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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

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臻嫺張菁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5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順成鐵桶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勇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被告陳志勇等涉犯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順成鐵桶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志勇等涉犯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案清洗台、風鼓機、鐵桶、自用大貨車等,均屬順成鐵桶有限公司(下稱順成公司)所有,且上開自用大貨車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請求宣告沒收。因此,本案將有依照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第三人順成公司為沒收或追徵之可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認為第三人順成公司應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順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行審理及辯論程序,第三人順成公司經命參與沒收程序後,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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