│ 品有限│折算壹日。│ │ │ │ │ 崑輝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公司10│ │ │ │ │ │ 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供「QC1669│ 2 年11│ │ │ │ │ │ 6903、買受人四四三聯隊、統一編號│ 月13日│ │ │ │ │ │ 00000000、102 年11月13日、品名三│ 統一發│ │ │ │ │ │ 明治、數量1,100 、單價19.047、金│ 票(見│ │ │ │ │ │ 額20,952、銷售額合計20,952、營業│ 卷21第│ │ │ │ │ │ 稅1,048 、總計新臺幣貳萬貳仟元」│ 142 頁│ │ │ │ │ │ 不實交易內容之新橋食品有限公 │ ) │ │ │ │ │ │ 司統一發票】予朱政昌,由朱政昌交│ │ │ │ │ │ │ 由張簡凱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 │ │ │ │ │ │ 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 │ │ │ │ │ │ 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 │ 。 │ │ │ ├─┼───┼─────┼──────────────────┼────┼─────┤ │15│蘇慶文│102 年11月│一、四四三聯隊伙委張簡凱銘自朱政昌處│1.利生早│陳彩琇共同│ │︵│陳彩琇│間 │ 得知:「利生早點、單價25元、總價│ 點102 │犯行使業務│ │起│朱政昌├─────┤ 27,500元」之報價後辦理請購。 │ 年11月│登載不實文│ │訴│ │壽司 │二、蘇慶文、朱政昌、陳彩琇復基於共同│ 20日免│書罪,處拘│ │書│ ├─────┤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用統一│役貳拾日,│ │編│ │700 份(原│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陳彩琇│ 發票收│如易科罰金│ │號│ │採購1,100 │ 提供內容「空軍443 聯隊台照、102 │ 據(見│,以新臺幣│ │20│ │份) │ 年11月20日、品名壽司、數量700 、│ 卷21第│壹仟元折算│ │︶│ ├─────┤ 單價25、總價17,500、合計新臺幣壹│ 144 頁│壹日。 │ │ │ │陳彩琇(利│ 萬柒仟伍佰元」不實交易內容之利生│ ) │ │ │ │ │生早點)以│ 早點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由朱政昌│ │ │ │ │ │每份20元之│ 交由張簡凱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 │ │ │ │ │價格出貨 │ 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 │ │ │ │ │ │ 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 │ │ │ │ │ │ 性。 │ │ │ ├─┼───┼─────┼──────────────────┼────┼─────┤ │16│蘇慶文│102 年11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基於共同行│1.新橋食│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品有限│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公司10│法第七十一│ │訴│ │牛角麵包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貨品名稱小牛│ 2 年11│條第一款之│ │書│ ├─────┤ 角、數量1,800 、單價15、金額27,0│ 月19日│填製不實會│ │編│ │1,800份 │ 00、總共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整」報價│ 估價單│計憑證罪,│ │號│ ├─────┤ 金額不實之新橋食品有限公司估價單│ (見卷│處拘役參拾│ │21│ │莊崑輝以每│ 】,由朱政昌交付張簡凱銘辦理請購│ 21第15│日,如易科│ │︶│ │份11.5元之│ 而行使之。 │ 2 頁)│罰金,以新│ │ │ │價格出貨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莊│2.新橋食│臺幣壹仟元│ │ │ │ │ 崑輝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品有限│折算壹日。│ │ │ │ │ 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供「買受人│ 公司10│ │ │ │ │ │ 四四三聯隊、統一編號00000000、10│ 2 年11│ │ │ │ │ │ 2年11月28日、品名牛角麵包、數量1│ 月28日│ │ │ │ │ │ ,800、單價14.286、金額25,714、銷│ 統一發│ │ │ │ │ │ 售額合計25,714、營業稅1,286 、總│ 票(見│ │ │ │ │ │ 計27,000、總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卷21第│ │ │ │ │ │ 之不實交易內容之新橋食品有限公司│ 172 頁│ │ │ │ │ │ 統一發票】予朱政昌,由朱政昌交由│ ) │ │ │ │ │ │ 張簡凱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 │ │ │ │ │ │ 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 │ │ │ │ │ │ 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17│蘇慶文│102 年12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基於共同行│1.新大烘│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焙蛋糕│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估價單│法第七十一│ │訴│ │三明治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品名三明治、│ (見卷│條第一款之│ │書│ ├─────┤ 數量1,100 、單價20、金額22,000、│ 21第17│填製不實會│ │編│ │1,100份 │ 總共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整」報價金額│ 8 頁)│計憑證罪,│ │號│ ├─────┤ 不實之新大烘焙蛋糕估價單】與朱政│2.新大烘│處拘役參拾│ │23│ │莊崑輝以每│ 昌,由朱政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張│ 焙蛋糕│日,如易科│ │︶│ │份13元之價│ 簡凱銘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102 年│罰金,以新│ │ │ │格出貨 │二、嗣辦理採購後,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 12月9 │臺幣壹仟元│ │ │ │ │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 日統一│折算壹日。│ │ │ │ │ 供「QC00000000、買受人空軍第443 │ 發票(│ │ │ │ │ │ 聯隊、統一編號00000000、102 年12│ 見卷21│ │ │ │ │ │ 月9 日、品名三明治、數量1,100 、│ 第186 │ │ │ │ │ │ 單價19.048、金額20,953、銷售額合│ 頁) │ │ │ │ │ │ 計20,953、營業稅1,047 、總計22,0│ │ │ │ │ │ │ 00、總計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整」不實│ │ │ │ │ │ │ 交易內容之新大烘焙蛋糕統一發票】│ │ │ │ │ │ │ ,由朱政昌交由張簡凱銘辦理結報事│ │ │ │ │ │ │ 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 │ │ │ │ │ │ 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 │ │ │ │ │ │ 稽核之正確性。 │ │ │ ├─┼───┼─────┼──────────────────┼────┼─────┤ │18│蘇慶文│102 年12月│一、蘇慶文、朱政昌、鍾裕益共同基於行│1.龍泉岩│鍾裕益共同│ │︵│鍾裕益│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土雞莊│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未實際出│ 102 年│法第七十一│ │訴│ │德國豬腳 │ 貨之鍾裕益提供內容「空軍443 聯隊│ 12月17│條第一款之│ │書│ ├─────┤ 寶號、12月17日、品名德國豬腳、數│ 日估價│填製不實會│ │編│ │200斤 │ 量200 、單價320 、金額64,000、合│ 單(見│計憑證罪,│ │號│ ├─────┤ 計64,000」報價金額不實之龍泉岩土│ 卷21第│處拘役參拾│ │24│ │吳耀坤以1 │ 雞莊估價單】,由朱政昌交付張簡凱│ 193 頁│日,如易科│ │︶│ │斤145 元之│ 銘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 │罰金,以新│ │ │ │價格出貨(│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鍾│2.龍泉岩│臺幣壹仟元│ │ │ │朱政昌帳冊│ 裕益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土雞莊│折算壹日。│ │ │ │所示) │ 意聯絡,由【未實際出貨之鍾裕益提│ 102 年│ │ │ │ │ │ 供內容「QC00000000、買受人空軍44│ 12月26│ │ │ │ │ │ 3 聯隊、統一編號00000000、102 年│ 日統一│ │ │ │ │ │ 12月26日、品名德國豬腳、數量200 │ 發票(│ │ │ │ │ │ 、單價304.76、金額60,592.38 、銷│ 見卷21│ │ │ │ │ │ 售額合計60,592.38 、營業稅3,047.│ 第216 │ │ │ │ │ │ 62、總計64,000、總計新臺幣陸萬肆│ 頁) │ │ │ │ │ │ 仟元」不實交易內容之龍泉岩土雞莊│ │ │ │ │ │ │ 統一發票】,由朱政昌交由張簡凱銘│ │ │ │ │ │ │ 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 │ │ │ │ │ │ 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 │ │ │ │ │ │ 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19│蘇慶文│102 年12月│一、四四三聯隊伙委張簡凱銘自朱政昌處│1.正雅實│黃化忖共同│ │︵│黃化忖│間 │ 得知:「正雅實業有限公司、單價32│ 業有限│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元、總價64,000元」之報價後辦理請│ 公司10│法第七十一│ │訴│ │日式炸蝦 │ 購。 │ 2 年12│條第一款之│ │書│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黃│ 月25日│填製不實會│ │編│ │2,000隻 │ 化忖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統一發│計憑證罪,│ │號│ ├─────┤ 犯意聯絡,由【黃化忖提供內容「買│ 票(見│處拘役參拾│ │25│ │黃化忖(正│ 受人空軍443 聯隊、統一編號748282│ 卷21第│日,如易科│ │︶│ │雅實業有限│ 71、102 年12月25日、品名日式炸蝦│ 218 頁│罰金,以新│ │ │ │公司)以每│ 、數量2,000 尾、單價30.476、金額│ ) │臺幣壹仟元│ │ │ │隻18元之價│ 60,952、合計60,592、營業稅3,048 │ │折算壹日。│ │ │ │格出貨 │ 、總計64,000、總計新臺幣陸萬肆仟│ │ │ │ │ │ │ 元」不實交易內容之正雅實業有限公│ │ │ │ │ │ │ 司統一發票】,由朱政昌交由張簡凱│ │ │ │ │ │ │ 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 │ │ │ │ │ │ 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 │ │ │ │ │ │ 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20│蘇慶文│102 年12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基於共同行│1.