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谷松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2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松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32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谷松淮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以溝通之方式妥善解決渠等間之紛爭,被告不思及此,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即率然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足認被告未能尊重他人身體法益,應予責難;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於警詢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 頁),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3297號被 告 谷松淮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谷松淮於民國105年7月17日21時30分許,至台南市○○區○○路1段之原味冷飲店即女兒谷00(88年次,姓名及年籍 詳卷)工作之場所時,發現賴柏凱與女兒谷00談話,心生憤怒,谷松淮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手電筒毆打賴柏凱左手臂一下,致賴柏凱受有左上臂瘀腫3*2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賴柏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谷松淮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賴柏凱發生爭執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嫌,辯稱:當天伊接到伊朋友的電話說,告訴人又到伊女兒的飲料店糾纏,因為之前伊有對告訴人有提告,當日伊到場後,伊請告訴人不要糾纏伊女兒,告訴人沒有回答,手電筒是伊平常巡邏時,放在機車上的,伊下車有拿手電筒,伊問告訴人有必要一直糾纏伊女兒嗎,賴柏凱左手有做動作,伊就拿手電筒壓制住他,伊沒打他,且事發後伊也沒有走等語。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賴柏凱指訴歷歷,並經證人吳駿鴻及谷00等2人證述屬實,復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 醫院傷害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又被告自承因告訴 人左手有握拳動作,才拿手電筒壓制告訴人左手等情,則告訴人尚未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行為,被告即以手電筒壓制告訴人,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倘侵害尚未開始或業已過去,自亦無從依正當防衛之規定,排除其傷害行為之違法性。綜上,足認被告所辯,顯為避重就輕,臨訟卸責之詞,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檢察官 周欣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秀婷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