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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彬勝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

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YOSHIDA & COMPANY/PORTER」商標圖樣之零錢包柒拾捌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彬勝於民國102年2月至103年10月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YOSHIDA &COMPANY/PORTER」字樣圖樣之零錢包78件,業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為應宣告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經查被告上揭觸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案件,業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YOSHIDA&COMPANY/PORTER」商標圖樣之零錢包78件,均係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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