新大烘│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培蛋糕│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102 年│法第七十一│ │訴│ │泡芙 │ 供內容「四四三聯隊台照、102 年12│ 12月17│條第一款之│ │書│ ├─────┤ 月17日、貨品名稱泡芙、數量1,800 │ 日估價│填製不實會│ │編│ │1,800個 │ 個、單價15、金額27,000、總共新臺│ 單(見│計憑證罪,│ │號│ ├─────┤ 幣貳萬柒仟元整」報價金額不實之新│ 卷21第│處拘役參拾│ │26│ │莊崑輝以每│ 大烘焙蛋糕估價單】與朱政昌,由朱│ 197 頁│日,如易科│ │︶│ │份11元之價│ 政昌將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張簡凱銘│ ) │罰金,以新│ │ │ │格出貨 │ 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2.新大烘│臺幣壹仟元│ │ │ │ │二、嗣辦理採購後,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 培蛋糕│折算壹日。│ │ │ │ │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 102 年│ │ │ │ │ │ 供「QC00000000、買受人空軍第443 │ 12月26│ │ │ │ │ │ 聯、統一編號00000000、102 年12月│ 日統一│ │ │ │ │ │ 26日、品名泡芙、量1,800 個、單價│ 發票(│ │ │ │ │ │ 14.2857 、金額25,714、銷售額合計│ 見卷21│ │ │ │ │ │ 25,714、營業稅1,286 、總計27,000│ 第217 │ │ │ │ │ │ 、總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整」不實交│ 頁) │ │ │ │ │ │ 易內容之新大烘焙蛋糕統一發票】,│ │ │ │ │ │ │ 由朱政昌交由張簡凱銘辦理結報事宜│ │ │ │ │ │ │ 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 │ │ │ │ │ │ ,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 │ │ │ │ │ │ 核之正確性。 │ │ │ ├─┼───┼─────┼──────────────────┼────┼─────┤ │21│蘇慶文│102 年12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基於共同行│1.新橋食│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品有限│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公司10│法第七十一│ │訴│ │披薩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102 年12月19│ 2 年12│條第一款之│ │書│ ├─────┤ 日、品名披薩、數量210 、單價199 │ 月19日│填製不實會│ │編│ │210盒 │ 、金額41,790」報價金額不實之新橋│ 估價單│計憑證罪,│ │號│ ├─────┤ 食品有限公司估價單】,由朱政昌交│ (見卷│處拘役參拾│ │27│ │莊崑輝以每│ 付張簡凱銘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21第20│日,如易科│ │︶│ │盒150 元之│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莊│ 0 頁)│罰金,以新│ │ │ │價格出貨 │ 崑輝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2.新橋食│臺幣壹仟元│ │ │ │ │ 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供「QC1669│ 品有限│折算壹日。│ │ │ │ │ 6942、買受人四四三聯隊、統一編號│ 公司10│ │ │ │ │ │ 00000000、102 年12月26日、品名披│ 2 年12│ │ │ │ │ │ 薩、數量210 個、單價189.524 、金│ 月26日│ │ │ │ │ │ 額39,800、銷售額合計39,800、營業│ 統一發│ │ │ │ │ │ 稅1,990 、總計41,790、總共新臺幣│ 票(見│ │ │ │ │ │ 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元」之不實交易內│ 卷21第│ │ │ │ │ │ 容之新橋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予│ 219 頁│ │ │ │ │ │ 朱政昌,由朱政昌交由張簡凱銘辦理│ ) │ │ │ │ │ │ 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 │ │ │ │ │ │ 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 │ │ │ │ │ │ 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22│蘇慶文│103 年1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西華食品│1.西華食│莊崑輝、蘇│ │︵│莊崑輝│間 │ 公司負責人鄭明昌基於共同行使業務│ 品公司│倢立共同犯│ │起│鄭明昌├─────┤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莊│ 103 年│行使業務登│ │訴│蘇倢立│三明治 │ 崑輝提供先前已持有之西華食品公司│ 1 月6 │載不實文書│ │書│朱政昌├─────┤ 空白估價單,填寫「四四三聯隊寶號│ 日估價│罪;各處拘│ │編│ │1,700 份 │ 、103 年1 月6 日、品名三明治、數│ 單(見│役貳拾日,│ │號│ ├─────┤ 量1,700 、單價25、金額42,500」報│ 卷21第│如易科罰金│ │28│ │莊崑輝以每│ 價金額不實之西華食品公司估價單】│ 227 頁│,均以新臺│ │︶│ │份13元之價│ 。莊崑輝復取得蘇倢立之同意,亦基│ )。 │幣壹仟元折│ │ │ │格出貨 │ 於與蘇慶文、朱政昌共同行使業務上│2.秦禾美│算壹日。 │ │ │ │ │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自【蘇倢│ 西點麵│ │ │ │ │ │ 立處取得其開立「空軍第443 聯隊台│ 包103 │ │ │ │ │ │ 照、103 年1 月7 日、品名三明治、│ 年1 月│ │ │ │ │ │ 數量1,700 、單價20、金額34,000、│ 7 日估│ │ │ │ │ │ 合計參萬肆仟元」報價金額不實之秦│ 價單(│ │ │ │ │ │ 禾美西點麵包估價單】,由朱政昌將│ 見卷21│ │ │ │ │ │ 前開2 張估價單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 第227 │ │ │ │ │ │ 劉健弘比價並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頁)。│ │ │ │ │ │二、嗣辦理採購後,未實際出貨之蘇倢立│3.秦禾美│ │ │ │ │ │ 再與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基於共│ 西點麵│ │ │ │ │ │ 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包103 │ │ │ │ │ │ 絡,由【蘇倢立提供填載「空軍第44│ 年1 月│ │ │ │ │ │ 3 聯隊台照、統一編號00000000、10│ 14日免│ │ │ │ │ │ 3 年1 月14日、摘要三明治、數量1,│ 用統一│ │ │ │ │ │ 700 、單價20、總價34,000、合計參│ 發票收│ │ │ │ │ │ 萬肆仟元」不實交易內容之秦禾美西│ 據(見│ │ │ │ │ │ 點麵包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莊崑│ 卷21第│ │ │ │ │ │ 輝,由朱政昌交由劉健弘辦理結報事│ 233 頁│ │ │ │ │ │ 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 )。 │ │ │ │ │ │ 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 │ │ │ │ │ │ 稽核之正確性。 │ │ │ ├─┼───┼─────┼──────────────────┼────┼─────┤ │23│蘇慶文│103 年1 月│一、莊崑輝、蘇慶文、朱政昌基於共同行│1.新大烘│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培蛋糕│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估價單│法第七十一│ │訴│ │三明治 │ 供「四四三聯隊寶號、品名起司三明│ (見卷│條第一款之│ │書│ ├─────┤ 治、數量750 、單價20、金額15,000│ 21第24│填製不實會│ │編│ │750 份 │ 、合計壹萬伍仟元」報價金額不實之│ 0 頁)│計憑證罪,│ │號│ ├─────┤ 新大烘焙蛋糕估價單】與朱政昌,由│2.新大烘│處拘役參拾│ │29│ │莊崑輝以每│ 朱政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劉健弘辦│ 蛋糕統│日,如易科│ │︶│ │份13元之價│ 理請購而行使之。 │ 一發票│罰金,以新│ │ │ │格出貨 │二、嗣辦理採購後,莊崑輝、蘇慶文、朱│ (見卷│臺幣壹仟元│ │ │ │ │ 政昌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21第24│折算壹日。│ │ │ │ │ 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供「買受人│ 6 頁)│ │ │ │ │ │ 四四三聯隊、統一編號00000000、品│ │ │ │ │ │ │ 名三明治(葷)及三明治(素)、數│ │ │ │ │ │ │ 量700 個及50個、單價19.048及19.0│ │ │ │ │ │ │ 48、金額13,334及952 、銷售額合計│ │ │ │ │ │ │ 14,286、營業稅714 、總計15,000、│ │ │ │ │ │ │ 總共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不實交易內│ │ │ │ │ │ │ 容之新大烘焙蛋糕統一發票】,由朱│ │ │ │ │ │ │ 政昌交由劉健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 │ │ │ │ │ │ ,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 │ │ │ │ │ │ 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 │ │ │ │ │ │ 確性。 │ │ │ ├─┼───┼─────┼──────────────────┼────┼─────┤ │24│蘇慶文│103 年2 月│一、莊崑輝、蘇慶文、朱政昌基於共同行│1.新大烘│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培蛋糕│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103 年│法第七十一│ │訴│ │三明治 │ 供「四四三聯隊寶號、103 年2 月19│ 2 月19│條第一款之│ │書│ ├─────┤ 日、品名三明治、數量1,200 、單價│ 日估價│填製不實會│ │編│ │1,200份 │ 20、金額24,000」報價金額不實之新│ 單(見│計憑證罪,│ │號│ ├─────┤ 大烘焙蛋糕估價單予朱政昌,由朱政│ 卷21第│處拘役參拾│ │30│ │莊崑輝以每│ 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劉健弘轉交蕭│ 276 頁│日,如易科│ │︶│ │份13元之價│ 資穎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 │罰金,以新│ │ │ │格出貨 │二、嗣辦理採購後,莊崑輝、蘇慶文、朱│2.新大烘│臺幣壹仟元│ │ │ │ │ 政昌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蛋糕10│折算壹日。│ │ │ │ │ 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供「買受人│ 3 年2 │ │ │ │ │ │ 四四三聯隊、統一編號00000000、10│ 月25日│ │ │ │ │ │ 3 年2 月25日、品名三明治(葷)及│ 統一發│ │ │ │ │ │ 三明治(素)、數量700 個及50個、│ 票(見│ │ │ │ │ │ 單價19.048及19.048、金額21,905及│ 卷21第│ │ │ │ │ │ 952 、銷售額合計22,857、營業稅1,│ 292 頁│ │ │ │ │ │ 143 、總計24,000、總共新臺幣貳萬│ )。 │ │ │ │ │ │ 肆仟元」不實交易內容之新大烘焙蛋│ │ │ │ │ │ │ 糕統一發票】,由朱政昌交由劉健弘│ │ │ │ │ │ │ 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 │ │ │ │ │ │ 辦理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 │ │ │ │ │ │ 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25│蘇慶文│103 年2 月│一、莊崑輝、蘇慶文、朱政昌基於共同行│1.新橋食│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品有限│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公司10│法第七十一│ │訴│ │甜甜圈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103 年2 月14│ 3 年2 │條第一款之│ │書│ ├─────┤ 日、品名甜甜圈、數量1,700 (0.9 │ 月14日│填製不實會│ │編│ │1,700 份 │ )、單價20(18)、金額34,000(30│ 估價單│計憑證罪,│ │號│ ├─────┤ ,600)、總共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整│ (見卷│處拘役參拾│ │31│ │莊崑輝以每│ 」報價金額不實之新橋食品有限公司│ 21第27│日,如易科│ │︶│ │份13元之價│ 估價單,由朱政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 9 頁)│罰金,以新│ │ │ │格出貨 │ 委劉健弘轉交蕭資穎辦理請購而行使│ 。 │臺幣壹仟元│ │ │ │ │ 之。 │2.新橋食│折算壹日。│ │ │ │ │二、嗣辦理採購後,莊崑輝、蘇慶文、朱│ 品有限│ │ │ │ │ │ 政昌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公司10│ │ │ │ │ │ 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供「ZA1669│ 3 年2 │ │ │ │ │ │ 1792、買受人四四三聯隊、統一編號│ 月27日│ │ │ │ │ │ 00000000、103 年2 月27日、品名甜│ 統一發│ │ │ │ │ │ 甜圈、數量1,700 個、單價17.143、│ 票(見│ │ │ │ │ │ 金額29,143、銷售額合計29,143、營│ 卷21第│ │ │ │ │ │ 業稅1,457 、總計30,600、總計新臺│ 295 頁│ │ │ │ │ │ 幣參萬陸佰元」不實交易內容之新橋│ )。 │ │ │ │ │ │ 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予朱政昌,由│ │ │ │ │ │ │ 朱政昌交由劉健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 │ │ │ │ │ │ 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 │ │ │ │ │ │ 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 │ │ │ │ │ │ 正確性。 │ │ │ ├─┼───┼─────┼──────────────────┼────┼─────┤ │26│蘇慶文│103 年2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分別與蔡佳薰、賴家│1.騏茂企│蔡佳薰共同│ │︵│蔡佳薰│間 │ 盟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業有限│犯商業會計│ │起│賴家盟├─────┤ 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 公司10│法第七十一│ │訴│朱政昌│德國豬腳 │ 由【蔡佳薰提供「四四三聯隊台照、│ 3 年2 │條第一款之│ │書│ ├─────┤ 103 年2 月17日、摘要德國豬腳、數│ 月17日│填製不實會│ │編│ │190 支 │ 量190 支、單價320 、總價60,800、│ 估價單│計憑證罪,│ │號│ ├─────┤ 合計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元整」之騏茂│ (見卷│處拘役參拾│ │32│ │吳耀坤以每│ (起訴書誤載為麒茂)企業有限公司│ 21第28│日,如易科│ │︶│ │支145 元之│ 】、賴家盟提供「空軍第443 聯隊台│ 1 頁)│罰金,以新│ │ │ │價格出貨(│ 照、103 年2 月18日、品名德國豬腳│ 。 │臺幣壹仟元│ │ │ │譯文、朱政│ 、單價340 、金額64,600」報價金額│2.瑞利商│折算壹日。│ │ │ │昌帳冊所示│ 不實之瑞利商行估價單】交由朱政昌│ 行103 │賴家盟共同│ │ │ │) │ ,由朱政昌將前開2 張估價單交付四│ 年2 月│犯行使業務│ │ │ │ │ 四三聯隊伙委劉健弘轉交蕭資穎比價│ 18日估│登載不實文│ │ │ │ │ 並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價單(│書罪,處拘│ │ │ │ │二、嗣辦理採購後,蔡佳薰復與蘇慶文、│ 見卷21│役貳拾日,│ │ │ │ │ 朱政昌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第282 │如易科罰金│ │ │ │ │ 犯意聯絡,由【未實際出貨蔡佳薰提│ 頁)。│,以新臺幣│ │ │ │ │ 供「AB0000 0000 、買受人空軍第44│3.騏茂企│壹仟元折算│ │ │ │ │ 3 聯隊、103 年3 月1 日、品名德國│ 業有限│壹日。 │ │ │ │ │ 豬腳、數量190 支、單價320 、金額│ 公司10│ │ │ │ │ │ 60,800、總計60,800、總計新臺幣陸│ 3 年3 │ │ │ │ │ │ 萬捌佰元」不實交易內容之騏茂企業│ 月1 日│ │ │ │ │ │ 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予朱政昌,由朱│ 統一發│ │ │ │ │ │ 政昌交由劉健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之│ 票(見│ │ │ │ │ │ ,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生│ 卷21第│ │ │ │ │ │ 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正│ 294 頁│ │ │ │ │ │ 確性。 │ )。 │ │ ├─┼───┼─────┼──────────────────┼────┼─────┤ │27│蘇慶文│103 年2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基於共同行│1.新大烘│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培蛋糕│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估價單│法第七十一│ │訴│ │漢堡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品名漢堡、數│ (見卷│條第一款之│ │書│ ├─────┤ 量1,050 、單價30、金額31,500」報│ 21第26│填製不實會│ │編│ │1,050 份 │ 價金額不實之新大烘焙蛋糕估價單】│ 3 頁)│計憑證罪,│ │號│ ├─────┤ 交由朱政昌。蘇慶文、朱政昌另共同│ 。 │處拘役參拾│ │33│ │莊崑輝以每│ 偽造【貝果早餐店估價單】。再由朱│2.貝果早│日,如易科│ │︶│ │份22元之價│ 政昌將前開2 張估價單交付四四三聯│ 餐店估│罰金,以新│ │ │ │格出貨 │ 隊伙委劉健弘轉交蕭資穎辦理請購而│ 價單(│臺幣壹仟元│ │ │ │ │ 行使之。 │ 見卷21│折算壹日。│ │ │ │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莊│ 第264 │ │ │ │ │ │ 崑輝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頁)。│ │ │ │ │ │ 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供「買受人│3.新大烘│ │ │ │ │ │ 四四三聯隊、統一編號00000000、10│ 蛋糕10│ │ │ │ │ │ 3 年2 月19日、品名漢堡及漢堡(素│ 3 年2 │ │ │ │ │ │ )、數量1,000 個及50個、單價28.5│ 月19日│ │ │ │ │ │ 7 及28.6、金額28,570及1,430 、銷│ 統一發│ │ │ │ │ │ 售額合計30,000、營業稅1,500 、總│ 票(見│ │ │ │ │ │ 計31,500、總計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 卷21第│ │ │ │ │ │ 元」不實交易內容之新大烘焙蛋糕統│ 270 頁│ │ │ │ │ │ 一發票】,由朱政昌交由劉健弘辦理│ )。 │ │ │ │ │ │ 結報事宜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 │ │ │ │ │ │ 預算動支,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 │ │ │ │ │ │ 登載及稽核之正確性。 │ │ │ ├─┼───┼─────┼──────────────────┼────┼─────┤ │28│蘇慶文│103 年2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王雅惠基於共同行│1.千香麥│王雅惠共同│ │︵│王雅惠│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香雞專│犯行使業務│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王雅惠提│ 賣店10│登載不實文│ │訴│ │漢堡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103 年2 月7 │ 3 年2 │書罪,處拘│ │書│ ├─────┤ 日、品名漢堡、數量1,100 、單價30│ 月7 日│役貳拾日,│ │編│ │1,100 份 │ 、總價33,000、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整│ 估價單│如易科罰金│ │號│ ├─────┤ 」報價金額不實之千香麥香雞專賣店│ (見卷│,以新臺幣│ │34│ │王雅惠(千│ 估價單】交由朱政昌,由朱政昌交由│ 21第26│壹仟元折算│ │︶│ │香麥香雞專│ 四四三聯隊伙委劉健弘轉交蕭資穎辦│ 2 頁)│壹日。 │ │ │ │賣店)以每│ 理請購而行使之。 │ 。 │ │ │ │ │份23元之價│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王│2.千香麥│ │ │ │ │格出貨 │ 雅惠復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不實文書之│ 香雞專│ │ │ │ │ │ 犯意聯絡,由【王雅惠提供「買受人│ 賣店10│ │ │ │ │ │ 空軍443 聯隊、103 年2 月14日、品│ 3 年2 │ │ │ │ │ │ 名漢堡、數量1,100 、單價30、金額│ 月14日│ │ │ │ │ │ 33,000、合計新臺幣參萬參仟元」不│ 免用統│ │ │ │ │ │ 實交易內容之千香麥香雞專賣店免用│ 一發票│ │ │ │ │ │ 統一發票收據】予朱政昌,由朱政昌│ 收據(│ │ │ │ │ │ 交由劉健弘劉健弘辦理結報事宜行使│ 見卷21│ │ │ │ │ │ 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足│ 第269 │ │ │ │ │ │ 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核之│ 頁)。│ │ │ │ │ │ 正確性。 │ │ │ ├─┼───┼─────┼──────────────────┼────┼─────┤ │29│蘇慶文│103 年2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陳彩琇共同基於行│1.利生早│陳彩琇共同│ │︵│陳彩琇│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於左列時間│ 點103 │犯行使業務│ │起│朱政昌├─────┤ 前之某時,由【陳彩琇提供「空軍第│ 年2 月│登載不實文│ │訴│ │涼麵 │ 443 聯隊台照、103 年2 月5 日、品│ 5 日估│書罪,處拘│ │書│ ├─────┤ 名涼麵、數量1,150 份、單價25、金│ 價單(│役貳拾日,│ │編│ │1,100 份 │ 額28,750、合計28,750」報價金額不│ 見卷21│如易科罰金│ │號│ ├─────┤ 實之利生早點估價單】,由朱政昌將│ 第262 │,以新臺幣│ │35│ │陳彩琇(利│ 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劉健弘轉交蕭資│ 頁)。│壹仟元折算│ │︶│ │生早點)以│ 穎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2.利生早│壹日。 │ │ │ │每份20元之│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陳│ 點103 │ │ │ │ │價格出售 │ 彩琇復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不實文書之│ 年2 月│ │ │ │ │ │ 犯意聯絡,由【陳彩琇提供「空軍第│ 13日免│ │ │ │ │ │ 443 聯隊台照、103 年2 月13日、品│ 用統一│ │ │ │ │ │ 名涼麵、數量1,150 份、單價25、總│ 發票收│ │ │ │ │ │ 價28,750、合計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 據(見│ │ │ │ │ │ 伍拾元」不實交易內容之之利生早點│ 卷21第│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予朱政昌,由朱│ 271 頁│ │ │ │ │ │ 政昌交由劉健弘劉健弘辦理結報事宜│ )。 │ │ │ │ │ │ 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 │ │ │ │ │ │ ,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 │ │ │ │ │ │ 核之正確性。 │ │ │ ├─┼───┼─────┼──────────────────┼────┼─────┤ │30│蘇慶文│103 年2 月│一、蘇慶文、朱政昌、莊崑輝共同基於行│1.新橋食│莊崑輝共同│ │︵│莊崑輝│間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品有限│犯商業會計│ │起│朱政昌├─────┤ 於左列時間前之某時,由【莊崑輝提│ 公司10│法第七十一│ │訴│ │披薩 │ 供「四四三聯隊台照、103 年2 月14│ 3 年2 │條第一款之│ │書│ ├─────┤ 日、貨品名稱披薩13吋、數量200 、│ 月14日│填製不實會│ │編│ │200 盒 │ 單價199 、金額39,800、總共新臺幣│ 估價單│計憑證罪,│ │號│ ├─────┤ 參萬玖仟捌佰元整」報價金額不實之│ (見卷│處拘役參拾│ │36│ │莊崑輝以每│ 新橋食品有限公司估價單】,由朱政│ 21第27│日,如易科│ │︶│ │盒150 元之│ 昌交付四四三聯隊伙委劉健弘轉交蕭│ 4 頁)│罰金,以新│ │ │ │價格出貨 │ 資穎辦理請購而行使之。 │ 。 │臺幣壹仟元│ │ │ │ │二、嗣辦理採購後,蘇慶文、朱政昌、莊│2.新橋食│折算壹日。│ │ │ │ │ 崑輝復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品有限│ │ │ │ │ │ 犯意聯絡,由【莊崑輝提供「ZA1669│ 公司10│ │ │ │ │ │ 1791、買受人四四三聯隊、統一編號│ 3 年2 │ │ │ │ │ │ 00000000、103 年2 月27日、品名披│ 月27日│ │ │ │ │ │ 薩、數量200 盒、單價189.524 、金│ 統一發│ │ │ │ │ │ 額37,905、銷售額合計37,905、營業│ 票(見│ │ │ │ │ │ 稅1,895 、總計39,800、總計新臺幣│ 卷21第│ │ │ │ │ │ 參萬玖仟捌佰元」不實交易內容之新│ 293 頁│ │ │ │ │ │ 橋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予朱政昌│ )。 │ │ │ │ │ │ ,由朱政昌交由劉健弘辦理結報事宜│ │ │ │ │ │ │ 行使之,經層核用印後辦理預算動支│ │ │ │ │ │ │ ,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稽│ │ │ │ │ │ │ 核之正確性。 │ │ │ └─┴───┴─────┴──────────────────┴────┴─────┘ 附表二: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出處 │ ├──┼──────────────────────────────────────┤ │ 1 │1.被告陳佳財之供述。 │ │︵ │2.被告林徵原(嘉慶行實際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蘇慶文與朱政昌於102 年7 月21日15時51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85頁)。 │ │訴 │4.被告蘇慶文與朱政昌於102 年7 月25日17時54分許及7 月26日10時41分許、12時25分│ │書 │ 許、18時29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89至90頁)。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陳佳財於102 年7 月27日19時11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92頁)。 │ │號 │6.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2 年8 月27日19時13分許、20時31分許、20時32分許及8 月│ │3 │ 28日19時43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117 至118 頁)。 │ │︶ │7.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8 月27日19時16分許及8 月28日12時7 分許通聯譯文(│ │ │ 卷16第117 至118 頁、卷10第314 頁)。 │ │ │8.被告朱政昌與「阿喜」於102 年8 月28日10時15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119 頁)。 │ │ │9.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8 月外購三角飯糰請購單、請購明細表、2 張估價單、會驗結│ │ │ 果報告單、會辦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結報簽呈(卷21第17 頁 、第18頁、第19至20頁、第21頁、第22頁、第26頁、第23│ │ │ 至25頁)。 │ ├──┼──────────────────────────────────────┤ │ 2 │1.被告陳佳財之供述。 │ │︵ │2.被告蘇立吉(新興烘培坊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林徵原(嘉慶行實際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林琮勳與朱政昌於102 年7 月25日17時48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70 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吳素菁於102 年8 月16日13時13分許、14時43分許、14時48分許、15時│ │編 │ 20分許(卷8 第11至12頁)。 │ │號 │6.被告朱政昌與陳佳財於102 年8 月16日14時45分許、15時26分許及8 月17日11時9 分│ │4 │ 許、11時31分許、12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12至13頁)。 │ │︶ │7.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2 年8 月27日19時13分許、20時31分許、20時32分許及8 月│ │ │ 28日19時43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117 至120 頁)。 │ │ │8.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8 月27日19時16分許及8 月28日12時7 分許通聯譯文(│ │ │ 卷16第117 至118 頁、卷8 第314 頁)。 │ │ │9.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8 月外購割包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紙、餐會食品│ │ │ 衛生品質保證書、會驗結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結報簽呈、會辦單、│ │ │ 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卷21第27頁、第28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頁、第32頁、第33頁、第34頁、第35至37頁、第38頁)。 │ ├──┼──────────────────────────────────────┤ │ 3 │1.被告陳佳財之供述。 │ │︵ │2.被告莊豐安(豐安商行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林琮勳與朱政昌於102 年7 月25日17時48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70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阿喜」於102 年7 月25日19時49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91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莊豐安於102 年8 月19日15時33分許通聯譯文(卷10第315 頁)。 │ │編 │6.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2 年8 月27日19時13分許、20時31分許、20時32分許及8 月│ │號 │ 28日19時43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117 至120 頁)。 │ │5 │7.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8 月27日19時16分許及8 月28日12時7 分許通聯譯文(│ │︶ │ 卷16第117 至118 頁、卷10第314 頁)。 │ │ │8.被告朱政昌與「阿喜」於102 年8 月28日10時22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119 頁)。 │ │ │9.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2 年8 月27日20時30分許、12時7 分許、15時49分許、15時│ │ │ 54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121 至123 頁、卷8 第314 頁)。 │ │ │10.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8 月28日11時10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314 頁)。 │ │ │11.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8 月27日20時35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121 頁)。 │ │ │12.被告蘇慶文與莊豐安於102 年8 月28日10時56分許通聯譯文(卷10第314 頁)。 │ │ │13.被告朱政昌與吳素菁於102 年8 月28日10時42分許、10時55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 │ │ │ 123 至124 頁)。 │ │ │14.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8 月外購白蝦之請購單、估價單3 紙、餐會食品衛生保證書 │ │ │ 、會驗結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結報簽呈、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 │ │ │ 統一發票收據、會辦單(卷21第39頁、第44頁至第46頁、第47頁、第49頁、第51頁 │ │ │ 、第52頁、第57頁、第53至55頁。 │ ├──┼──────────────────────────────────────┤ │ 4 │1.被告吳志駿之供述。 │ │︵ │2.被告黃化忖(正雅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9 月16日11時55分許、16時19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 │ │訴 │ 114 頁、卷8第214頁)。 │ │書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9 月17日16時5 分許簡訊及16時11分許通聯譯文(卷8 │ │編 │ 第215 頁)。 │ │號 │5.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4 日11時8 分許、16時許及10月8 日17時1 分許通│ │8 │ 聯譯文(卷8 第223 至224 頁)。 │ │︶ │6.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18日10時12分許、10時30分許、11時2 分許、12時42分│ │ │ 許、13時20 分 許、13時37分許、14時1 分許等通聯譯文(卷8 第229 至235 頁)。│ │ │7.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18日10時58分許、11時許、13時23分許通聯譯文。(卷│ │ │ 8 第231 頁、第235 頁)。 │ │ │8.朱政昌與0000000000某男於102 年10月18日12時11分許、12時24分許通聯譯文(卷8 │ │ │ 第233 頁)。 │ │ │9.朱政昌與黃化忖於102 年10月18日12時31分許、12時55分許、12時57分許、14時5 分│ │ │ 許及10月23 日10 時26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34 至236 頁、第240 頁)。 │ │ │10.被告朱政昌與黃化忖102 年11月25日15時52分許及11月26日11時18分許通聯譯文( │ │ │ 卷9 第28頁、第29頁)。 │ │ │11.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0月外購明蝦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電話訪價紀錄、送貨 │ │ │ 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結報簽呈、會辦單( │ │ │ 卷21第96頁、第97頁、第98頁、第99頁、第113 頁、第115 頁、第116 至117 頁) │ │ │ 。 │ │ │12.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443 聯隊證據卷第81頁)。 │ ├──┼──────────────────────────────────────┤ │ 5 │1.被告吳志駿之供述。 │ │︵ │2.被告鍾裕祥(上井餐飲店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吳耀坤(松鶴屋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9 月16日11時55分許、16時19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 │ │書 │ 214 頁)。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9 月17日16時5 分許簡訊及16時11分許通聯譯文(卷7 │ │號 │ 第215 頁)。 │ │9 │6.被告吳志駿與朱政昌於102 年9 月23日14時23分許、9 月24日15時55分許及9 月25日│ │︶ │ 通聯譯文(卷7 第217 頁)。 │ │ │7.被告吳耀坤與朱政昌於102 年10月21日12時15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37 頁)。 │ │ │8.被告鍾裕祥與朱政昌於102 年10月21日21時許通聯譯文(卷8 第239 頁)。 │ │ │9.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0月外購三角飯糰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電話訪價紀錄、會│ │ │ 驗結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結│ │ │ 報簽呈、會辦單(卷21 第73 頁、第74頁、第75頁、第78頁、第81頁、第84頁、第85│ │ │ 頁、第86至87頁)。 │ │ │10.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81頁)。 │ ├──┼──────────────────────────────────────┤ │ 6 │1.被告吳志駿之供述。 │ │︵ │2.被告許華琦(鴻藝海產店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9 月16日11時55分許、16時19分許及9 月17日11時6 分│ │訴 │ 許、11時9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14 頁)。 │ │書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9 月17日11時8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14 頁)。 │ │編 │5.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9 月17日16時5 分許簡訊及16時11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 │ │號 │ 214 頁)。 │ │10 │6.空軍第443 聯隊編號84、87、94譯文全部及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4 日11│ │︶ │ 時8 分許、16時許及10月8 日17時1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14 頁、第223 至224 頁│ │ │ )。 │ │ │7.朱政昌與許華琦於102 年10月18日10時2 分許、10時17分許、11時27分許、11時59分│ │ │ 許、12時27分許、12時29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28 至234 頁)。 │ │ │8.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18日10時12分許、10時1 分許、10時30分許、10時54分│ │ │ 許、11時2 分許、11時27分許、11時56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29 至233 頁)。 │ │ │9.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18日10時58分許、11時許、11時4 分許通聯譯文(卷8 │ │ │ 第231 至232 頁)。 │ │ │10.朱政昌與0000000000某男於102 年10月18日12時11分許、12時24分許通聯譯文(卷8│ │ │ 第233 頁)。 │ │ │11.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30日16時56分許通聯譯文(卷16第207 至208 頁 │ │ │ )。 │ │ │12.被告朱政昌與許華琦於102 年10月31日15時44分許、16時12分許、16時21分許、16 │ │ │ 時34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50至51頁)。 │ │ │1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1月11日11時51分許、13時50分許、15時26分許、16 │ │ │ 時25分許及11月14日9 時47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2 頁、卷9 第20頁)。 │ │ │14.被告朱政昌與許華琦於102 年11月11日13時37分許、15時16分許、15時29分許通聯 │ │ │ 譯文及11月14日9 時59分許簡訊(卷8 第242 頁、卷9 第20頁)。 │ │ │15.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1月19日13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5 頁)。 │ │ │16.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0月外購豬肋排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紙、原始 │ │ │ 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結報簽呈、會辦單、會驗結果 │ │ │ 報告單(卷21第93頁、第94頁、第95頁、第100 頁、第114 頁、第115 頁、第116 │ │ │ 至117 頁、第92頁)。 │ │ │17.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81頁)。 │ ├──┼──────────────────────────────────────┤ │ 7 │1.被告吳志駿之供述。 │ │︵ │2.被告蘇立吉(新興烘培坊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9 月16日11時55分許、16時19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 │ │訴 │ 214 頁)。 │ │書 │4.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9 月17日16時11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15 頁)。 │ │編 │5.空軍第443 聯隊編號84、86、94譯文全部(卷8 第219 至221 頁、第226 至241 頁)│ │號 │ 。 │ │11 │6.被告朱政昌與新興烘焙坊於102 年10月21日18時4 分許及10月28日13時53分許通聯譯│ │︶ │ 文(卷8 第238 頁、第241 頁)。 │ │ │7.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0月外購蛋塔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電訪紀錄表、原始憑證│ │ │ 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會驗結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結報簽呈│ │ │ 、會辦單(卷21第88頁、第89頁、第90頁、第91頁、第92頁、第110 頁、第115 頁、│ │ │ 第116 至117 頁)。 │ │ │8.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5至76頁、第80至81頁)。 │ ├──┼──────────────────────────────────────┤ │ 8 │1.被告吳志駿之供述。 │ │︵ │2.被告鍾裕祥(上井餐飲店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吳耀坤(松鶴屋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9 月16日11時55分許、16時19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 │ │書 │ 114 頁、卷8第214頁)。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9 月17日16時5 分許簡訊及16時11分許通聯譯文(卷8 │ │號 │ 第215 頁)。 │ │12 │6.空軍第443 聯隊編號84、86、94譯文全部(卷8 第219 至221 頁、第226 至241 頁)│ │︶ │ 。 │ │ │7.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18日14時10分許通聯譯文及10月19日19時5 分許簡│ │ │ 訊及10月20 日21 時11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36 頁、第237 頁)。 │ │ │8.被告朱政昌與吳耀坤於102 年10月20日18時22分許、10月21日12時15分許通聯譯文(│ │ │ 卷8 第237 頁)。 │ │ │9.被告朱政昌與鍾裕祥於102 年10月21日21時許通聯譯文(卷8 第239 頁)。 │ │ │10.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0月外購碗粿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電話訪 │ │ │ 價紀錄、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會驗結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 │ │ │ 帳委託書、結報簽呈、會辦單(卷21第101 頁、第102 頁、第104 至105 頁、第103│ │ │ 頁、第107 頁、第109 頁、第112 頁、第115 頁、第116 至117 頁)。 │ │ │11.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81頁)。 │ ├──┼──────────────────────────────────────┤ │ 9 │1.被告吳志駿之供述。 │ │︵ │2.被告吳耀坤(松鶴屋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王韋筑(日品鮮食品公司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證人李漢欽(日品鮮食品公司業務)之證詞。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9 月16日11時55分許、16時19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 │ │編 │ 214 頁)。 │ │號 │6.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9 月17日19時54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16 頁)。 │ │13 │7.空軍第443 聯隊編號84、86、94譯文全部(卷8 第219 至221 頁、第226 至241 頁)│ │︶ │ 。 │ │ │8.被告吳志駿與朱政昌於102 年10月21日18時32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38 頁)。 │ │ │9.被告吳耀坤與朱政昌於102 年10月21日18時36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38 至239 頁)│ │ │ 。 │ │ │10.被告吳耀坤與朱政昌於102 年10月23日15時47分許通聯譯文(卷10第363 頁)。 │ │ │11.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0月外購涼麵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電話訪價紀錄、估價 │ │ │ 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會驗結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結 │ │ │ 報簽呈、會辦單(卷21第101 頁、第102 頁、第103 頁、第104 頁、第106 頁、第 │ │ │ 108 頁、第111 頁、第115 頁、第116 至117 頁) 。 │ │ │12.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81頁)。 │ ├──┼──────────────────────────────────────┤ │ 10 │1.被告吳志駿之供述。 │ │︵ │2.被告蘇立吉(新興烘培坊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9 月16日11時55分許、16時19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 │ │訴 │ 214 頁)。 │ │書 │4.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9 月17日16時5 分許簡訊及16時11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 │ │編 │ 215 頁)。 │ │號 │5.空軍第443 聯隊編號84、94譯文全部(卷8 第219 至221 頁、第226 至241 頁)。 │ │14 │6.被告朱政昌與新興烘焙坊於102 年10月21日18時4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38 頁)。│ │︶ │7.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0月外購三明治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電話訪價紀錄、提貨│ │ │ 單、會驗結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 │ │ 據、結報簽呈、會辦單(卷17第73頁、第74頁、至75頁、第77頁、第79頁、第80頁、│ │ │ 第82頁、第85頁、第86至87頁)。 │ │ │8.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21第81頁)。 │ ├──┼──────────────────────────────────────┤ │ 11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證人林勇齊之供述。 │ │起 │3.被告林錦雲(華達食品實際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25日17時24分許(卷3 第127 頁)。 │ │編 │6.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30日11時55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114 頁)。 │ │號 │7.被告朱政昌與林錦雲於102 年10月30日11時58分許、102 年10月31日12時54分許及11│ │15 │ 月2 日18時46分許及102 年11月4 日14時37分許及102 年11月5 日5 時17分許、8 時│ │︶ │ 24分許、8 時37分許及11月6 日11時1 分許及12月19日11時22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 │ │ 114 頁、第116 頁、第118 頁、第119 頁、第122 頁、卷9 第172 頁、卷16第256 頁│ │ │ )。 │ │ │8. 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2 年11月6 日11時5 分許、12時49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 │ │ │ 86至87、卷9 第173 頁)。 │ │ │9. 被告朱政昌與張簡凱銘於102 年11月6 日11時29分許、11時55分許、12時28分許通 │ │ │ 聯譯文(卷9 第173 頁)。 │ │ │10.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1月外購三角飯糰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原 │ │ │ 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結報簽呈(卷21第119 頁、第120 頁、第121 │ │ │ 頁、第122 頁、第123 頁) 。 │ │ │11.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7頁)。 │ ├──┼──────────────────────────────────────┤ │ 12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證人陳威信(好可口烤鴨登記負責人)之證詞。 │ │起 │3.被告陳泰坤(好可品烤鴨實際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25日17時24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27 頁)。 │ │編 │6.被告朱政昌與陳泰坤於102 年11月13日14時14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14頁)。 │ │號 │7.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1月外購烤鴨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果│ │16 │ 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結報簽呈│ │︶ │ 、會辦單(卷21第156 頁、第157 頁、第158 頁、第161 頁、第164 頁、第174 頁、│ │ │ 第165 頁、第166 至167 頁) 。 │ │ │8.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7頁) 。 │ ├──┼──────────────────────────────────────┤ │ 13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鍾裕益(龍岩泉土雞城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25日17時24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27 頁)。 │ │書 │5.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1月外購豬肋排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 │編 │ 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結報簽呈(卷21│ │號 │ 第153 頁、第154 頁、第155 頁、第160 頁、第163 頁、第173 頁、第165 至167 頁│ │17 │ )。 │ │︶ │6.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7頁)。 │ ├──┼──────────────────────────────────────┤ │ 14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25日17時24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27 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張簡凱銘於102 年11月13日5 時45分許通聯譯文(卷10第366 頁背面)│ │編 │ 。 │ │號 │6.被告朱政昌與新橋食品於102 年11月12日13時30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3 至244 頁│ │18 │ ) │ │︶ │7.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1月外購三明治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 │ │ 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結報簽呈(卷21第124 至 │ │ │ 126 頁、第132 頁、第135 至137 頁、第142 頁、第147 頁)。 │ │ │8.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7頁)。 │ ├──┼──────────────────────────────────────┤ │ 15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陳彩琇(利生早點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25日17時24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27 頁)。 │ │書 │5.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1月外購壽司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電話訪價明細表、會驗│ │編 │ 結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聲明書、廠│ │號 │ 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卷21第128 頁、第129 頁、第130 頁、第134 頁、第135 頁│ │20 │ 、第136 至137 頁、第144 頁、第145 頁、第149 頁)。 │ │︶ │6.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7頁)。 │ ├──┼──────────────────────────────────────┤ │ 16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25日17時24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27 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張簡凱銘於102 年11月19日16時27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25頁)。 │ │編 │6.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1月外購牛角麵包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1 張、會驗│ │號 │ 結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 │21 │ 發票(卷21第150 頁、第151 頁、第152 頁、第159 頁、第165 頁、第166 至168 頁│ │︶ │ 、第172 頁)。 │ │ │7.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7頁)。 │ ├──┼──────────────────────────────────────┤ │ 17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1月19日16時54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26頁)。 │ │書 │5.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2月外購三明治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 │編 │ 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 │號 │ 書(卷21第176 頁、第177 頁、第178 頁、第179 頁、第181 頁、第182 至183 頁、│ │23 │ 第186 頁、第187 頁)。 │ │︶ │6.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8頁)。 │ ├──┼──────────────────────────────────────┤ │ 18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鍾裕益(龍岩泉土雞城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1月19日16時54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26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1月28日10時21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53頁)。 │ │編 │6.被告朱政昌與吳耀坤於102 年12月11日13時許通聯譯文(卷9 第175 頁)。 │ │號 │7.被告朱政昌與鍾裕益於102 年12月18日11時52分許通聯譯文(卷10第201 頁)。 │ │24 │8.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2月外購德國豬腳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1 張、會驗│ │︶ │ 結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 │ │ 託書(卷21第191 頁、第192 頁、第193 頁、第202 頁、第206 頁、第207 至208 頁│ │ │ 、第216 頁、第221 頁)。 │ │ │9.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8頁)。 │ ├──┼──────────────────────────────────────┤ │ 19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黃化忖(正雅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 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1月19日16時54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26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1月28日10時21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53 頁)。 │ │編 │6.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 年10月30日12時59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115 頁)。 │ │號 │7.被告朱政昌與黃化忖於102 年12月11日20時14分許及12月14日17時21分許通聯譯文(│ │25 │ 卷9 第174 頁背面)。 │ │︶ │8.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2月外購日式炸蝦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電話訪價明細表、│ │ │ 會驗結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 │ │ 帳委託書(卷21第194 頁、第195 頁、第196 頁、第203 頁、第206 頁、第207 至 │ │ │ 208 頁、第218 頁、第222 頁)。 │ │ │9.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8頁)。 │ ├──┼──────────────────────────────────────┤ │ 20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年11月19日16時54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26頁)。 │ │書 │5.被告朱政昌與新橋食品於102 年12月12日10時19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174 頁背面)│ │編 │ 。 │ │號 │6.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2月外購泡芙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果│ │26 │ 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 │︶ │ (卷21第194 頁、第195 頁、第197 頁、第204 頁、第206 頁、第207 至208 頁、第│ │ │ 217 頁、第223 頁) 。 │ │ │7.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8頁)。 │ ├──┼──────────────────────────────────────┤ │ 21 │1.被告張簡凱銘之供述。 │ │︵ │2.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吳志駿於102年10月25日16時7 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241 頁)。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2年11月19日16時54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26頁)。 │ │書 │5.空軍第443 聯隊102 年12月外購披薩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1 張、電話訪價│ │編 │ 明細表、會驗結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 │號 │ 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卷21第198 頁、第199 頁、第200 頁、第205 頁、第206 頁、第│ │27 │ 207 至208 頁、第219 頁、第224 頁)。 │ │︶ │6.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8頁)。 │ ├──┼──────────────────────────────────────┤ │ 22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蘇倢立之自白與證人蘇倢立之證詞。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劉健弘於103 年1 月6 日11時6 分許及1 月7 日13時55分許、14時31分│ │書 │ 許通聯譯文(卷8 第144 頁、第145 頁)。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莊崑輝於103 年1 月7 日10時5 分許、14時13分許及1 月21日15時2 分│ │號 │ 許通聯譯文(卷8 第144 頁、第145 頁、第146 頁)。 │ │28 │6.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 │ 。 │ │ │7.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 │ 。 │ │ │8.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1 月外購三明治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 │ │ 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廠商費款劃撥│ │ │ 入帳委託書(卷21第226 頁、第227 頁、第228 頁、第230 頁、第231 至232 頁、第│ │ │ 233 頁、第234 頁)。 │ │ │9.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9頁)。 │ ├──┼──────────────────────────────────────┤ │ 23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起 │3.被告朱政昌與新橋食品於103 年1 月21日15時2 分許、16時18分許、16時20分許、16│ │訴 │ 時24分許、16時32分許、16時49分許、16時51分許、18時29分許、18時33分許、103 │ │書 │ 年1 月28日18時41分許及18時46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146 至149 頁、第151 頁、卷│ │編 │ 1 第107 頁)。 │ │號 │4.被告朱政昌與劉健弘於103 年1 月23日10時25分許、14時52分許、16時12分許、16時│ │29 │ 20分許及1 月28日16時10分許、16時22分許、16時28分許、16時34分許、16時46分許│ │︶ │ 、17時33分許、18時26分許、18時32分許、18時40分許、18時44分許通聯譯文(卷8 │ │ │ 第146 至147 頁、卷10第333 頁、卷8 第148 至151 頁、卷1 第107 頁)。 │ │ │5.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 │ 。 │ │ │6.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 │ 。 │ │ │7.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1日17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8 頁)。 │ │ │8.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1 月外購三明治之請購單、估價單2 張、會驗結果報告單、結│ │ │ 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卷21第 │ │ │ 239 頁、第240 頁、第241 頁、第243 頁、第244 至245 頁、第246 頁、第247 頁)│ │ │ 。 │ │ │9.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69頁)。 │ ├──┼──────────────────────────────────────┤ │ 24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蕭資穎之供述。 │ │起 │3.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書 │ 。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號 │ 。 │ │30 │6.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1日17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8 頁)。 │ │︶ │7.被告朱政昌與新大烘焙坊於103 年2 月4 日10時59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8.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3 年2 月4 日12時36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 │9.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2 月外購三明治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 │ │ 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結報簽呈(卷21第272 至 │ │ │ 273 頁、第275 至276 頁、第283 頁、第287 至290 頁、第292 頁、第296 頁)。 │ │ │10.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70頁)。 │ ├──┼──────────────────────────────────────┤ │ 25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蕭資穎之供述。 │ │起 │3.被告莊崑輝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書 │ 。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號 │ 。 │ │31 │6.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1日17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8 頁)。 │ │︶ │7.被告朱政昌與新大烘焙坊於103 年2 月4 日10時59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8.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3 年2 月4 日12時36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 │9.被告朱政昌與劉健弘於103 年2 月5 日11時50分許通聯譯文(卷10第253 頁)。 │ │ │10.被告朱政昌與新橋食品於103 年2 月17日16時48分許通聯譯文(卷10第100 頁)。 │ │ │11.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2 月外購甜甜圈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 │ │ │ 結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帳 │ │ │ 委託書、(卷21第277 頁、第278 頁、第279 至280 頁、第285 頁、第287 頁、第 │ │ │ 288 至289 頁、第295 頁、第298 頁)。 │ │ │12.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70頁)。 │ ├──┼──────────────────────────────────────┤ │ 26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蕭資穎之供述。 │ │起 │3.被告賴家盟(瑞利商行合夥人)之自白。 │ │訴 │4.證人黃采樺之證詞(騏茂公司登記負責人)。 │ │書 │5.被告蔡佳薰之自白(騏茂公司實際負責人)。 │ │編 │6.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號 │ 。 │ │32 │7.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 │ 。 │ │ │8.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1日17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8 頁)。 │ │ │9.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3 年2 月4 日12時36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 │10.被告朱政昌與賴家盟於103 年2 月18日12時24分許、12時29分許、14時14分許及2 │ │ │ 月23日19時12分通聯譯文(卷10第100 至101 頁、卷8 第153 頁、第257 頁)。 │ │ │11.被告吳素菁與朱政昌於103 年2 月18日13時55分許(卷8 第153 頁)。 │ │ │12.被告蘇慶文與朱政昌於103 年2 月18日14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8 第153 頁)。 │ │ │13.被告朱政昌與劉健弘於103 年3 月14日17時9 分許、17時12分許、17時31分許、17 │ │ │ 時47分許通聯譯文(卷9 第26頁、卷3 第186 背面至第187 頁、卷3 第187 至188 │ │ │ 頁)。 │ │ │14.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3 年3 月14日17時39分許、18時6 分許及3 月17日14時58 │ │ │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87 頁背面至第188 頁背面、第189 頁)。 │ │ │15.被告朱政昌與蔡佳薰於103 年3 月14日17時11分許、17時35分許及3 月17日13時36 │ │ │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186 頁背面、第187 頁背面、第189 頁)。 │ │ │16.被告朱政昌與黃采樺於103 年3 月18日15時34分許通聯譯文(被告朱政昌三月份譯 │ │ │ 文,P11、12)。 │ │ │17.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2 月外購德國豬腳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 │ │ │ 驗結果報告單、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 │ │ │ 帳委託書(卷17第277 頁、第278 頁、第280 至282 頁、第286 頁、第287 頁、第 │ │ │ 288 至289 頁、第294 頁、第299 頁)。 │ │ │18.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70頁)。 │ ├──┼──────────────────────────────────────┤ │ 27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蕭資穎之供述。 │ │起 │3.被告莊崑輝之自白。 │ │訴 │4.證人王雅惠之證詞(千香麥香雞專賣店負責人)。 │ │書 │5.證人劉玉蓮之證詞。 │ │編 │6.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號 │ 。 │ │33 │7.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 │ 。 │ │ │8.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1日17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8 頁)。 │ │ │9.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3 年2 月4 日12時36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 │ │10.被告朱政昌與王雅惠於103 年2 月13日18時42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9 頁)。 │ │ │11.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2 月外購漢堡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 │ │ │ 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結報簽呈、會辦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 │ │ │ 發票(卷21第253 頁、第254 頁、第255 至256 頁、第258 頁、第259 頁、第265 │ │ │ 頁、第266 至267 頁、第270 頁)。 │ │ │12.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70頁)。 │ ├──┼──────────────────────────────────────┤ │ 28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蕭資穎之供述。 │ │起 │3.被告王雅惠(千香麥香雞專賣店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書 │ 。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號 │ 。 │ │34 │6.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1日17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8 頁)。 │ │︶ │7.被告朱政昌與王雅惠於103 年3 月20日15時50分許、18時30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 │ │ │ 192 頁)。 │ │ │8.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3 年2 月4 日12時36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 │9.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2 月外購漢堡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1 張、會驗結果│ │ │ 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結報簽呈│ │ │ (卷21第250 頁、第251 頁、第262 頁、第257 頁、第261 頁、第265 頁、第269 頁│ │ │ 、第266 至267 頁) 。 │ │ │10.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70頁)。 │ ├──┼──────────────────────────────────────┤ │ 29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蕭資穎之供述。 │ │起 │3.被告陳彩琇(利生早點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書 │ 。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號 │ 。 │ │35 │6.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1日17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8 頁)。 │ │︶ │7.被告朱政昌與新大烘焙坊於103 年2 月4 日10時59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8.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3 年2 月4 日12時36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 │9.被告朱政昌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持機人於103 年2 月5 日16時58分許、17時5 │ │ │ 分許及2 月12日19時34分許及2 月13日4 時53分許通聯譯文(卷10第253 至255 頁)│ │ │ 。 │ │ │10.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2 月外購涼麵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 │ │ │ 果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結報 │ │ │ 簽呈(卷21第250 頁、第251 頁、第252 頁、第249 頁、第260 頁、第271 頁、第 │ │ │ 265 至268 頁) 。 │ │ │11.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70頁)。 │ ├──┼──────────────────────────────────────┤ │ 30 │1.被告劉健弘之供述。 │ │︵ │2.被告蕭資穎之供述。 │ │起 │3.被告莊崑輝(新大、新橋烘培負責人)之自白。 │ │訴 │4.被告朱政昌與鄭麗華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25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1 至233 頁)│ │書 │ 。 │ │編 │5.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0日16時31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3 至234 頁)│ │號 │ 。 │ │36 │6.被告朱政昌與蘇慶文於103 年1 月21日17時6 分許通聯譯文(卷3 第238 頁)。 │ │︶ │7.被告朱政昌與新大烘焙坊於103 年2 月4 日10時59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8.被告朱政昌與林琮勳於103 年2 月4 日12時36分許通聯譯文(卷11第216 頁)。 │ │ │9.空軍第443 聯隊103 年2 月外購披薩之請購單、請購明細表、估價單2 張、會驗結果│ │ │ 報告單、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原始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結報簽呈(卷21第│ │ │ 272 頁、第273 頁、第274 頁、第284 頁、第297 頁、第293 頁、第287 頁至第291 │ │ │ 頁)。 │ │ │10.扣案被告朱政昌製作之帳冊(卷17第7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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